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國初期,出于愛國情懷和對新中國政府的支持,中國近現代收藏大家龐萊臣后人將137件祖傳文物捐給南京博物院。近些年,龐家后人發現捐贈文物中的5件下落不明,更荒謬的是:其中兩件文物公然出現在商業拍賣場合。由此,引起公眾對國家文物保護的極大關注。
日前,南京博物院辯稱《江南春》經專家鑒定為“偽作”,未經公開流程和處置方式流入民間市場,被標價8800萬元人民幣進行公開拍賣。有朋友提出疑問:南京博物院的做法是否會被臺灣當局效仿,用以“處置”臺北故宮博物院文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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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把國家重大文物當成是豬肉燉白菜
關鍵詞:神圣不可侵犯,聯合國家教科文組織,締約國,非法行為
神圣不可侵犯。這里的“神圣不可侵犯”是兩個詞的組合,就是“神圣”和“不可侵犯”。一般說來,涉及“神圣”的事項都和國家武裝力量緊密捆綁,包括但不限于軍隊、憲兵、警察和其他司法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有四個事項使用“神圣”,有五處使用“不受侵犯”或“不可侵犯”。
- 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圣領土的一部分。
-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圣職責。
- 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
- 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圣職責。
可以這樣說,所有涉及“神圣”的法律事務,都是國家可以動用所有武裝力量予以保護的,而且不受法律時效的限制,不受行政管轄現狀的限制。
- 《憲法》序言之規定: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圣領土的一部分。因此,“中國統一臺灣”不受法律時效的限制。
- 《憲法》序言之規定: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圣職責。因此,“中國統一臺灣”是全體中國人民的無可推卸的法律職責,不受中國兩岸三地(大陸、臺灣和港澳)行政管轄現狀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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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故宮博物院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有五處使用“不受侵犯”或“不可侵犯”。所有此之規定,則意味著有違之“侵犯”行為必須承擔嚴重法律后果,通常是刑事責任。所有捍衛“不受侵犯”或“不可侵犯”之行為,通常意味著免受法律責任或減輕法律責任。
- 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
- 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 公民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 公民住宅不受侵犯。
- 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比如說: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或者侵害他人身體或生命之行為,則意味著被侵害人有權實施正當防衛,侵害行為實施人要承擔被侵害人“正當防衛”的一切后果,被侵害人免受因此產生的法律責任。被侵害人過度實施防衛的“防衛過當”之行為,通常會被減輕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2條之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這一條意味著國家的“公共財產”屬性是“神圣”、“不可侵犯”雙重定義,是以國家武裝力量和其他國家機器予以保護的,任何侵犯之故意行為要承擔刑事責任,且不受不受法律時效的限制,不受行政管轄現狀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是中國最高法律意志的體現,大陸地區、香港地區、澳門地區和臺灣地區,都要無條件服從于《憲法》之規定,有違《憲法》之規定和行為一律視為非法無效行為。
臺灣是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圣領土的一部分。臺灣同胞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也必須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其他國內法律之管轄。近些年,中國政府通過國際刑警組織或“引渡協議”,將臺灣居民從其他國家引渡到中國大陸使用國內法予以審判,就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賦予的司法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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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物保護從來都是權利博弈的大難題
聯合國家教科文組織。中國是聯合國創始成員國,是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也是聯合國家教科文組織執行局委員國。聯合國家教科文組織是保護和維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的最高機構,文物保護是聯合國家教科文組織的日常工作。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國際刑警組織和國際海關組織對于全球文物保護已經建立完備的協作機制,并制定多項法律法規。比如:《武裝沖突情況下保護文化財產的海牙公約》(1954),《關于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1972)等。
根據聯合國家教科文組織制定、并經締約國簽字通過的《關于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第22條之規定:本公約締約國承認,本公約不僅適用于其本國領土,而且也適用于在國際關系上由其負責的一切領土:如有必要,締約國須在批準、接受或加入之時或以前與這些領土的政府或其他主管當局進行磋商,以便保證本公約在這些領土的適用,并將本公約適用的領土通知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總干事,該通知在收到之日起三個月生效。
臺灣地區的文物最高管轄權。1971年10月25日,經聯合國大會表決并通過:決定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一切權利,并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是中國在聯合國的唯一合法代表。包括聯合國安理會、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以及聯合國體系外的國際刑警組織、國際海關組織和世界貿易組織等。也就是說,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國際刑警組織和國際海關組織就管理中國領土上的一切文物權益,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作為唯一合法代表。
臺灣是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圣領土的一部分。臺灣同胞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包括臺北故宮博物院所有文物在內的臺灣所有文物,都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2條之規定的“社會主義公共財產”,具有“神圣不可侵犯”之屬性,是受到中國國家武裝力量和國家機器予以保護的事項。
臺灣當局無權對臺北故宮博物院所有文物在內的臺灣所有文物進行非法處置,任何有違之行為都將受到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國際刑警組織和國際海關組織之司法協助,中國政府可以依法對此進行管轄或審判。
依據《武裝沖突情況下保護文化財產的海牙公約》、《關于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之規定,臺灣當局對臺北故宮博物院所有文物之非法處置而流向海外的,中國政府都有權予以追繳和無償追回,其有權對當事人進行司法審判,且不受法律時效的影響,因為它們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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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義非凡的毛公鼎銘文,現存于臺北故宮博物院
南京博物院《江南春》文物不當處置事件,暴露出我們有些機構在國家文物管理上存在重大問題,也容易給海外反華勢力和“臺獨”勢力在臺灣文物管理上的借口。正確且令人信服的處理“《江南春》文物不當處置事件”,是我們當下行政管轄權之外國家文物保護的重要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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