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據及適用范圍
《招標投標法》及實施條例
- 適用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招標投標活動,包括工程建設項目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 和與工程相關的貨物、服務采購
- 必須招標項目: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項目;國有資金投資或國家融資項目;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項目
《政府采購法》及實施條例
- 適用范圍: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集中采購目錄內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
- 工程采購法律適用:政府采購工程采用招標方式的,適用《招標投標法》;采用非招標方式的,適用《政府采購法》
二、行為主體對比
法律
主要行為主體
特殊情形
《招標投標法》
1. 投標人之間2. 投標人與招標人之間3. 招標代理機構與招標人 / 投標人 (隱含)
適用于所有依法必須招標項目,主體可為政府組織、國有企業或民間組織
《政府采購法》
1. 供應商之間2. 供應商與采購人之間3. 供應商與采購代理機構之間
限定于政府采購領域,主體為財政資金使用單位和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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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體認定情形詳解
1. 投標人之間串通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列舉 5 類):
- 協商投標報價等實質性內容
- 約定中標人
- 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 / 中標
- 同一組織成員按組織要求協同投標
- 為謀取中標或排斥特定投標人的其他聯合行動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列舉 7 類):
- 協商報價、技術方案等實質性內容
- 約定特定供應商中標
- 商定部分供應商放棄投標 / 中標
- 同一組織成員按組織要求協同投標
- 從采購人 / 代理機構獲取其他供應商信息并修改文件
- 按采購人 / 代理機構授意撤換、修改投標文件
- 其他串通行為
差異:《政府采購法》更強調 "事先約定"和"商定",且增加了供應商與采購人 / 代理機構間信息獲取的規定。
2. "視為串通" 的推定情形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6 種推定情形):
- 不同投標人文件由同一單位 / 人編制
- 委托同一單位 / 人辦理投標事宜
- 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 文件異常一致或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 文件相互混裝
- 投標保證金從同一賬戶轉出
《政府采購法》及實施條例:未設置專門的 "視為串通" 推定條款,僅列舉實際串通行為
3. 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6 種情形):
- 開標前開啟文件并泄露信息
- 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 明示 / 暗示壓低 / 抬高報價
- 授意撤換、修改投標文件
- 明示 / 暗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 其他串通行為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4 種情形):
- 供應商從采購人 / 代理機構獲取其他供應商信息
- 供應商按采購人 / 代理機構授意修改文件
- 采購人 / 代理機構協助特定供應商撤換文件
- 其他串通行為
差異:《招標投標法》對招標人違法行為列舉更詳細具體,《政府采購法》則更注重供應商與采購人之間的互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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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責任對比
1. 對投標人 / 供應商的處罰
處罰類型
《招標投標法》
《政府采購法》
民事責任
中標無效;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賠償招標人損失
中標 / 成交無效;賠償損失
行政處罰
?罰款 (中標金額 0.5%-1%)?沒收違法所得?取消 1-2 年投標資格?情節嚴重吊銷營業執照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列入不良行為記錄?1-3 年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情節嚴重吊銷營業執照
刑事責任
情節嚴重構成串通投標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
同上
2. 對招標人 / 采購人的處罰
- 《招標投標法》: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記過、降級、撤職直至開除;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 《政府采購法》:責令限期改正;警告;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并通報;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3. 對代理機構的處罰
- 《招標投標法》:罰款;情節嚴重禁止 1-2 年代理招標項目并公告;吊銷營業執照;賠償損失;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 《政府采購法》:責令限期改正;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取消相關業務資格;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五、核心差異總結
- 適用范圍不同:《招標投標法》適用于所有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政府采購法》僅適用于政府采購活動,且工程招標時優先適用《招標投標法》
- 認定標準差異
- 《招標投標法》有 **"視為串通"** 的推定條款,便于監管部門舉證認定
- 《政府采購法》更強調 **"事先約定""商定"**,且增加了供應商與采購人 / 代理機構間信息獲取的規定
- 主體側重點不同:《招標投標法》涵蓋各類招投標主體;《政府采購法》專注于政府采購領域的供應商、采購人及代理機構關系
- 串通方式差異:《招標投標法》對招標人違法行為列舉更詳細;《政府采購法》更注重供應商與采購人之間的互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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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實務指導
在招投標活動中,應重點防范以下高風險行為:
- 投標文件異常相似:不同投標人文件出現排版一致、錯別字相同、報價呈規律性差異等情形
- 投標保證金異常:從同一賬戶轉出,或不同投標人保證金金額成倍數關系
- 信息泄露:開標前獲取其他投標人報價、標底等核心信息
- 人員交叉:不同投標人的項目負責人、授權代表為同一人,或存在親屬、關聯關系
- 異常報價:報價明顯偏離市場合理水平,或與自身成本倒掛
若發現涉嫌串通投標行為,可向項目監管部門投訴并提供相關證據 (如文件對比、資金流向證明等),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總結:兩部法律雖側重點不同,但均對串通投標行為采取嚴厲打擊態度,旨在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企業應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在招投標活動中堅守合規底線,通過提升自身實力而非不正當手段獲取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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