絲芭傳媒突然公開指控旗下藝人鞠婧祎涉嫌“嚴重經濟犯罪”,并揚言要全網實名舉報。這到底是依法維權,還是一場精心策劃的輿論施壓?雙方從合同糾紛,直接跳躍到涉嫌犯罪的刑事指控,這種“降維打擊”合乎法律程序嗎?
我們必須厘清一個最根本的法律原則:認定一個人是否構成犯罪,權力在誰手里?不是公司,不是媒體,也不是我們任何一個網友,而是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這是《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國家專屬權。絲芭傳媒在《最后告知》中直接給鞠婧祎扣上“涉嫌嚴重經濟犯罪”的帽子,從法律效力上講,這僅僅是一方當事人的單方面指控,和你在網上發帖說“我覺得誰誰誰犯罪了”性質類似,不具備任何法律上的定罪效力。它更像是一封“戰書”,一封投向輿論場的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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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問題就來了:如果絲芭真的手握確鑿犯罪證據,為什么不直接去公安機關報案,反而要先大張旗鼓地發告知函,預告自己要“擇日公開舉報”呢?這種操作,難免讓人懷疑其真實目的,究竟是為了追究犯罪,還是試圖用“刑事犯罪”這四個重如千鈞的字眼,在談判桌上獲取更大的籌碼,或者挽回某種輿論劣勢?我直接來點出其中的關鍵:如果明知犯罪而不及時舉報,可能涉嫌包庇;如果指控失實,則可能構成誹謗。這場“指控戰”的第一步,就已經游走在法律的風險邊緣。
我們把刑事指控這個“煙霧彈”暫且撥開,回歸到事件的真正原點——合同糾紛。這才是所有矛盾的根基。絲芭說,我們有一份2018年的補充協議,把合約延長到了2033年,而且我們做了筆跡鑒定,是真的。鞠婧祎方說,這份協議是偽造的,我們早在2024年6月就依法解約了,而且法院委托的兩次筆跡鑒定,結論都是“無法確認簽名真實性”。這簡直就是羅生門。這涉及到合同法中最核心的要素之一:意思表示的真實性。一份合同要有效,必須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如果簽名真偽都存疑,那么這份協議的基礎就動搖了。更有意思的是,絲芭主張的這份合約,一旦成立,意味著鞠婧祎的演藝合約總時長可能接近20年。20年啊,什么概念?一個藝人藝術生涯的黃金期可能都涵蓋在里面了。在法律實踐中,這種超長期的、明顯限制一方主要權利且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有很大可能被認定為“霸王條款”。之前絲芭在與黃婷婷等藝人的解約案件中,類似的長約條款就曾受到司法質疑。這就引出了一個更深層的行業問題:在追求利益穩定的商業邏輯下,娛樂公司利用優勢地位與年輕藝人簽下動輒十幾二十年的“賣身契”,這合理嗎?合法嗎?當行業的潛規則與法律的公平原則、與個人的自由發展權產生沖突時,司法該如何權衡?
我們再來看另一個爆點:收入。絲芭甩出了一份明細,說十年給了鞠婧祎稅前1.39個億,還有房有車有公寓,否認“壓榨”。而鞠婧祎方反擊說,實際分成比例極低,公司還通過“陰陽合同”等手段隱瞞真實收入。這里頭信息量巨大。第一,公司單方面公開披露藝人如此詳細的收入構成,合法嗎?我覺得這很可能違反了《個人信息保護法》。藝人的收入信息屬于高度敏感的個人信息,未經同意公開,此前已有判例認定為侵權。絲芭這一招,看似“自證清白”,實則可能已經踏入了違法的雷區。這是一種典型的“殺敵一千,自損八百”的輿論戰術,也折射出在糾紛中,對藝人隱私權的漠視。第二,關于分成比例和“陰陽合同”的指控,如果屬實,那就不僅僅是合同糾紛,可能涉及到更為復雜的財務合規、稅務申報等問題。這也正是為什么經濟犯罪的指控聽起來如此驚悚,因為它指向的可能不僅僅是合同違約,而是更深層的、可能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但請注意,所有這些,目前都停留在“指控”和“反駁”的層面。真實情況到底如何?需要權威機構,比如稅務、審計乃至公安經偵部門的介入調查,才能水落石出。這又回到了我們最初的觀點:法律問題,必須通過法律程序解決。
這場風波,更像是一面鏡子,照出了娛樂行業積弊已久的頑疾:簽約時信息不對稱下的超長鎖定期、收入分配過程中的不透明黑洞、解約時常常伴隨的激烈輿論戰和資源封殺。從李某某到黃某某,再到今天的鞠某某,類似的劇本反復上演。公司抱怨培養藝人投入巨大,需要長期合同保障回報;藝人則控訴發展受限、分配不公,追求更自主的職業生涯。這本質上是一個商業利益與個人成長、資本控制與藝術自由之間的結構性矛盾。而法律,正是用來劃定這條邊界,平衡雙方利益的標尺。它不能偏袒任何一方,而必須依據事實和證據,判斷合約是否公平有效,行為是否合法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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