畫到底是不是真的
南博館藏名畫流入拍賣市場的新聞鬧得很大,當初藏家“捐贈”背后的歷史遺留問題與特殊國情都能理解,但理解并不意味著這樣的“捐贈”是對的,捐贈本身也已經早就到了“功過后人評說”的階段了,這個大前提按下不表。
現在是后人得知當初自己捐贈給南京博物院的130余件名畫之中有5件被鑒定為偽作,其中有作品兜兜轉轉居然流到了北京某拍賣會大大方方地舉行拍賣,市場預估價:
88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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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個數字,是不是都明白了?
就算你不懂古玩古董文物,看到如此巨額的市場價,再說什么都不敢相信了,這不就是利益作祟嗎?
盡管這利益延宕了幾十年——
1959年,龐萊臣之孫龐增和攜家人向南京博物院無償捐贈龐萊臣“虛齋舊藏古畫”137件(套);
1961年11月,原文化部組織專家進行書畫鑒定,三位專家鑒定后認為:“偽做得很好,原龐家是當真的藏的”;
1964年6月,另外三位專家再次鑒定,認為“仇英江南春圖卷,假”;
1986年6月,原文化部制定出臺《博物館藏品管理辦法》。南京博物院依照此辦法,由原江蘇省文物出境鑒定組及南博鑒定人員對一批建議剔除的書畫作品進行再次審核,確認不宜入藏;
1997年4月15日,南京博物院向原江蘇省文化廳提交《關于處理不夠館藏標準文物的報告》,請求“將不夠館藏標準的文物(即博物館的處理品)進行調劑,價撥給省文物總店處理”;
1997年4月21日同意調劑;1997年5月8日,被專家認定為贗品的《江南春》圖卷撥交給原江蘇省文物總店;
2001年4月16日,這幅畫被“顧客”以6800元價格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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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該畫現身拍賣會,預估價8800,萬元。
捐贈者對媒體表示:
“我父親與我于1959年捐贈的文物,都是珍品,不存在偽作。”
從名畫鑒定、到判定不宜館藏“調撥”給江蘇省文物總店、再到被“顧客”6800塊錢買走……捐贈者毫不知情,南博沒有對捐贈者說一個字,直到人家自己發現了端倪并從法院申請了文書,南博這才不情不愿地出具了當初這批捐贈畫作的館藏情況,除了5件被鑒定為偽作的作品,其余仍在庫中——到底在不在先不說,至少這是在今天的法律范疇之內南博做出的承諾,后續如果查出來那剩余132件也說不清楚,此為后話了。
盡管過去了幾十年,但關于畫作真偽,普通人其實也有自己的判斷,不是對作品本身的判斷,而是對于“鑒定”這個行為的判斷——是誰給了他們“授意”把公認的珍貴文物鑒定為假的權力?鑒定為假之后,又是誰給了他們“售假”的權力?
從南博到拍賣市場存不存在利益輸送
很多行內人也都站出來講話了,不是以前他們不懂,而是現在他們覺得時機到了。
有人從歷史的角度講了一點“題外話”,這題外話,比題內話還讓人覺得好玩。
南博的首任院長叫曾昭燏(任期1950-1964),是曾國藩的后代,1959年發生的“捐贈”正是在她任內,她后來選擇了自行了斷。
南博的第二任院長叫姚遷(任期1980-1984),這人性格剛直不懂變通,因為執意要追回被領導們長期“借走不還”的文物而遭受攻擊陷害,最后也在辦公室里自行了斷了……
這兩個真實發生的事件,再和今年公之于眾的“捐贈藏品流入拍賣市場”之事這么一聯系,有些可能存在的脈絡也就躍然紙上了。
1961年、1964年的兩次“鑒定”都發生在首任院長任內,鑒定為假之后院長自行了斷,不說二者有必然聯系吧,起碼時間線上是重合的;
第二任院長則是性格剛直為追回“長期借走不還”的文物被陷害,有人就推斷領導“借走”文物的這種行為很可能也是發生在他上任之前,他追討文物相當于為前任院長擦屁股,也可視作“新官上任三把火”,惹急了“借走”文物的領導……
一個由此而腦補出來的故事就完整了:
注意,這是腦補的故事,不是真事——首任院長接受捐贈后,作品被某領導看上了,為了“長期借走不還”,指示院長進行鑒定,把它定為偽作,踢出館藏,院長當然明白領導的意思卻無力反抗最終自行了斷……第二任院長上任之后恰逢改革開放一片正氣,便決意大干一場,結果還是低估了領導的能量反被逼死,死后作品終于被踢出了館藏,由神秘“顧客”花了6800塊錢買走……
腦補腦補,不是真的。所以現在要追查其實并不難,查出這個“顧客”是誰便真相大白了,就看有司要不要“倒查二十年”,現在各行各業都查得很嚴,大有風清氣正之盛世之勢,相信一定會查清楚的。
法律能不能修改
南博的代理律師言之鑿鑿(大意)——您捐贈給博物院了,也沒保留歸還的權利,所以這個東西就是南博的,南博愛咋處理,您管不著!
從現行的法律法規來說,這還真的是話糙理不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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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們前面也說了,歷史遺留問題、特殊國情、現今盛世風清氣正、某些法律法規不完善不合理——那么,這樣的法律法規可不可以修改?
首先,可以,法律沒有說不能修改的。
其次,法律是為了什么?肯定不是為了給某些人鉆空子巧取豪奪提供便利,而是為了維護公序良俗,維護公平公正,如果一件事很多人都覺得不公平不公正,那么相關的法律法規就失去了立法基礎。
最后,以前的事情后人可以不苛責,但現在的事,需要用現在的規則進行處理。“老事老規則,新事新規則”——“偽作”想賣8800萬而不是物歸原主,這就是新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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