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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宇琛
2025年11月14日,為了簽署一份法律援助案件的代理合同,我登錄中聞律所的內部業(yè)務系統(tǒng)。
屏幕沒有跳轉到工作界面,而是彈出了一個小窗口,上面寫著:
賬號已被管理員刪除。
我拿出手機,點開企業(yè)微信。手機屏幕上也出現了一行類似的提示:
你在中聞律師事務所的賬號已被管理員刪除。
我很疑惑,在中聞律師事務所這樣一個擁有兩千多名律師的機構里,刪號應該有既定的流程。應該有一份蓋章的文件,或者至少是一個正式的電話。
但在我的通訊工具里,除了每個月固定發(fā)來的工資短信,一切都很安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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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來,我通過自己、同事向律所內多位行政追問、被推諉多輪后才得知,一份出具給我的蓋著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公章、落款日期為2025年9月29日的《勞動合同解除通知函》,早已存在。
但在這份通知函“生效”后的10月15日,我的銀行賬戶收到了中聞律所發(fā)放的工資。11月14日,就在我發(fā)現賬號被刪除的當天:
第二筆工資也準時到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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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我多番追問之下,律所為“我為何從未收到通知”所準備的解釋,是這樣的:
他們聲稱,已將通知發(fā)進了我的企業(yè)微信。一個我早已無法登錄的賬號。
這是否意味著:
他們發(fā)了通知,然后刪除了我的賬號?
在程序的廢墟上,他們開始了一場對我律師證的暗殺。
1
一切始于一位北京律師的年度檢查。
2025年5月22日,我看到了北京某律師事務所主任李某律師的遭遇。她的經歷,充滿了程序上的荒誕和權力上的壓迫。
起因是她律所里的一位律師,因其在境外的某些言論,被有關部門認為“不夠愛國”。于是,一張無形的大網,便罩向了整個律師事務所。
李某律師發(fā)現,她律所的年度檢查系統(tǒng)后臺,反復在初審通過和待審核之間切換。她向律協(xié)詢問,得到的答復是,只要將那位律師的狀態(tài)改為暫緩考核,其他人就能通過。但當她向司法局求證時,對方又稱到目前為止沒有收到任何投訴。
一個莫須有的投訴,成了懸在頭頂的劍。
5月20日下午,北京某區(qū)司法局的會議室里,這把劍落了下來。該局的某副局長和某科長約談了李某律師。她們要求李某:
“用你的智慧處理”掉那位律師這個“麻煩”。
李某律師反駁,認為在境外的人,律所無法管理,這樣做會“給境外勢力遞刀子”。
這時,整個事件中最具代表性的一幕發(fā)生了。根據李某律師的記述,某副局長一邊示意某科長去把窗戶關嚴實了,一邊開口說道:
“你要這樣想,看來和我們是一頭的,我們都是愛國的。但既然我們想處理,就不怕受影響。”
關上的窗戶,隔絕了外面的世界,也讓接下來的威脅變得更加肆無忌憚。某副局長告訴李某,如果律所不配合,她們可以隨時對該律所進行“立案”。一旦立案:
“你們所全體都不能執(zhí)業(yè)。”
這是一場典型的連坐式威脅。為了逼迫律所主任就范,不惜犧牲全所其他律師的生存權。
當李某律師表示,律所年檢的最后期限是5月31日,所里其他律師都等米下鍋時,某副局長云淡風輕地回答:“年檢這事,不急。到9月份,也檢不完的。”
我覺得這件事不合理,有必要記錄下來。我寫了一篇文章,標題是:
2
文章發(fā)表的當天,我的手機就響了。來電的人是趙軍,中聞律所的監(jiān)事會主席。
他在電話里,語氣聽起來很客氣。他告訴我,我寫的那篇文章,司法局的領導看到了。他說,現在正好是律師年檢的敏感時期,司法局怕這篇文章:
“弄得律師人心惶惶。”
他還提到,李某律師的那篇文章,在當天上午已經被刪除了,暗示我也應該這么做。
電話結束后,我給他發(fā)去了一篇很長的文字,系統(tǒng)地闡述了我的立場。
在這篇回應中,我首先澄清了一個基本事實:引發(fā)輿論關注的,并非我個人的文章,而是司法行政部門在年檢過程中,針對律師個人境外言論要求律所承擔連帶責任這一行為本身的正當性。
我明確表示,我拒絕刪除這篇文章,并非為了對抗行政部門,恰恰相反,是為了捍衛(wèi)依法行政的原則。我寫道:
“這是對體制內個別越權行為的理性抵制,是一次基于‘刀刃向內’精神的建議與批評。”
我還從一個法治環(huán)境的角度,表述了我的個人立場:
“正因為身為執(zhí)業(yè)律師,更應以依法表達、依法監(jiān)督、依法建言為原則,維護制度權威與法治環(huán)境。這一立場,本質上是堅守責任意識、體現政治擔當。”
我的態(tài)度很明確:此事關乎法律邊界與職業(yè)尊嚴,我不會退讓。
第二天,也就是5月23日,我又與趙軍通了一次電話。
在那通電話里,他再次提到了司法局。他說,他已經把我寫的這段長文發(fā)給了司法局領導,并轉述了他自己的看法,認為我:
“寫得挺好,法律素養(yǎng)很高。”
聽起來,他像是在為我斡旋。
他將司法局的介入,直接與當時正在進行的全市律師年度檢查聯(lián)系了起來。他說,司法局擔心我的文章會在此期間引發(fā)律師群體的不安。
至此,事情的邏輯已經非常清晰:司法局看到了我的文章,并利用年度檢查這個所有律師都必須通過的關卡,向中聞律所施加了壓力。律所的高層,再來找我。
那次通話的結尾,他告訴我:“這事就算這么了了就完了。”
