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以上內容為廣告 ————
本文由尋美南部(原南部傳媒)推送
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91號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辦法》已由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2025年11月26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11月27日
(2007年11月29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5年11月26日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章 土地經營權流轉
第五章 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實施辦法。
本實施辦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
第三條 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領導,依法維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保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承包經營合同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登記工作;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承包經營合同管理。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和證書管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的工作經費列入本級預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包;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組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各組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包。村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組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
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包。
第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對因成員生育而增加的人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確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因成員結婚、收養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般應當確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七條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農戶內家庭成員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
第八條 實行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中途承包的期限為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第九條 農村土地承包方案應當由發包方依法組織擬定,并在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對于因村民居住分散或者人戶分離等原因無法集中公示的,發包方應當采取其他方式告知,保障有關人員的知情權。
承包方案應當依法經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討論決定農村土地承包相關事項時,成員無法在現場參加會議的,可以通過即時通訊工具在線參加會議,或者書面委托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一戶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員代為參加會議。
第十條 發包方應當依法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承包合同一式四份,發包方與承包方各執一份,由發包方在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或者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備案一份,向鄉鎮人民政府備案一份。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扣留承包合同。
耕地、林地承包合同文本應當參照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制定的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或者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等信息調查。
第十一條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承包方依法使用承包地、自主組織生產經營、處置產品和取得承包收益的權利。
村規民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的決定等不得有侵犯承包方合法權益的內容。
第十二條 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承包期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結婚后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新居住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原居住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退役軍人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三條 承包期內,進城落戶農戶已經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退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
農戶進城落戶后,可以按照自愿有償原則依法在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轉讓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也可以流轉土地經營權。
承包期內,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獲得合理補償,但是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具體補償標準由雙方依據承包方對承包地的投入、剩余承包期限、土地流轉價格等因素協商確定。承包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十四條 承包期內,農村承包經營戶分立的,由具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全部家庭成員簽訂分立協議,并向發包方提交變更承包合同的書面申請。發包方應當與分立后的農村承包經營戶分別簽訂承包合同。
農村承包經營戶合并的,由請求合并的農村承包經營戶全部家庭成員簽訂合并協議,并向發包方提交書面申請。發包方審查同意合并的,應當與合并后的農村承包經營戶簽訂承包合同;不同意合并的,應當書面說明正當理由。
農村承包經營戶分立或者合并后與發包方重新簽訂承包合同的,發包方依法收回原承包合同。
第十五條 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于同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互換雙方應當簽訂書面互換合同,并于十五日內向發包方備案。互換合同備案后,互換雙方應當分別與發包方變更承包合同。
發包方不得違背承包方意愿,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
第十六條 承包方將部分或者全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的,應當向發包方提出書面申請。轉讓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發包方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七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發包方同意承包方轉讓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在轉讓申請上簽署同意意見并加蓋公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后,受讓方應當與發包方簽訂承包合同,原承包方應當與發包方按照相關程序變更或者終止承包合同,并不得在承包期內再要求承包土地。
發包方不同意的,應當向承包方書面說明理由。無法定理由的,發包方不得拒絕同意承包方的轉讓申請。
第十七條 承包期內,除下列特殊情形之外,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
(一)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的;
(二)承包地被國家征收,承包方自愿放棄貨幣等補償(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除外),要求繼續承包土地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建設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等需要占用已發包土地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發包方可以為原承包方調整土地。
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承包地的,按照其約定。
第十八條 下列土地應當用于調整承包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
(二)通過依法開墾等方式增加的;
(三)發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前款所列農村土地應當向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開,在調整承包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之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組織代耕。
