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頗受資本市場關注的江蘇安靠智電股份有限公司(300617.SZ,下稱“安靠智電”)時任董秘黃節根敲詐勒索案,近日二審定讞。
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黃節根著手實施了對安靠智電公司及時任總經理、現任董事長兼總經理陳曉凌的犯罪,雖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分文不獲,屬犯罪未遂,但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因而裁定維持一審原判,即判處黃節根有期徒刑7年,并罰金10萬元。
2025年12月,數位知情人士向經濟觀察報記者介紹了上述信息。他們亦表示,黃節根已就此案提出申訴。
至12月19日,其申訴尚無結果。
檢方指控:黃節根私增違約條款敲詐公司
安靠智電公司成立于2004年5月20日,總部位于江蘇常州溧陽,主營業務為高壓及超高壓電纜的連接件。該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為陳曉暉、陳曉凌、陳曉鳴三兄弟。2017年2月28日,安靠智電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
黃節根,1984年4月生,江西南昌人,金融學博士,曾在和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任投資顧問,2014年加盟當時的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資深市場分析師。
2021年8月,黃節根入職安靠智電,擬任董秘職務。次年5月31日,安靠智電發布公告,正式聘任黃節根為該公司董秘。
孰料兩個多月后,即2022年8月26日,溧陽市公安局即對黃節根采取強制措施,案由是其涉嫌敲詐勒索。
約兩年后,即2024年8月30日,溧陽市人民檢察院以黃節根犯敲詐勒索罪,向溧陽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溧陽市檢察院指控:
2022年2月,黃節根在與陳曉凌進行磋商、修改關于黃的《績效協議》過程中,將其中的違約條款“安靠公司承諾每年歸屬母凈利潤均同比增長20%以上,且無重大違規行為”,私自修改為“安靠承諾年度和季度歸屬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均同比增長20%以上,且無重大違規行為。如安靠公司有違反上述承諾導致黃節根無法完成三年內市值提升目標考核,給予黃節根獎勵股票的100%(210600股)”。
簡言之,黃節根在《績效協議》里“刻意隱瞞其添加‘季度’(二字)的情況”,因此極大增加了安靠智電公司違約的概率。
至2022年8月,黃節根以2022年半年報數據異常,存在造假嫌疑等為由,拒絕在半年報上簽字,并出具無法保證真實的書面意見。
在后來雙方的交涉過程中,黃節根以安靠智電違反了與他簽署的《績效協議》中“安靠(智電)承諾年度和季度歸屬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均同比增長20%以上”的約定,向陳曉凌提出全額賠償其21.06萬股股票的要求。
溧陽市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稱,陳曉凌此時才知道黃節根隱瞞了他在違約條款中添加“季度”的情況。
隨即,陳曉凌向溧陽市公安局報案。8月26日,溧陽市公安局將黃節根抓獲。
2022年8月31日,在被警方羈押5天后,黃節根獲得了取保候審。
從2024年3月開始,黃節根至少4次向中國證監會舉報安靠智電公司的“財務造假”問題。此外,他也向中央巡視組以及公安機關舉報了這些事項。
2024年11月24日,安靠智電發布公告稱,收到中國證監會江蘇監管局(下稱:江蘇證監局)出具的《關于對江蘇安靠智電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并對陳曉凌、王春梅、蔣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下稱《決定》)。
該《決定》稱,經查,安靠智電公司存在“收入確認政策披露不準確”“收入成本核算不準確”“內部控制執行不到位”三方面的問題。由此,江蘇證監局決定對安靠智電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對陳曉凌,以及該公司兩位管理人員王春梅、蔣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江蘇證監局上述《決定》所涉及的內容,即為黃節根所舉報的事項,不過這一《決定》的措辭中,未使用“造假”或“財務造假”等字樣。
此前陳曉凌在經濟觀察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對于江蘇證監局的這一處罰決定,安靠智電公司表示認可和接受,沒有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也在第一時間開展了自查,并在規定時間內向江蘇監管局提交了書面整改報告。(詳見2025年3月12日經濟觀察報報道《涉嫌敲詐上市公司 安靠智電時任董秘黃節根案爭議》)
法院裁定:黃節根敲詐勒索未遂錄刑7年
2024年10月28日至29日,以及2025年1月13日,溧陽市人民法院就黃節根案兩次公開開庭審理。
