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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一位46歲獨身女子的“身后事”處置引發社會廣泛關注。46歲上海獨身女子昏迷兩月后不幸離世,更讓人揪心的是:如沒有配偶、子女,父母早已去世,也沒繼承人,留下的房產和存款該怎么處理?身后的喪事又該誰來操辦?不少朋友都有類似疑問:萬一身邊沒人能幫忙處理身后事,遺產會不會沒人管?民政部門能出面嗎?上海市民政局相關部門給出這些問答——
01
問:什么是“遺產管理人”?誰能當?
答:“遺產管理人”是《民法典》明確的制度,核心就是確保遺產的合理分配和有效管理,避免糾紛,保護繼承人等的合法權益。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比如李老伯是一名戶籍在本市某街道的孤老,不幸離世,沒有繼承人,他生前住所地的區民政局依照法院判決,可以擔任遺產管理人。這里特別說明的是,根據《民法典》規定,居委會不能擔任遺產管理人,村民委員會可以擔任。
還是以李老伯為例,盡管法院已經判定區民政局是他的遺產管理人,但根據規定,民政部門不能直接處置遺產用于購買墓地。如果喪事承辦人為其購買了墓地,支付了相關合理費用,可以向法院申請主張該費用,如果法院支持,民政部門就會按判決執行,從遺產中劃錢。
02
問:請問什么是“意定監護”?
答:《民法典》第三十三條說得很清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仍以李老伯為例,只要李老伯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就可以提前和自己信任的人,或者專業的組織商量好,用書面形式確定對方當李老伯的監護人。
等以后李老伯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比如生病昏迷、年紀大了失智),這個監護人就會幫助做這些事:生活照料(比如請護工、安排住處);財產管理(比如管存款、收房租);醫療決定(比如手術簽字);處理身后事(比如辦喪事、買墓地、分配遺產)。
東方網綜合解放日報、此前報道
來源:東方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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