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成都市生態環境局召開新聞通氣會,對調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止使用區域相關情況進行通告。據悉,為持續改善空氣質量、落實國家相關部署,成都將分階段擴大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用范圍,新規將于2026年1月1日起逐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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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生態環境局相關工作人員表示,此次調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四川省實施辦法》《成都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以及《國務院關于印發〈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23〕24號)等法規政策,旨在落實國家部署、加快淘汰老舊機械,并將場內高排放車輛納入管控范圍。
據介紹,自2026年1月1日起,成都市全域禁止使用國Ⅰ及以下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四川天府新區成都直管區、成都東部新區、成都高新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龍泉驛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區、郫都區、新津區、簡陽市、彭州市全域以及都江堰市、邛崍市、崇州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的部分區域禁止使用國Ⅱ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自2027年7月1日起,成都市全域禁止使用國Ⅱ及以下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和國Ⅳ及以下排放標準的場內車輛。
本次調整適用于裝配柴油機、在建筑施工、市政施工、廠區作業、園林作業、機場地勤服務、環城生態區農業作業等場景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及場內車輛,包括裝載機、挖掘機、推土機、壓路機、平地機、叉車、打樁機、旋挖機、堆高機、強夯機、高空作業車、起重機及機場地面作業機械等。
判定標準如下:國Ⅰ、國Ⅱ非道路移動機械依據GB 20891-2007,國Ⅳ及以下場內車輛依據GB 17691-2005。自2026年1月1日起,市內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需符合GB 36886-2018中Ⅲ類排氣煙度限值要求。高排放機械禁止使用區域鼓勵使用電動及清潔能源設備;執行應急、搶險任務的機械不受限制。違反規定的,將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處罰,并對使用單位或個人每臺次處以5000元罰款。
“此次調整標志著成都在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管控方面邁出重要一步,將有效推動老舊機械淘汰,助力全市空氣質量持續改善,并為城市綠色發展提供有力支撐。”成都市生態環境局相關工作人員表示。
紅星新聞記者昌娟
編輯 郭宇
審核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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