溧陽市人民檢察院對黃節根提出了有期徒刑6—8年的量刑建議。
黃節根及其律師,則均做無罪辯護。
溧陽市人民法院評判:
首先,按照證券法律法規規定,黃節根“在知悉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作出或者可能作出違反有關規定的決議時,應當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實向深交所報告”。但他沒有按照規定履行職責,而是借機向陳曉凌提出與其簽訂《投資者關系管理協議》,表示如果滿足自己的利益要求,愿意配合公司簽署半年度報告,不再堅持簽署“不保真”意見。
在此舉無效后,黃節根又以安靠智電公司違反《績效協議》約定為由,要求賠償其21.06萬股股票。因此,黃節根“并非正當履行董秘職責,而是以履行董秘職責為由,謀取個人利益”。
其次,黃節根要求陳曉凌按《績效協議》約定賠償其21.06萬股股票,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據陳曉凌與彼時代表黃節根出面談判的一位侯姓律師的陳述及證言,當陳曉凌得知《績效協議》的違約條款后,當即向該侯姓律師提出異議,并一起翻看了他自己與黃節根之前的聊天記錄。黃節根的供述也顯示,他并沒有與陳曉凌就修改每季度同比增長20%的內容進行過提示、磋商。因此法院判定,陳曉凌對黃節根修改的情況不知情,“‘季度’同比增長20%的內容”確系黃節根私自添加。
同時,根據安靠智電公司的歷年報告,該公司自2018年以來從未達到年度和季度凈利潤均同比增長20%以上的情況,黃節根入職后參與了安靠智電公司2021-2022年部分定期報告的披露工作,對公司利潤增長情況理應知情。其修改為“年度和季度歸屬母公司股東凈利潤均同比增長20%”后故意隱瞞,是為其敲詐行為創造條件。
此外,黃節根利用安靠智電公司即將發布半年報的時間節點,出具無法保證真實的書面意見,借此向陳曉凌施壓。陳曉凌因害怕黃節根此舉造成公司股價下跌,并影響公司經營,不得已與黃節根談判。所以,黃節根此舉“具有脅迫性”,“屬于敲詐勒索的威脅手段。”
溧陽市人民法院因此認定,黃節根已構成敲詐勒索罪。
在犯罪金額方面,法院認為,黃節根是在2022年8月19日至8月26日期間實施的勒索行為,以他試圖獲得的21.06萬股安靠智電股票價格計算,取這幾個交易日中的最低值,即42.79元/股計算,扣除《績效協議》約定的成本、手續、利息等費用后,認定犯罪金額為321.65萬元。
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敲詐勒索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處罰金。
不過,法院也認為,黃節根“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
由此,經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2025年8月,溧陽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黃節根犯敲詐勒索罪,處有期徒刑7年,并罰金10萬元。
在宣判之前,溧陽市人民法院已決定對黃節根進行逮捕。2025年7月28日,溧陽市公安局對黃節根執行了逮捕。
一審之后,黃節根提起上訴。
他的理由包括:
《績效協議》里的條款,是經過他和陳曉凌的多次商討修改,且該協議需要經過公司的人力、法務和陳曉凌審核后,然后走公司的蓋章流程,最后才由陳曉凌簽名蓋章的。所以,這一協議不可能是他單方修改而不經過前述三人的認可,就能夠讓陳曉凌簽名蓋章的。
其次,最終的《績效協議》所涉的部分條款多達123字,之前的版本僅僅47字,無論從行文的格式還是表述來看,存在根本的區別,作為任何審查合同的專業法務人士,以及公司人事,甚至是董事長陳曉凌本人,都不應該放過對于這一核心條款的審查。
黃節根還提出,安靠智電是溧陽市第一家上市公司,陳曉凌也曾擔任過常州市人大代表,政商關系密切,所以這個案件不應當由溧陽市人民法院審理。若是發回重審,申請指定異地法院管轄審理。
作為二審法院的常州市人民法院則認為,黃節根案“不屬于依法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同時,“黃節根及其辯護人,常州市人民檢察院二審中未提交新的證據”;“黃節根及其辯護人所提相關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成立,所提申請于法無據”。因此,二審法院不予采納。
最終,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不開庭審理的方式,做出二審裁定,駁回黃節根的上訴,維持原判。
(作者 李微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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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微敖
經濟觀察報首席記者 2003年從業迄今,近年來專注于涉及公共利益的,經濟、法治、環境、健康類新聞題材的調查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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