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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汨羅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工傷認定行政案件。某小學教師單某在工作日下班后突發疾病死亡,其家屬因不服人社部門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過審理,法院判決駁回家屬的訴訟請求,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2024年5月16日,單某在上午第一節課期間因身體不適,由班主任代為上課,僅在課程結束前五分鐘返回教室。下午6時左右,單某正常下班,自行駕車前往其妻子經營的服裝店。當晚8時24分,單某到朋友家中休息,約20時40分突發意識障礙,呼之不應,經當地人民醫院搶救無效,于20時53分死亡,死因為呼吸心跳驟停。
事后查明,單某在事發前體檢中已發現患有高血壓、血糖增高、血脂異常等多種基礎性疾病。2024年6月12日,所在學校向當地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經調查,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單某家屬不服,遂向汨羅法院提起訴訟。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單某的死亡是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情形。
法院審理查明,單某在上班期間雖感身體不適,但并未請假就醫,下班后也未直接前往醫院診治。由于其未及時就醫,死亡與工作期間身體不適的因果關系無法確定。同時,根據監控視頻及學校教師證言,單某僅在當天第一節課因腹痛請人代課,此后至下班時段均處于正常工作狀態,無證據證明其在工作崗位上存在“突發疾病”的事實。
此外,單某家屬及相關證人對單某下班后至發病期間的經過陳述存在矛盾,法院對此不予采信。據此,法院認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最終判決駁回家屬的訴訟請求。
單某家屬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視同工傷”情形,本質上是立法為保障勞動者權益而對工傷范圍作出的有限延伸。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嚴格依照法定要件進行審查,不能無原則擴大適用范圍,否則將偏離立法本意。法官同時提醒,勞動者在工作中如出現嚴重身體不適,應及時就醫并保留相關證據,這既是對自身健康的負責,也是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重要保障。
來源 瀟湘晨報綜合岳陽網
編輯 潘俐
校對 陳震海
審核 張倩 王晨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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