之后,他沒有再就此事聯(lián)系我。
3
在兩個月前的3月29日,我也曾收到過來自律所高層的第一次警告。
起因是我寫的另一篇文章,內容關于遼寧的一樁舊案:一位法官在審理案件時,發(fā)現庭審中有人偷拍,他徹查此事,最終發(fā)現偷拍者的身份,竟然是當地檢察院的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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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fā)出后不久,律所黨委書記楊凱給我發(fā)來了信息。他先是轉述:
“李律師,你的這篇文章受到上級關注”。
接著,他給出了一個理由:
“認為你不是辯護律師,純圍觀案件,有炒作之嫌。”
最后是指令:“建議你刪了吧,別再發(fā)表了”。
我看著這句“有炒作之嫌”,覺得有些錯愕。
根據行業(yè)規(guī)定,所謂炒作,其規(guī)制的主體是案件的代理律師。而我,并非代理律師。
我僅僅是一個案件的旁觀者和評論者。從規(guī)定上講,這個指控的主體并不適格。
我當時向他解釋了我的立場,并拒絕了刪帖的要求。那次事件,在幾番溝通后,同樣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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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我收到了來自律所人力資源部一位行政人員的信息。這條信息,是律所第一次正式亮出底牌,也是對5月份那場交鋒的最終判決。
信息里寫道:
“這邊接到領導指示說中聞律所認為不適合用于您掛靠律師證,中聞律所2000人的律師,承受不了風險,看您能不能安排一個人代辦離職手續(xù)……”
“領導”是誰,她沒有說。但結合之前趙軍的通話,答案不言自明。
“風險”是什么,她也沒有具體解釋。
我盯著風險這個詞。一個號稱擁有兩千名律師的“微城邦”,一家在各種排行榜上名列前茅的大所,怎么會因為我的一篇文章,就“承受不了風險”?
這到底是一種什么樣的風險,竟然能讓一個兩千人的機構受到波及和影響?
如果這種風險并非來自法律本身,那它又來自哪里?
4
在發(fā)現賬號被刪除后,我開始嘗試通過官方渠道解決問題。我從同事那里找到了兩位負責行政和案件流程的同事的聯(lián)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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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4日下午,我聯(lián)系了其中一位,向她說明了情況:“你好,我的中聞系統(tǒng)賬號被刪除了,我現在需要遞交合同,怎么辦呢?”
她的回復很迅速,也很有代表性:
“開賬號,不是我們負責,是人力部分負責。”
我問她是否可以提供人力部門的微信。她建議我問一位負責此事的行政人員,但緊接著又說:
“但我沒有他的微信。”
第一條路被堵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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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接著聯(lián)系了另一位行政人員。我同樣告訴她,我的系統(tǒng)出了問題,希望能獲得那位行政人員的聯(lián)系方式。
她的回復更加程序化。
我嘗試添加那位行政人員的微信,但對方始終不通過:
她只在“好友申請”的回復窗口里與我進行工作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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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信息都石沉大海。我向她們發(fā)出的、關于恢復賬號和提交合同的請求,被一句句“這不歸我們負責”擋了回來。我被隔絕在律所的系統(tǒng)之外,成了一座信息孤島。
至此,我被徹底切斷了與律所行政系統(tǒng)的所有直接聯(lián)系。他們不再接收來自我的任何信息。
我只能找到一個他們還愿意接收其信息的人,來替我傳遞消息。我沒有別的辦法。我聯(lián)系了我的父親。
11月17日,他用自己的手機,給趙軍發(fā)去了一則短信。他寫道:
“李宇琛,太正直太善良,嫉惡如仇,不懂拐彎抹角去處理事情,風險防范意識弱,還需您們幫助和指導。”
他像所有愛護子女的父親一樣,試圖以一種謙卑的姿態(tài),為我尋求一絲轉圜的余地。
第二天,也就是11月18日,謎底揭開了。
我父親收到了一份PDF文件,文件名是:《勞動合同解除通知函》。
同時,他被告知了律所人事部門的官方說法:
“宇琛的合同到期,10月底發(fā)給宇琛了。”
我的父親回復:“但人事一直沒說,也沒有給李宇琛通知。”
之后,我父親告訴我,律所給出的解釋是:
“應該是發(fā)企業(yè)微信里了。”
發(fā)給了一個早已被他們親手刪除的賬號。
至此,一切都清晰了。
這不是一次行政失誤,而是一場精心策劃的:
秘密解約。
正常情況下,辦理離職并非一紙通知那么簡單。它需要律師本人在律所的各個部門之間穿梭,簽字蓋章,辦理復雜的手續(xù)。
事實上,在我得知真相后,為了走完這個流程,我不得不在淘寶上找到一家名為UU跑腿的服務,花費112元請一位師傅代我完成這一切。
但律所在9月底解約時,完全跳過了這些需要我本人參與的、透明的程序。沒有通知,沒有交接,沒有簽字。
他們?yōu)槭裁匆@么做?
