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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許多執行案件中,當被執行人沒有明顯財產時,退休金、養老金、住房公積金等“隱形財產”就成為破解“執行難”的關鍵。不過,這些財產能否執行,有著嚴格的法律規定。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通過“法答網”精選答復,明確了退休金、養老金、住房公積金及退役軍人傷殘撫恤金這四類財產的執行標準,為全國法院處理此類案件提供了統一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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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退休金與養老金:可以執行,但需保障基本生活
被執行人的退休金或養老金是其退休后的收入,屬于個人財產,依法可以執行。這是最高法院執行局明確的基本原則。
呼和浩特市玉泉區人民法院曾處理過一起典型案例:被執行人陰某某是一名退休人員,需償還申請執行人駱某某借款10萬余元。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陰某某聲稱自己是退休人員,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無能力償還債務。
執行法官沒有輕信這一說法,而是前往社會保障中心調取陰某某的社保信息,發現他每月有4000余元的養老金收入。法院最終決定采取“分期扣劃”方式:每月扣除3000元直接歸還申請執行人,剩余1000余元留給陰某某作為生活費。
這種執行方式平衡了雙方利益:既保障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又確保了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基本生活需求。
最高法院執行局指出,在執行退休金或養老金時,必須預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必需的生活費用,這是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的基本要求。
02 住房公積金:條件苛刻的補充性執行措施
與養老金不同,住房公積金的執行條件更為嚴格。最高法院執行局將住房公積金定位為補充性、后置性執行措施。
住房公積金雖然屬于職工個人所有,但由于其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特殊功能,執行時需要格外謹慎。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有六種法定情形: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離休、退休;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出境定居;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
最高法院執行局明確,只有同時滿足兩個條件,才可以強制執行住房公積金:一是被執行人已符合上述提取條件;二是執行時能夠保障被執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條件。
安徽馬鞍山一起執行復議案件體現了這一原則。被執行人聶某寶是在職工作人員,其名下有公積金26萬余元,但不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提取條件。法院最終裁定,不符合提取條件的住房公積金不能扣劃。
然而,實踐中也有例外。部分被執行人已有住房,不再需要公積金賬戶內的資金用于購房或建房,各地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可探索對住房公積金的執行。
03 退役軍人傷殘撫恤金:受到特殊保護
與前述三類財產不同,退役軍人傷殘撫恤金一般不得凍結并執行,這是最高法院執行局明確的一項特殊規定。
退役軍人傷殘撫恤金是國家對傷殘軍人的特別撫恤,系具有人身專屬性的財產權利,不應作為普通財產進行執行。
這種特殊保護體現了國家對獻身國防的傷殘軍人的關懷和照顧,確保他們的基本生活來源不受影響。即便他們成為被執行人,其傷殘撫恤金也能維持正常發放,避免因債務問題而雪上加霜。
最高法院執行局的這一立場,展現了司法裁判中平衡債權實現與基本權益保障的努力。
04 法院查控系統:全方位覆蓋財產形態
隨著科技的發展,法院查控系統日益完善,實現了對多種財產形態的全方位覆蓋。
目前,法院查控系統已與公積金系統、證券系統、保險行業系統、不動產登記系統、財付通、支付寶等多個系統聯網,將公積金、不動產、股票、財付通、支付寶、保險產品等均納入查控范圍。
一旦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供執行財產,法院將依法凍結、劃撥或提取。
除了常見的存款、房產、車輛外,被執行人的公司股權、上市公司股票、基金份額、債券等有價證券、金銀首飾貴金屬、知識產權、到期債權乃至游戲賬號等網絡平臺中的虛擬財產,法院均可依法強制執行。
隨著最高法院執行局最新標準的明確,全國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有了更清晰的指引,有望在保護債權的同時,更好保障債務人的基本生存權利,推動執行工作進入更規范、更人性化的新階段。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執行工作指導》總第87期“法答網執行問題精選答復選登”欄目(人民法院出版社2025年版)、“中國執行”2025.4.23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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