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4年強奸繼女六七十次判24年半#受害人2009年出生,在2020年至2024年期間遭遇繼父多達67次的強奸、猥褻,2020年時受害人只有11歲,屬于刑法中的“幼女”。
首先,我對受害人所遭遇的痛苦與傷害,萬分同情,這段人生陰影可能會籠罩她的一生,她的人生一定需要千千萬萬的努力去修復。我和很多網友的心情一樣,遇見這樣的案件,想得一個詞也是“死不足惜”。
其次,本案判處有期徒刑24年6個月,并不是單獨一個強奸罪構成的刑期,還涉及其他罪名,【從現行的法律規定來】這樣的量刑屬于罪責刑相適應,具體分析如下:
關于強奸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關于【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規定: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發時,受害人只有11歲,屬于“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按照法律規定,以強奸論,從重處罰,而強奸罪的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從重是在這個幅度范圍內從重。
同時,我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強奸、猥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奸淫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適用較重的從重處罰幅度:(一) 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實施奸淫的……”
繼父,是“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其對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實施奸淫,適用較重的從重處罰幅度,但是,量刑幅度還是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個區間。
然而,如果存在第236條第三款的相關情形,量刑則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具體規定如下: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從目前報道披露出來的案件細節,結合本案的判決結果——強奸罪判決有期徒刑15年,我們反推一下,本案可能存在“造成幼女傷害”的情形。
“造成幼女傷害”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強奸、猥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奸淫幼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五項規定的“造成幼女傷害”:
(一)致使幼女輕傷的;
(二)致使幼女患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
(三)對幼女身心健康造成其他傷害的情形。”
被告人涉嫌強奸罪、猥褻兒童罪、強制猥褻罪,刑期合計在35年以上,但按照規定,有期徒刑的上限是25年,所以,本案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24年6個月,算是【有期徒刑】的頂格處理。
#小兜法眼看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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