答案就在于行業(yè)規(guī)則的冷酷邏輯。
根據司法部頒布的《律師執(zhí)業(yè)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guī)定,律師“因與所在律師事務所解除聘用合同……在六個月內未被其他律師事務所聘用的”,其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將被原審核頒證機關注銷。
此前,國內已有多起律師因類似程序問題導致執(zhí)業(yè)證被注銷的案例。
秘密解約,正是為了利用這一規(guī)則。
如果不是因為我需要簽署一份新的合同而偶然發(fā)現了真相,我很可能會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讓這六個月的期限悄然流逝。
屆時,我的律師證將被自動注銷,一切都顯得那么“合法合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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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后一步,當我委托的跑腿師傅拿到律所出具的離職證明時,上面的離職原因,依然被寫為:
個人原因申請離職。
我當即指出,這與律所發(fā)給我的《勞動合同解除通知函》內容不符。經過交涉,他們最終同意修改。
這是一場意圖讓我無聲消失的圍獵。
這讓我想起了一年前的一件事。
當時,這家律所曾因為我的海外留學背景,給我頒發(fā)過一個:
優(yōu)秀人才的榮譽。
在他們的宣傳材料里,我的學歷是一個有用的數字,證明著這家大所的人才儲備。
一年后,我的存在成了一個風險。
于是,就像當初頒發(fā)那份榮譽一樣,他們需要再次用一種程序化的、不帶任何感情色彩的方式,將這個曾經的他們口中的“優(yōu)秀人才”以風險的名義清除出去。
5
在朋友和同行的勸說中,我曾聽到過很多次“忍一忍”、“悄悄轉所”的建議。這似乎是一種更成熟、更理性的選擇。
但我決定把這件事記錄下來。
我記得今年五月,當中聞律所的趙軍第一次為那篇文章找到我時,我仍然身在體制之內。為了保住我的律師證,我愿意做出妥協(xié)。我當時告訴他,如果帖子被刪了,我不會再發(fā)。那是一種委曲求全,一種為了生存下去不得不做的讓步。
但現在,他們已經做出了選擇。他們決定無論如何都要拿走我的律師證。他們打出了最后一張牌,也因此失去了唯一可以用來威脅我的籌碼。
我的底氣,并非來自年輕氣盛,因為對我而言,律師這一身份并不是我唯一的生存方式。
當他們試圖用秘密解除、借六個月之手,注銷執(zhí)業(yè)資格來作為最終的威脅時,他們選錯了對象。
當他們試圖暗殺掉我的律師身份時,他們唯一無法拿走的,就是我說出這一切的權利。他們的威脅,最終成了我徹底言論自由的通行證。
我抗爭,不是為了挽回一份工作,也不是為了某個具體的結果,而是為了:
爭一個是非黑白對錯。
當公權力的壓力可以通過一家大型律所,以如此上不得臺面的方式,作用于一個普通律師身上時,沉默,就意味著默許。
我的遭遇不是孤例。
在李某律師的經歷中,有那扇被刻意關上的窗戶;在我的經歷中,有那封寄往不存在賬號的通知。這些細節(jié),共同指向了一個更大的問題。
所以,這并不是一個結束,而是一個開始,沒了律師證,我能寫的事情更多了,請北京司法系統(tǒng)的某些人做好準備吧。
當一個對外宣稱微城邦、擁有兩千名律師的大所,需要通過秘密解約、偽造通知的方式來清除它認定的風險時,真正面臨風險的,到底是誰?
李宇琛的文立于塵
寫于2025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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