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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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記者潘從武 通訊員張秀 閆靜文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近日表決通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涉案財物價格認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28條,對涉案財物價格認定的定義、原則、范圍、程序、復核等方面進行規定。 《條例》明確,本條例所稱涉案財物價格認定,是指價格認定機構就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以下統稱為提出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提出對價格不明或者價格有爭議的,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有形產品、無形資產和各類有償服務等涉案財物進行價格確認的行為。 根據《條例》,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從其規定,不進行價格認定。 《條例》規定,對下列情形中涉及的作為定案依據或者關鍵證據的涉案財物,經提出機關提出后,價格認定機構應當進行價格認定:涉嫌違紀違法案件;涉嫌刑事案件;行政訴訟、復議和處罰案件;行政征收、征用和執法活動;國家賠償、補償事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條例》明確,提出機關對應當進行價格認定的涉案財物,向所在地同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認定機構提出價格認定協助申請。 《條例》規定,價格認定機構應當根據涉案財物特點、認定目的、價格內涵和價格認定基準日狀況,采用科學方法,通過市場調查、結合涉案財物的實際因素進行分析測算,形成客觀結論。對特殊或者專業領域財物,應當邀請專家論證或者采用專業檢測數據作為價格認定參考。 《條例》規定,提出機關應當依法將價格認定結論告知當事人,當事人對價格認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價格認定結論之日起十日內向提出機關提出復核申請,并提交書面理由和依據,由提出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出復核申請。 《條例》要求,價格認定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對價格認定協助書、調查資料、測算記錄、價格認定結論書等材料及時歸檔,確保檔案完整、準確、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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