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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2日,生態環境法典草案三次審議稿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針對食草野生動物與家畜爭草場、大型野生動物傷人等問題,草案三審稿規定,在野生動物致害嚴重區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和個人積極開展野生動物致害綜合防控。
在處理野生動物與人的關系這一問題上,過去通常是強調保護野生動物,比如野生動物保護法就對獵捕野生動物有著嚴格的規定。生態環境法增加上述內容,強調野生動物致害防控,顯然是關注到近年普遍發生的野生動物直接或間接傷人事件,其中,大眾最為熟知的大概要數野豬泛濫現象。
去年發生了數起野豬導致的傷亡事件,既有高鐵與野豬相撞,也有野豬闖入酒店大堂。隨著類似個案陸續曝光,野豬致害現象逐漸受到關注,去年1月發布的數據顯示,野豬在我國數量達200萬頭,致害省份達26個。在這種背景下,圍獵野豬造就了一股特殊的流量,與此同時,防控行動遭遇的困境,比如成本高、政府投入不足以及相關風險等,也受到外界關注。
為規范防控工作,國家林草局等多部門去年聯合制定、發布了《野豬等陸生野生動物致害防控工作方案》,明確提出應當從監測預警、預防控制、補償救助等方面入手,防止出現野豬等個別物種過快增長狀況。如今,生態環境法典草案針對野生動物致害防控作出規定,就是對類似工作部署的一次升級,不僅強調允許開展防控工作,而且明確地方政府的相關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湖北有人遭捕獸電網擊中并當場身亡,而這種電網就是為獵捕野豬設置的。如何獵捕野豬,現有的操作是否具備相應的科學依據,風險管控是否到位,這些問題一度引發廣泛討論。在國家有關部門下發工作方案,法律明確地方政府野生動物防控工作相關責任的背景下,類似悲劇勢必杜絕。
在農村地區,野生動物侵擾現象頻發,在遭遇野生動物威脅的危機時刻,如何應對,法律責任如何認定,過去很多人對此不乏困惑。生態環境法典擬規定,在野生動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下,采取措施造成野生動物損害的,依法不承擔法律責任。事實上,野生動物保護法已有類似表示。在新的社會背景下,重申該規定無疑是又一次精準的普法,提醒我們在應對野生動物襲擊事件時,可以放下顧慮做好防衛。
可見,生態環境法典并未在法律層面改變保護野生動物的態度,只是針對新現象、新問題作出調整,重申相應的法律常識。這樣的規定無疑有必要,也有現實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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