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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汨羅一位小學老師的遭遇令人心酸,也引發了廣泛討論。單老師在工作日下班后突發疾病死亡,家屬認為應當認定為工傷,而法院最終維持了人社部門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為何“下班后的死亡”難以被認定為工傷?這背后是怎樣的法律邏輯與現實困境?
事件回顧:一位老師的最后一程
2024年5月16日,單老師像往常一樣來到學校。上午第一節課,他就感到身體不適,由班主任代為上課,僅在課程結束前五分鐘返回教室。然而,這位老師并未請假就醫,而是堅持完成了當天的工作。
下午6時左右,單老師正常下班,自行駕車前往妻子經營的服裝店。當晚8時24分,他到朋友家中休息,僅僅16分鐘后突發意識障礙,呼之不應。經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晚8時53分死亡,死因為呼吸心跳驟停。
事后查明,單老師在事發前體檢中已發現患有高血壓、血糖增高、血脂異常等多種基礎性疾病。但直到生命的最后一刻,他都沒有因為這些病癥就醫治療。
工傷認定的邊界在哪里?
此案的核心爭議在于是否符合“視同工傷”的情形。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只有在“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況下,才能被視同工傷。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
- 單老師在上班期間雖感身體不適,但并未請假就醫,下班后也未直接前往醫院診治
- 死亡與工作期間身體不適的因果關系無法確定
- 從上午第一節課后到下班時段,單老師均處于正常工作狀態,無證據證明其在工作崗位上存在“突發疾病”的事實
- 家屬及相關證人對單老師下班后至發病期間的陳述存在矛盾
基于這些事實,法院認定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了家屬的訴訟請求。
為什么“視同工傷”不能無限擴大?
辦案法官指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視同工傷’情形,本質上是立法為保障勞動者權益而對工傷范圍作出的有限延伸。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嚴格依照法定要件進行審查,不能無原則擴大適用范圍,否則將偏離立法本意。”
這一觀點在司法實踐中具有普遍性。工傷認定需要在保護勞動者權益與明確法律邊界之間找到平衡點。如果將“視同工傷”范圍無限擴大,不僅會導致工傷保險基金的不合理支出,還可能引發更多的法律爭議。
然而,這個案件也讓我們思考:當一位教師在身體不適的情況下仍堅持工作,最終在數小時后猝死,我們的社會和法律是否能夠給予足夠的關懷和救濟?
類似案件的不同結局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類似情況都不能認定為工傷。在司法實踐中,以下幾種情況更有可能被認定為“視同工傷”:
- 在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
- 在工作期間突發疾病,雖離開崗位但直接就醫,并在48小時內死亡
- 有明確證據證明疾病突發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與單老師案件形成對比的是,有些案件中勞動者在感到不適后直接就醫,或在工作崗位上明顯發病后被送往醫院,這些情況更可能被認定為工傷。
給勞動者的重要提醒
這個案件給我們敲響了警鐘。法官特別提醒:“勞動者在工作中如出現嚴重身體不適,應及時就醫并保留相關證據,這既是對自身健康的負責,也是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重要保障。”
具體而言:
- 不要忽視身體發出的警告信號
- 一旦感到嚴重不適,應立即就醫而非硬撐
- 保留就診記錄、醫療證明等相關證據
- 及時向用人單位報告健康狀況
健康是1,其他都是后面的0。沒有了健康,一切都將歸零。單老師的遭遇令人痛心,也讓我們反思職場健康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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