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膠東在線12月22日訊(記者 李剛 攝影報道) 海上交通安全是保障海上運輸、漁業、旅游等行業健康發展的重要基石,也是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環節。記者在12月22日舉行的煙臺市政府新聞辦新聞發布會上獲悉,《煙臺市海上交通安全條例》將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煙臺市人大常委會委員、法工委主任鄭玉堂介紹了《條例》制定的有關情況和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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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海域是交通運輸部劃定的全國“六區一線”重點水域,具有港口碼頭多、客運船舶多、漁船養殖多、惡劣天氣多、安全風險大等特點,隨著我市海洋經濟的快速發展,客船火災碰撞、船載危險貨物泄露爆炸、商漁船碰撞、載運特殊貨物船舶事故、新業態施工船舶傾覆等風險愈加突出,因此,迫切需要出臺一部海上交通安全的地方性法規,固化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成果,解決我市海上交通安全面臨的突出問題,為推進我市海洋強市建設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2025年立法計劃安排,今年5月,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提請審議《煙臺市海上交通安全條例(草案)》的法規案,市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第二十九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兩次審議。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充分調研和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認真吸納各方面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多次修改,經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統一審議,按程序提請市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11月20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經審查,決定批準《煙臺市海上交通安全條例》。市人大常委會于11月21日發布公告予以公布,條例將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條例》共九章五十五條,重點對以下內容作出規定:
明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
《條例》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在協調機制、發展規劃、經費保障等方面的責任,明確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在海上交通安全領域的管理職責。嚴格落實經營企業和船舶、海上設施的所有人對船舶以及海上設施的交通安全主體責任,提升本質安全。
細化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和保障措施
《條例》提出加強交通用海保障,從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入手,確保交通用海功能。細化屬地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職責,加大對“三無”船舶認定及處置工作,授權區(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鄉鎮船舶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具體辦法。保障海上交通支持服務系統及其工作效能,明確船舶修造企業在船舶修造、試航期間的安全管理職責。
保障海上漁業與海洋開發作業交通安全
《條例》明確從事海上養殖生產不得妨礙海上交通安全,并對漁業船舶的無線電守聽義務提出要求。對海洋開發項目的海上交通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制度、航標建設,以及各類出海人員的管控要求作出規定。
完善海上客運交通安全制度
《條例》要求有關部門按照相關規劃劃定濱海旅游航線并向社會公布,明確客運船舶航行、停泊、作業安全規定。對客運船舶營運以及配套設施要求作出規定,明確長期停航的旅游客船值班船員數量,對滾裝客船運輸過程中車輛、乘客、承運人、港口經營人責任進行規范。
加強海上休閑活動安全管理
《條例》規定,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海上休閑活動區域,建設海上休閑活動船舶停泊點,并向社會公布。明確海上休閑活動經營人的資質要求以及安全生產責任,細化各類海上休閑船舶航行、停泊、作業安全規定。授權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海上休閑船舶和海水浴場及其周邊海域交通安全監督管理相關辦法。對游艇安全管理以及相關禁止性規定予以明確。
規范海上搜救活動
《條例》將我市海上搜救的相關經驗、做法明確為法律規范,對海上搜尋救助應急能力建設規劃、搜救程序以及處置、信息發布等作出規定。建立搜尋救助補償、獎勵機制,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搜救行動。
嚴格法律責任
在上位法已有法律責任的基礎上,對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機動船舶、干擾海上無線電秩序行為以及利用游艇從事休閑漁業、捕撈、養殖輔助活動等違法行為,明確法律責任和處罰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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