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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自首”常常被大眾解讀為“從輕發(fā)落”的代名詞,甚至有人認為只要犯罪后主動投案,就能獲得必然的輕判。然而,現(xiàn)實往往并非如此。河北邢臺范某某故意殺人案中,被告人殺害鄰居一家五口(含兩名未成年人),作案后主動自首,但法院最終仍以“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jié)特別惡劣,后果和罪行極其嚴重”為由判處其死刑。
本文將結(jié)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67條及相關(guān)司法解釋,從一般刑事案件視角,理清自首的法定要件,剖析例外情形,為大眾提供準確的法律認知指引。
*具體案例 具體分析 法律科普 僅供參考
一、自首的法定構(gòu)成要件
要糾正“自首=必然輕判”的誤區(qū),首先需要明確:并非所有“主動投案”都能被認定為法定自首。根據(jù)《刑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自首分為一般自首和準自首兩類,其中大眾最易混淆的一般自首,必須同時滿足“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兩個核心要件,缺一不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8〕8號,以下簡稱《自首解釋》)進一步對這兩個要件的認定標準作出了細化規(guī)定。
(一)自動投案
《自首解釋》第一條第一款明確,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guān)發(fā)覺,或者雖被發(fā)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guān)、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為兼顧實踐中的復雜情形,該條款還列舉了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的多種情況,包括:
向所在單位、城鄉(xiāng)基層組織等有關(guān)負責人員投案;
因病、傷或為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代為投案;
罪行未被發(fā)覺僅因形跡可疑被盤問后主動交代罪行;
逃跑后在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
經(jīng)查實確已準備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被捕獲等。
此外,親友規(guī)勸、陪同投案,或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視為自動投案。
需要注意的是,自動投案的核心是“主動性”和“自愿性”。如果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又逃跑,說明其并未真正放棄逃避法律制裁的意圖,根據(jù)《自首解釋》,此類情形不能認定為自首。例如,某盜竊案嫌疑人王某主動到派出所投案,但得知可能被刑事拘留后,趁民警不備逃跑,后被再次抓獲,其行為就不能被認定為自動投案,自然無法成立自首。
(二)如實供述
如實供述是自首成立的另一關(guān)鍵要件,要求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這里的“主要犯罪事實”,是指對定罪量刑具有決定性意義的事實,而非細枝末節(jié)的瑣事。司法實踐中,認定 “主要犯罪事實” 需結(jié)合具體情形:
多次實施同種罪行的,如實交代的犯罪情節(jié)重于未交代部分或數(shù)額多于未交代部分,一般可認定為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即便投案時未完整交代,但若在司法機關(guān)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實前主動補充,也符合要求。
同時,如實供述還需包含姓名、年齡等身份信息,身份信息與真實情況有差別但不影響定罪量刑的,不影響自首認定。
對于共同犯罪案件,根據(jù)《關(guān)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外,還需供述所知同案犯的基本信息(如姓名、住址、體貌特征等)及參與的共同犯罪事實。
其中,主犯應當全面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共同實行犯需如實交代與其共同實施犯罪的其他實行犯情況,才能認定為自首。僅供述自己罪行而隱瞞同案犯關(guān)鍵信息的,不符合如實供述要求,不能成立自首。
若犯有數(shù)罪,根據(jù)《關(guān)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僅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只能對如實供述的部分認定為自首。對于未供述的犯罪,因缺乏如實供述這一核心要件,不能適用自首從寬規(guī)定。此外,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仍可依法認定為自首。
二、自首為何不必然輕判?
《刑法》第六十七條明確規(guī)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此處的“可以”二字,是理解“自首不必然輕判”的核心:它意味著自首是法定的“從寬處罰情節(jié)”,而非“應當從寬處罰情節(jié)”。
(一)例外情形一:
自首后翻供,喪失從寬基礎(chǔ)
如實供述是自首的核心要件,若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后,又推翻之前的供述,本質(zhì)上是違背了自首的悔罪初衷,也使得司法機關(guān)無法依據(jù)其供述高效查明案件事實,因此將喪失自首的從寬待遇。《自首解釋》第一條第二款明確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這里需要區(qū)分“翻供”和“合理辯解”:
翻供是對已供述的主要犯罪事實的全盤否定或核心否認,而合理辯解是對行為性質(zhì)、量刑情節(jié)等的解釋,不影響如實供述的認定。例如,某故意傷害案嫌疑人李某投案后,如實交代了擊打被害人的事實,但辯稱自己是正當防衛(wèi),這屬于對行為性質(zhì)的合理辯解,不構(gòu)成翻供;若李某后續(xù)否認擊打被害人的核心事實,則構(gòu)成翻供,將喪失自首認定。
實踐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存在“先投案試探,不行再翻供”的僥幸心理,殊不知這種行為會直接導致自首情節(jié)不成立。例如,某詐騙案嫌疑人趙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詐騙事實,后得知涉案金額巨大可能被判處重刑,遂當庭翻供否認詐騙故意。法院審理認為,趙某翻供否定了犯罪構(gòu)成的核心要件,不能認定為自首,最終未對其從輕處罰。