第十九條 調整承包地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發包方依據本實施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對符合條件的農戶范圍、調整順序、調整面積、地塊位置等事項進行確認并擬訂調整方案;
(二)公示調整方案,且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
(三)調整方案經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四)調整方案通過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發包方應當將調整方案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或者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批準;
(五)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于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整方案的審批,并報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或者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或者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于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整方案的審批。鄉鎮人民政府、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或者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調整方案,應當及時通知發包方予以更正,并重新申請批準;
(六)發包方組織實施經批準后的調整方案;
(七)發包方與承包方簽訂或者變更承包合同。
第二十條 承包方應當按照承包合同的約定利用土地,依法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閑置、荒蕪耕地;
(二)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等;
(三)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
(四)違規占用耕地綠化造林、挖湖造景等;
(五)毀林開墾、開墾草原;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改變土地農業用途或者破壞土地的行為。
發包方發現承包方存在以上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控制承包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根據糧食和重要農產品保供目標任務,加強對承包耕地種植用途管控,落實耕地利用優先序,調整優化種植結構。
第二十一條 承包方因年齡、身體、就業等原因無法耕種的,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和發包方應當引導、支持承包方通過農業生產托管、土地經營權依法流轉、代耕等方式進行耕種。
承包方暫時不耕種又不愿意托管或者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應當委托他人代耕。超過一年不耕種且不委托他人代耕,經發包方書面催告后仍未恢復耕種的,發包方可以組織代耕。組織代耕前,發包方應當書面告知承包方,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十五日。
代耕期間,代耕者按照與發包方的約定享有代耕收益,同時履行承包方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承包方要求恢復該土地經營的,應當提前通知發包方,發包方應當在當季作物收獲后將土地交還承包方。
第二十二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耕地、草地農村承包經營戶內家庭成員全部死亡的;
(二)林地農村承包經營戶內家庭成員全部死亡且無繼承人的;
(三)農村承包經營戶內家庭成員全部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四)農村承包經營戶內家庭成員全部取得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并獲得承包地的;
(五)農村承包經營戶內家庭成員全部自愿簽訂協議交回承包地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和占用的,承包方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拖欠、侵占。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決定土地補償費等的分配、使用,并向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接受監督,不得以少數服從多數名義侵占承包方應當享有的土地補償費和其他有關費用。
第二十四條 承包方依據承包合同,依法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發包方可以組織承包方在簽訂承包合同時同步提交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申請書。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應當依據承包合同信息,將具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全部家庭成員載入。
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是承包方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等權益的法律憑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扣留、變更、涂改。
第二十五條 互換、轉讓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當事人可以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承包期內,土地承包合同變更或者終止,承包方應當依法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
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換發、補發、注銷等按照不動產登記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二十六條 依法應當實行家庭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外的其他農村土地,可以由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組織經營,或者依法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其他方式實行承包經營,也可以依法采取土地經營權出租、入股等方式經營。
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在同等條件下,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優先承包。
第二十七條 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發包方應當制定具體的承包方案。
承包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用途、承包方式、承包主體范圍、承包期限、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承包費支付方式等。采取公開協商方式承包的,承包方案還應當包括承包底價。承包方案應當在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
由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應當依法經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八條 以招標、拍賣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承包費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以公開協商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承包費由發包方與承包方共同議定。承包費納入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入,按規定統一管理。
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結果應當在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二十九條 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應當簽訂承包合同,承包方取得土地經營權。
由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發包方應當對承包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后,再簽訂承包合同。
第三十條 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承包期滿后,發包方應當及時收回承包地,另行發包。
第四章 土地經營權流轉
第三十一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平等協商和依法、自愿、有償原則,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不得損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流轉土地經營權。
第三十二條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并向發包方備案。
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方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并向發包方備案。
第三十三條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受讓方應當具備農業經營能力或者資質。同等條件下,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受讓權。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的資格審查、項目審核和風險防范制度,并實行分級審批。受讓方在簽訂流轉合同前,應當按照規定提出審查審核申請。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制定。
