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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起訴人在國內完成訴訟并取得終局判決后,若被告人位于希臘,需依據希臘法律規定申請該外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方能實現權益救濟。以下結合希臘相關法律規則,梳理核心操作要點:
一、適用的法律制度
希臘對外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主要遵循兩大制度:一是《希臘民事訴訟法》第 905 條和第 323 條確立的法定制度,該制度適用于所有國家,無例外情形,包括與希臘簽訂雙邊條約的國家;二是針對特定國家的雙邊條約制度,涵蓋中國、德國等多個國家,規范民事、商事及刑事相關判決的承認與執行事宜。兩類制度的核心規則均圍繞判決的實質要求、程序流程及挑戰事由展開,起訴人可依據自身情況對應適用。
二、判決獲得承認與執行的核心要求
國內法院作出的判決需滿足以下形式與實質條件,方可在希臘獲得認可并執行:
1、判決必須是國內法院出具的終局且可執行的生效文書,需提供外國法院出具的終局性證明予以佐證;
2、作出判決的國內法院,其管轄權需符合希臘沖突法規則的認定標準;
3、判決內容不得違反希臘公共政策,且作出過程未侵犯被告人的公平審判權;
4、希臘與中國之間存在互惠關系,因雙邊條約的存在,可無需額外證明互惠性,但需符合條約約定的附加要求。
三、具體執行程序
1、起訴人需向希臘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申請,同時附上經認證的國內判決副本、終局性證明文件,且所有提交文檔需完成合規翻譯與認證;
2、希臘法院將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與實質審查,重點核查上述核心要求的滿足情況;
3、審查通過后,法院將出具判決承認令或(及)執行令;
4、依據執行令,通過希臘法定執行機制推進權益實現,可采取的執行方式包括:扣押并拍賣被告人的動產或不動產、凍結其銀行賬戶、股份、債券等資產、將判決登記為不動產留置權,或要求被告人強制履行特定義務等。
四、關鍵注意事項與風險應對
1、資產調查是前提:希臘執行程序的有效性依賴于被告人在希臘境內有可供執行的資產,起訴人需在啟動程序前,通過當地調查確認潛在執行目標,并及時申請對該等資產的臨時查封,避免被被告人轉移或揮霍;
2、文件合規不可忽視:提交給希臘法院的所有材料需完成官方認證與規范翻譯,同時必須提供國內法院出具的判決終局性專項證明,確保文件符合希臘法院的審查要求;
3、提前驗證核心要件:需預先核實國內法院的管轄權是否符合希臘沖突法規則,訴訟過程是否嚴格遵循正當程序,避免因該等問題被對方質疑,影響判決效力;
4、應對可能的挑戰:被告人可能以 “外國法院無管轄權”“違反希臘公共政策”“存在沖突的希臘判決” 等為由,向希臘初審法院提出異議,起訴人需提前準備相關證據,回應潛在挑戰;
5、依賴專業法律支持:希臘的程序規則存在一定復雜性,且可能涉及雙邊條約的特殊約定,起訴人應委托熟悉當地法律的專業 counsel 協助處理,確保流程順暢。
此外,若希臘境內存在與國內判決同一爭議的生效希臘判決,該外國判決將被拒絕承認;若當地相關訴訟正在進行,判決承認程序需暫停至當地訴訟終局。希臘全國適用統一的程序規則,無區域差異,且判決承認無時效限制,但執行程序需在外國判決作出后的 20 年內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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