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銀行輸了!”大連,女子花127萬多元全款購房,入住近十年,才得知房屋被開發商抵押給銀行,要被拍賣…此事如今被法院一錘定音。
據媒體12月17日報道,2015年,孫女士在大連高新園區某小區購買了一套房屋,全額付款后實際入住。隨后,開發商為獲得3億元貸款,在孫女士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包括孫女士所購房屋在內61套房屋抵押給銀行。孫女士入住十年卻始終未能辦理產權證,還被銀行訴至法院,要求拍賣其房屋。
近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此案,依據“居住權優先于抵押權”的法律原則,判決保護購房者孫女士的合法權益,駁回了銀行要求繼續拍賣該房屋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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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究竟是咋回事?
孫女士看中了大連高新園區一小區的房子,于是在2015年7月7日,在開發商售樓處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交納了全部購房款127萬余元。開發商為孫女士開具了不動產銷售電子發票,并將商品房交付給孫女士占有、使用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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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以為從此就有了安穩的家,可誰能想到,入住近十年了,產權證卻始終辦不下來。每次問開發商,開發商總是找各種理由拖延,直到收到這張拍賣書,孫女士才如夢初醒!
原來開發商為了獲得3億元貸款,在2016年12月,開發商用其開發的61套商品房(包括出售給孫女士的房屋)作抵押給了銀行。
后來,開發商經營不善,無力償還貸款。銀行便要求法院對抵押登記的這61套房屋行使抵押權,聲稱有權就折價、拍賣或變賣這些房屋所得的價款,在判決確定的債務范圍內優先受償。
如果房子還在開發商名下,銀行這樣操作似乎無可厚非。但問題是,孫女士他們可是真金白銀把房子買下了,銀行要拍賣的,分明就是他們的房子啊!這換做誰,能咽得下這口氣?
銀行卻辯稱,在2016年向開發商發放貸款前,就已經對小區這61套房屋辦理了抵押權登記,依法對孫女士購買的這套房屋享有合法抵押權,而且這個權利已經由生效法律文書確認過了。
不過,法院經過仔細審查,發現孫女士在法院查封之前,就已經和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并且交納了全部購房款。
更重要的是,開發商早就把涉案房屋交付給孫女士,孫女士也一直占有、使用至今。根據“居住權優先于抵押權”的法律原則,法院最終判決保護購房者孫女士的合法權益,駁回了銀行要求繼續拍賣該房屋的訴訟請求。不僅如此,案件受理費16230元也由銀行承擔。
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商品房消費者權利保護問題的批復》,如果購房者同時滿足“所購商品房系用于居住;在案涉房屋所在地無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已支付全部價款,或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付清余款”這三個條件,其權利就可以排除抵押權人的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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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此事,有網友表示,開發商在明知房屋己售于購房者的情況下,為獲取銀行借款,再次抵押的行為屬于詐騙,該企業的實際管理者應當受刑事處理!
有網友評論,這里沒有很大問題,就是既然已經出售,房管部門就有出售產權的備案,至少也是預售合同是房管部門有網簽登記,為什么銀行還能在房管部門辦理產權抵押備案。
有網友指出,只是不讓拍賣了,房屋歸屬權問題沒有解決。現在問題是,開發商違法賣給了老百姓還是違規抵押給了銀行。銀行有專業法務,大概率是違法賣給購房者,所以房子的所有權最后應該還是銀行,購房者只能住著沒有產權的房子,承擔所有后果。
這起事件的發生,銀行顯然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作為專業的金融機構,在辦理抵押業務時,本就應該盡到嚴格的審查義務,確保抵押物的合法性和真實性。
可銀行卻如此疏忽大意,甚至有可能和開發商存在不正當的利益勾結,這無疑是對購房者權益的嚴重侵害。如今法院的公正判決,無疑給那些妄圖通過不正當手段謀取利益的人敲響了警鐘。
同時,這也提醒普通消費者警示,在購房過程中,一定要多留個心眼,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能讓開發商和銀行的違規行為得逞。
當然,更值得追問的是,上述業主這些房產的歸屬權又當如何?何時可以給這些業主辦下產權證,這依然是個未知數。
對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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