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的,本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收取適量管理費用。收取管理費用應當公平合理,管理費用的金額和收取方式應當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方和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三方協商確定,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
第三十五條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經營權流轉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向達成土地經營權流轉意向的雙方提供流轉合同示范文本,并指導簽訂。
流轉雙方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發包方備案,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一式四份,流轉雙方、發包方和鄉鎮人民政府各執一份。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土地經營權流轉臺賬,及時準確記載流轉情況。
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的土地經營權,當事人可以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六條 土地經營權人應當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違反本實施辦法第二十條有關禁止性規定。
土地經營權人擅自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閑置荒蕪耕地連續兩年以上、給土地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破壞土地生態環境,發包方可以催告承包方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承包方自收到催告后十五日內未解除的,發包方有權要求終止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
土地經營權人對土地造成嚴重損害、嚴重破壞土地生態環境的,發包方有權制止并要求土地經營權人承擔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責任。
第三十七條 承包方自愿委托發包方、中介組織或者其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應當出具委托書,載明委托的事項、權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簽名或者蓋章。
沒有承包方的書面委托,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以任何方式決定流轉承包方的土地經營權。
受托方不得超越委托方的授權,不得損害委托方和第三人的權益。受托方超越委托方的授權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經承包方書面同意并向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備案,受讓方可以再流轉土地經營權。原流轉合同對再流轉已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再流轉土地經營權時,受讓方為工商企業的,按照本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對整村(組)土地經營權流轉、流轉面積較大、涉及農戶較多、經營風險較高的項目,流轉雙方可以協商設立風險保障金,專項用于土地流轉風險防范。
鼓勵保險機構為土地經營權流轉提供流轉履約保證保險等多種形式保險服務。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建立健全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或者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及時公布流轉供求信息,提供業務指導和服務,引導土地經營權依法有序流轉。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和經營權流轉檔案制度。檔案主管部門負責檔案相關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發包方應當將農村土地承包和經營權流轉檔案納入村級檔案管理,確保檔案真實、準確、完整、規范,并按有關規定及時移交。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查詢、復制與其相關的農村土地承包和經營權流轉檔案資料,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提供便利,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經營權流轉、不動產登記等相關信息采集、傳輸、共享機制,加強數據安全和隱私保護,提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工作數字化、信息化水平。
第五章 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引導、支持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人員依法向農戶提供公共法律服務,防范化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第四十四條 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基層人民調解組織等調解解決。
雙方當事人經依法設立的調解組織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第四十五條 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農村土地承包過程中侵害婦女合法權益,導致社會公共利益受損的,檢察機關可以發出檢察建議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第四十六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協商、調解、仲裁、訴訟期間,任何一方不得破壞糾紛土地的現狀和生產條件,不得損毀糾紛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等。
第四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均有權投訴、舉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違法違規行為。
收到投訴、舉報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及時依法處理。
第四十八條 發包方違反本實施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剝奪、侵害婦女、退役軍人、進城落戶農戶等主體應當享有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二)未按規定發包、調整、收回承包地;
(三)截留、拖欠、侵占承包土地征收、征用和占用補償;
(四)扣留承包合同,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經營權流轉合同;
(五)擅自扣留、變更或者涂改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
(六)其他侵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負有責任的管理人員,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九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其他有關人員違反本實施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承包經營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流轉自主權;
(二)強迫或者阻礙承包經營當事人進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或者土地經營權流轉;
(三)截留、拖欠、侵占承包土地征收、征用和占用補償;
(四)虛假登記,損毀、偽造不動產登記簿,擅自修改登記事項;
(五)對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的投訴、舉報和調解申請不及時受理;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侵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
第五十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戶籍在或者曾經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并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穩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等財產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從事家庭承包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五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開展農村土地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等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參照本實施辦法關于鄉鎮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未設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小組可以依法代行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小組依法代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討論決定有關集體財產和成員權益的事項參照適用本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五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來源:四川日報
點擊正文卡片關注我們
南部人身邊的大事、小事都在這里
廣告爆料
聯系電話
(微信同號)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