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申請勞動仲裁,私下調解,有哪些要注意的?
「法律解答」
先上結論:倘若仲裁委已正式立案了,不建議隨意撤訴。
走司法程序是一個很繁瑣的過程,尤其是當事人自己去申請,必然會遇到很多麻煩,因為不熟悉不懂怕被坑,格外的小心謹慎,能申請上本身就是不件容易的事情。
另外,由于近年來勞動仲裁案件數量不斷上升,勞動仲裁排隊已經成了日常,超過三個月以上的地區不在少數。這漫長的等待也是成本,用人單位在逼迫勞動者去申請勞動仲裁維權時就已經發生了。
而撤訴意味著上述過程都沒有了,一旦進入正式立案用人單位反悔還得再來一次,這是十分麻煩的事情。
有人說可以拿著協議直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這是誤導。申請支付令有一個大前提是雙方只存在金錢上的糾紛。換而言之,倘若協議里包含經濟補償、未休年休假等等,法院就會拒絕開具支付令。另外,支付令是按照申請金額的標的收費,價格可不便宜。如果勞動者不熟悉法律,很容易就吃虧了。
公司為啥非要你先撤訴再談?說白了,就是想終止仲裁程序,減輕監管壓力,趁機找機會壓低你的權益,給你增加難度。真正有誠意協商的公司,不會非要勞動者以撤訴為代價。
當然了,不少勞動者能欣然接受用人單位和解、調解方案的主要原因是怕流程太長。這就是容易掉進陷阱的重要原因。那么有無破解的辦法?
第一,核實清楚公司協商的誠意。
是不是套路可以從四方面把握:金額、方式、時間和違約條款。其中,倘若用人單位敢約定自己的違約責任,那就表示誠意十足,因為這事很多用人單位壁而不敢談的事。若用人單位對前三項事情存心有僥幸,譬如每月發工資就是次月五日,老板說資金緊張想要延后一個月,這時就可能有問題。
第二、優先選擇通過仲裁機構來主持調解。
大多數勞動仲裁委都設有聯合調解中心。這個部門主要職責就是負責調解,其中有不少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調解員,可以給給勞動者提供一定的幫助。雙方協商好了,簽了書面協議,這些調解員認為有必要可以幫助雙方向法院申請確認調解協議效力。倘若發現案件已正式立案,調解員會主動與仲裁委溝通,讓雙方直接簽署調解書。這兩者若用人單位不履行,勞動者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就能避免出現上述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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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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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實務操作經驗,在上海市律協發表過多篇專業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聞、北京商報等權威媒體采訪。處理勞動爭議、執行案件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執行案件1000+件,幫助勞動者追回損失上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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