(二)例外情形二:
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自首不足以抵罪
自首的從寬幅度,必須與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犯罪人的主觀惡性相匹配。當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主觀惡性極深時,即使存在自首情節(jié),法院也可能認為其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或僅給予極小幅度的從寬。這類案件多集中在故意殺人、搶劫、強奸等嚴重暴力犯罪中,其中“故意殺人致死”是典型情形。
前文提及的范某某故意殺人案中,被告人因鄰里糾紛,持械殺害五名被害人(含兩名未成年人),犯罪手段特別殘忍,后果極其嚴重。盡管法院采納了其自首的辯護意見,但認為其罪行已達到“極其嚴重”的程度,自首情節(jié)不足以抵消其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主觀惡性,最終判處死刑。
除故意殺人罪外,其他嚴重犯罪中也存在類似情形。例如,某搶劫案嫌疑人張某,多次實施入戶搶劫,致兩人重傷,作案后主動自首。法院審理認為,張某的搶劫行為具有多次、入戶、致重傷等加重情節(jié),社會危害性極大,雖有自首情節(jié),但不足以從輕處罰,最終判處無期徒刑。這類案例充分說明:自首是“從寬情節(jié)”,而非“減罪護身符”,當犯罪行為本身已達到法律評價的極致嚴重程度時,自首無法改變整體的量刑走向。
三、自首是法定從寬情節(jié)
實踐中,部分人將自首等同于“免罪”或“必然輕判”,本質(zhì)上是混淆了“從寬情節(jié)”與“免責事由”的概念。
自首的立法初衷,是通過激勵犯罪人主動歸案、如實供述,節(jié)約司法資源,同時體現(xiàn)對犯罪人悔罪態(tài)度的認可,從而實現(xiàn)刑罰的教育功能。但刑罰的核心目的是“懲罰與教育相結(jié)合”,最終的量刑必須以犯罪事實為基礎(chǔ),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的主觀惡性、悔罪表現(xiàn)等多方面因素。
需要明確的是,自首絕對不是“免罪金牌”:
其一,對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自首無法改變其“應受重刑處罰”的核心評價;
其二,若自首后缺乏真誠悔罪的實際行動,僅靠“口頭投案”“敷衍供述”,也難以獲得實質(zhì)性的從寬;
其三,若存在自首但同時具有累犯、主犯、暴力抗法等從重情節(jié),從寬幅度也可能被大幅壓縮甚至抵消。
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導意見也印證了這一邏輯:對于自首情節(jié),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xiàn)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但對于搶劫、強奸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自首的從寬幅度應當從嚴掌握。這一規(guī)定清晰地表明,自首的從寬并非“一刀切”,而是需要結(jié)合案件具體情況綜合判斷。
四、犯罪后如何最大化爭取從寬?
既然自首不必然輕判,那么犯罪后應當如何正確應對,才能最大化爭取從寬處罰?結(jié)合法律規(guī)定和司法實踐,核心是把握“及時自首+真誠悔罪+主動補救”三個關(guān)鍵環(huán)節(jié),其中“配合退贓退賠”是體現(xiàn)悔罪態(tài)度、彌補社會危害的重要舉措。
(一)及時自首,把握黃金時機
自首的時間越早,越能體現(xiàn)犯罪人的悔罪誠意,從寬的可能性和幅度也相對更大。實踐中,建議犯罪人在犯罪后盡快主動向公安機關(guān)、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投案,避免因逃跑、隱匿導致情節(jié)加重。若因身體原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親自投案,可委托親友代為投案,或先以信電等方式表明投案意愿,后續(xù)及時到案配合調(diào)查。
需要注意的是,自首后必須配合司法機關(guān)調(diào)查,如實供述全部主要犯罪事實,避免翻供。若對案件事實或法律適用有疑問,可通過辯護人進行合理辯解。
(二)主動退贓退賠,彌補被害人損失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對于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zhì)、退贓退賠的數(shù)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積極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退贓退賠的核心價值,在于通過實際行動彌補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zhì)損失,修復被破壞的社會關(guān)系,同時體現(xiàn)犯罪人的真誠悔罪態(tài)度。在司法實踐中,退贓退賠往往能與自首情節(jié)形成“疊加效應”,大幅提升從寬處罰的可能性。
此外,退贓退賠必須是主動、自愿的,若系被司法機關(guān)強制追繳,或僅退賠部分款項且無正當理由,從寬幅度會顯著降低。對于搶劫、強奸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退贓退賠的從寬幅度會從嚴掌握,但仍能作為體現(xiàn)悔罪態(tài)度的重要參考。
(三)其他表現(xiàn):積極配合,爭取諒解
除自首和退贓退賠外,犯罪人還可通過其他方式體現(xiàn)悔罪態(tài)度,如積極配合司法機關(guān)查明案件事實、提供案件線索、認罪認罰、向被害人真誠道歉并取得諒解等。
其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與自首、退贓退賠情節(jié)可以疊加適用,進一步提升從寬幅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暢森律師告訴你
“自首=必然輕判”的認知,本質(zhì)上是對法律制度的片面解讀。自首作為法定從寬情節(jié),其核心價值在于鼓勵犯罪人主動歸案、真誠悔罪,而非為罪行嚴重的犯罪人提供“脫罪捷徑”。
司法實踐中,自首是否能帶來輕判、輕判幅度多大,始終取決于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的悔罪表現(xiàn)等綜合因素。
因此,如果不慎觸犯法律,最正確的選擇是放棄僥幸心理,及時主動自首,如實供述罪行,并積極通過退贓退賠、賠償損失等方式彌補危害,以最大誠意爭取司法機關(guān)的從寬處理。更應敬畏法律底線,自覺遵守法律規(guī)定,從源頭杜絕犯罪行為的發(f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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