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子晚報網訊(記者 吳佳笑 通訊員 趙舒)從小王滿月那天起,父親王某就離開了家。三十多年來,父親只回來過一趟,卻只是為了辦離婚手續,從未對小王盡過撫養之責。然而,父親晚年病重昏迷路邊,被送醫搶救,兩年治療后欠下醫院40萬元醫療費。父親去世后,醫院一紙訴狀將小王告上法庭,要求他“父債子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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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底,年近六旬的王某在路邊昏迷,被緊急送往醫院。經過近兩年治療,他最終于2024年10月搶救無效去世,但累計拖欠醫療費40萬元。醫院多次聯系王某唯一的親屬——兒子小王,要求結清費用或辦理出院,但小王既未付錢,也未接回父親。
醫院隨后向江蘇南通崇川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王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支付40萬元及利息;若遺產不足以清償,則要求小王承擔剩余債務。
崇川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與醫院之間成立事實上的醫療服務合同關系,醫療費應由王某本人承擔。小王并非合同當事人,醫院在治療期間也未與他協商過費用承擔問題。盡管小王表示放棄繼承父親遺產,但作為法定繼承人,他仍有義務負責清理、保管父親的遺產,并用遺產清償債務。
最終,法院判決小王對王某的遺產進行清理,并以清理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向醫院支付醫療費,同時駁回了醫院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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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明確了子女對父母生前債務的清償責任范圍僅限于遺產實際價值。即便父母未盡撫養義務,子女作為繼承人,仍負有保管、清理遺產并用之償還債務的義務,但無需以個人財產承擔超出遺產部分的債務。判決既保障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也避免了法律與親情的失衡。
案件生效后,小王特意從外地趕來,將一面錦旗送到了法官助理手中。
校對 潘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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