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上午,備受外界關注的“姐姐為亡弟追兇27年”迎來一審宣判,廣東湛江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易庚華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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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庚華落網時照片。 資料圖
作為被害人家屬,姐姐李海玉聽到上述判決結果后,心情很低落,說話聲音很小,不時失聲痛哭。李海玉強調,他們的訴求一直都明確,要求判處易庚華死刑。后面,他們將會向湛江市檢察院申請抗訴。李海玉還介紹,易庚華在宣判后沒有發言,不確定其是否會上訴。
據一審判決書,湛江中院指出,鑒于公訴機關未能提供現場勘查筆錄、尸檢報告等證據,被害人具體死因等情節無法完全查清,量刑證據存在瑕疵。綜合考慮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易庚華判處死刑,可不必立即執行。
值得一提的是,易庚華落網后,2021年2月,湛江市檢察院曾作出不起訴決定。湛江市檢察院此前作出的《不起訴理由說明書》顯示,本案的現場勘查筆錄、照片、尸檢鑒定及現場提取的刀具均已丟失,證實該尸體死因只有言詞證據,沒有任何書證,且現已無法找到尸體,死因未能查清。
一審是如何認定易庚華犯罪事實的
據一審判決書,公訴機關認為,其出示的相關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易庚華逃避了三十多年,其行為給被害人家屬造成的傷害惡劣,應予嚴懲,依法應判處其死刑。
庭審時,易庚華辯解稱,其沒有故意殺害被害人李某平,案發時他與李某平面對面,當時他手上拿著刀,李某平光著腳向他跳過來時打滑,刀刺中李某平的左胸部。
易庚華的辯護人提出:1、本案涉及易庚華故意殺害被害人李某平的直接證據只有易庚華本人的供述,但易庚華關于是否故意殺害李某平的供述前后矛盾且翻供,本案其他證據均不是直接證據,不能形成緊密聯系、沒有遺留環節的證據鏈,且本案證據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唯一性結論,不足以認定易庚華故意殺害李某平。2、本案證人證言,書證等證據關于被害人李某平的刀傷,死后的狀態,作案工具等問題相互矛盾。3、現場發現的尸體是否為被害人李某平,附案證據相互矛盾,至今未有科學的鑒定結論。4、本案被害人李某平的身高,作案兇器,被害人具體死因,案發現場等存在的問題至今未查清。5、如果認定現場發現的尸體就是被害人李某平,依法應認定易庚華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并已超過追訴期,建議不予追究易庚華的刑事責任。
湛江中院一審審理認為,易庚華具有作案動機,其歸案后多次供述因與被害人李某平的父親李某祥存在工資糾紛產生殺害李某平的念頭,與證人李某祥、王某妹等人證明易庚華作案前與李某祥因工資糾紛發生爭執并揚言殺害李某平的證言相印證,足以認定易庚華具有殺害李某平的作案動機。再是,易庚華具有作案條件,且實施了殺害被害人李某平的犯罪行為。李某祥、李某萍、李某等證人證明案發時是易庚華將李某平帶離學校,并將李某平帶離學校到作案現場。上述證人證明的事實得到易庚華的供述印證,足以證明案發期間,易庚華將李某平騙走并帶到發現尸體的現場甘蔗園后獨自離開。
此外,易庚華供述的作案手段能與證人王某澤、尹某堅等人的證言及立案偵查報告相印證,足以認定李某平死于刀傷。現有證據可以認定本案發現的尸體就是李某平。易庚華明確供述,被其殺害的就是李某平;被害人家屬李某祥、李某萍等人通過對尸體的衣服,尸體右手拇指指骨進行辨認,確定死者就是李某平;易庚華指認的殺害現場,就是發現尸體現場。
湛江中院指出,易庚華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對犯罪動機、作案的經過等故意殺人事實作了多次穩定的有罪供述,供述的整個作案過程完整,其到案后能夠指認犯罪現場,本案不存在刑訊逼供、指供、誘供的情形,雖然易庚華曾翻供,但易庚華不能合理說明翻供理由且其辯解與在證據能夠相矛盾,而上述有罪供述內容具有親歷性特點,與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可以采信上述有罪供述。
湛江中院表示,綜上,雖然負有舉證責任的公訴機關未能提供現場勘查筆錄、尸體檢驗報告、作案兇器等證據,但發現尸體、現場勘查、尸體檢驗,埋葬等事實,均有多名證人證言證實,且有易庚華的供述、原始的《關于對北和鎮邁車坎村甘蔗地死尸案進行立案偵查報告》予以印證,足以認定易庚華與李某祥因工資糾紛產生矛盾,遂將李某平騙離學校,帶到邁車坎村甘蔗園內,持刀捅刺李某平左胸部等部位致其死亡的犯罪事實。
因此,易庚華及其辯護人所提易庚華沒有故意殺害李某平,認為公訴機關指控易庚華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辯解,辯護意見理據不足,法院不予采納。
因量刑證據存在瑕疵,被告人被判死緩
對于易庚華的行為定性問題,湛江中院審理認為,易庚華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辯護人所提易庚華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辯護意見理據不足,不予采納。
對于本案追訴期問題,湛江中院表示,經查,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24年2月24日作出《核準追訴決定書》,對易庚華予以核準追訴,辯護人所提本案已過追訴期限的辯護意見理據不足,不予采納。
湛江中院審理表示,易庚華持刀故意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易庚華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應予支持。易庚華持刀殺害無辜兒童,犯罪后果和罪行嚴重,應依法嚴懲。鑒于公訴機關未能提供現場勘查筆錄、尸體檢驗報告等證據,被害人具體死因等情節無法完全查清,量刑證據存在瑕疵。綜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易庚華判處死刑,可不必立即執行。
據此,12月23日,湛江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易庚華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李海玉向澎湃新聞表示,一審宣判后,湛江中院相關負責人曾跟她解釋,因李某平的遺骸未能找到,物證存在瑕疵,沒有辦法判處易庚華死刑。她剛開始不清楚死刑和死緩的區別,了解清楚后,當場表示不接受該判決結果,會向湛江市檢察院申請抗訴。
在附帶民事判決方面,湛江中院一審判決易庚華賠償李海玉經濟損失667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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