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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起訴人在國內取得法院判決,但被告人身處西班牙時,核心訴求在于讓國內判決在西班牙獲得承認與執行,從而實現債權或其他合法權益。這一過程需嚴格遵循西班牙的相關法律框架與程序要求,以下結合西班牙的法律規定,梳理核心實操要點:
一、適用的法律框架
西班牙針對外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分為特殊制度與一般制度,由于中國未與西班牙簽訂相關雙邊條約,也未加入適用于二者的多邊公約(如《盧加諾公約》《紐約公約》僅適用于特定類型或締約國判決),國內法院判決在西班牙的承認與執行,主要適用《國際民事法律合作法》(Law 29/2015),同時需遵循《西班牙民事訴訟法》第三卷的相關規定。
二、判決獲得承認與執行的核心要求
(一)形式要求
1.需先通過西班牙的 “執行令程序(exequatur)”,這是國內判決獲得西班牙承認的法定前置程序(除非適用的國際公約豁免該程序,中國判決不適用此例外)。
2.提交申請時需附帶完整文件:
經合法認證或加注的國內判決原件或經核證副本;
若判決為缺席判決,需提供被告人已獲合法通知的證明文件;
證明判決在國內已終局(無上訴可能)且可執行的文件;
符合要求的西班牙官方語言翻譯文件;
起訴人的授權委托書。
(二)實質要求
1.判決需在國內已終局且具備可執行性,無未決上訴程序;
2.判決內容不得違反西班牙的公共政策(西班牙法院對該概念作狹義解釋);
3.判決作出過程未侵犯被告人的辯護權(如缺席判決需確保被告人有充足時間準備辯護);
4.國內法院對案件具有合理管轄權,未超出西班牙法律規定的專屬管轄范圍;
5.判決與西班牙法院已作出的同當事人、同標的判決無沖突,也不與其他已獲西班牙承認的外國判決矛盾;
6.西班牙境內無在先啟動的、與該判決同當事人、同標的的訴訟程序。
三、具體操作程序
1.確定管轄法院:起訴人需向西班牙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申請,優先管轄法院為被告人在西班牙的注冊住所地初審法院或商事法院;若無,則為判決執行地法院;最后可選擇起訴人提交申請的法院。若被告人涉及西班牙的破產程序,案件由負責該破產程序的商事法院管轄(需符合管轄范圍要求)。
2.提交申請與文件審查:起訴人提交包含執行請求的申請,可同時申請臨時措施(如資產凍結),并附上全部法定文件。法院審查申請及文件后,作出裁定并送達被告人,被告人可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異議可針對判決真實性、通知有效性、判決終局性等事項,并附上相關證明文件。
3.審理與裁定:該程序無庭審環節,檢察官會參與案件處理。法院根據雙方提交的材料作出是否承認與執行的裁定,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先上訴至上訴法院,后續可進一步上訴至最高法院(需符合《西班牙民事訴訟法》的上訴要求)。上訴期間,法院可決定暫停執行,或要求申請人提供相應擔保。
4.執行階段:若裁定認可執行,法院書記員將啟動執行程序,出具執行令,明確當事人及執行標的,并采取資產調查措施定位被告人的財產。資產確認后,通過直接分配或拍賣后分配的方式,向起訴人清償權益。整個執行流程平均周期為 1-2 年,允許部分承認或部分執行。
四、關鍵注意事項
1.時效限制:申請承認與執行的時效為 5 年,自國內判決終局之日起計算,超時將喪失申請權利。
2.異議與抗辯:被告人可能以 “執行申請已過時效”“已履行判決義務”“執行金額超出原判決范圍”“程序性缺陷”(如申請人無行為能力)等理由抗辯,起訴人需提前準備相關證據予以反駁。
3.文件合規:翻譯文件需符合西班牙官方要求(官方語言或宣誓翻譯),任何文件缺失或不合規都可能導致程序延誤,需在申請初期確保文件齊全且符合形式標準。
4.程序特殊性:西班牙法院僅審查判決的形式合法性,不涉及判決實質內容的重審,因此前期確保判決符合西班牙的實質要求(如不違反公共政策、保障辯護權)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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