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12月19日電,《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同志回答了記者提問。一是進行制度整合。《辦法》將過去分散在暫行辦法和五項監管規則的相關要求進行整合,監管框架更加完整。二是健全組織架構。壓實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各層級責任,突出資產負債管理部門獨立性,保障其履職能力,明確實施長周期考核評價。三是明確監管指標。設立有效久期缺口、綜合投資收益覆蓋率、凈投資收益覆蓋率、沉淀資金覆蓋率、壓力情景下流動性覆蓋率作為監管指標,明確指標閾值,對不達標的公司將采取監管措施。四是優化指標計算口徑。根據宏觀經濟變化調整壓力情景,將金融衍生工具的風險對沖作用納入久期計算,對成本收益指標評價周期拉長至3-5年,引導保險公司長期經營,培育耐心資本。五是完善監管措施。明確監管可以視情形采取監管談話、下發監管意見書、專項壓力測試、擴大檢查范圍、依法要求調整保險業務結構或資產配置結構,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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