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5天,一位母親從黑發熬到白發,只為等一個公道。
12月20日,成都中院對“27歲海歸女子王某雅家中遇害案”一審宣判:兇手梁某瀅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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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這個結果,讓王女士無法接受。她當場表示:將申請抗訴,堅持要求死刑立即執行。
這起案件之所以刺痛人心,不僅因為受害者是剛回國、前途光明的年輕女孩,更因為行兇過程之殘忍、動機之荒誕。
只因梁某瀅在王某雅家門口吐痰被發現,便持刀連捅10刀,致其左肺破裂、當場死亡。而這一切,就發生在自家門廳,保安就在旁邊,卻無力阻止。
更令人不安的是,梁某瀅并非初犯。
鄰居多次報警稱,她長期無故敲門、吵鬧、摔東西,小區早已視其為“危險源”。可直到悲劇發生,她的家人和社區仍未有效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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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后,司法鑒定確認她患有精神分裂癥,作案時屬“限制刑事責任能力”,法院據此從輕處罰,判死緩。
但公眾的憤怒正在于此:精神病,不該成為暴力殺人的“免死金牌”。
法律確實規定,限制責任能力人可從輕或減輕處罰,但這不等于“必須從輕”。
《刑法》第十八條明確:“對于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注意,是“可以”,不是“必須”。
而本案情節極其惡劣:預謀帶刀、主動滋擾、當眾行兇、致人死亡,且毫無悔意。社會影響之壞,已遠超一般命案。若僅因一紙“部分責任能力”鑒定就免于極刑,是否變相鼓勵某些人以“精神病”為擋箭牌,肆意傷害他人?
有網友質問:“為什么精神病人能殺我們,我們不能防衛致死?”這背后,其實是對司法尺度與公共安全的深層焦慮。
更讓人心寒的是,王某雅生前剛從日本學成歸來,母女相依為命,母親靠打零工供她讀書。如今女兒慘死,兇手卻可能在兩年后轉為無期,甚至未來減刑出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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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那位曾被女兒用陶瓷擺件擊傷頭部的梁某瀅,經鑒定只是“輕傷二級”,生命的價值,在這一刻顯得如此不對等。
庭審當天,王女士別著小雛菊走進法院。
那是女兒最愛的花,淡雅、純潔。路上,一位陌生媽媽帶著孩子送上一束雛菊,她當場落淚,緊緊抱住那個小女孩。
這一幕,讓人既溫暖又心碎:一個母親失去的,是全世界;而社會能給的,或許只是一句“節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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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尊重法律對精神障礙者的審慎,但也必須正視一個現實:當“精神病”被濫用,當暴力成本過低,無辜者的生命,誰來真正守護?
此案不應止于“依法判決”,更應推動對高風險精神障礙患者的社區監管機制完善。不能總等血案發生后,才想起“早該管了”。
王女士說,她不怕打官司,只怕女兒白白死去。如果正義需要母親用白發去換,那這個正義,還夠不夠“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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