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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1、被告人朱某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
?2、被告人魯某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
?3、被告人趙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
?4、被告人牟某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盜竊案
?5、被告人吳某某、陳某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
?6、被告人姚某等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
?7、被告單位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
?8、被告人劉某等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
案例一
被告人朱某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
——依法嚴懲利用VOIP設備提供通訊傳輸支持行為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6日至同年3月13日間,被告人朱某某同谷某某(另案處理)合謀,在明知他人實施信息網絡犯罪的情況下,仍然將購買的VOIP設備連接酒店固定電話,接入互聯網后出租,為電信詐騙犯罪提供通訊傳輸支持,非法獲利虛擬幣7000余U幣,折合人民幣(下同)4萬余元。2023年3月13日,被告人朱某某等人在無錫市某酒店房間架設的VOIP設備被上線遠程撥打詐騙電話,致使被害人辛某某被詐騙1.5萬余元。
案發后,公安機關從在無錫市某酒店房間內查獲VOIP設備1臺,從朱某某處扣押到手機1部,從所租用的汽車內查獲路由器4個、VOIP設備7臺、手機卡3張、筆記本電腦1臺。朱某某退贓4.5萬元。
審理結果
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朱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查扣的VOIP設備、路由器、手機卡、筆記本電腦等予以沒收。宣判后朱某某提出上訴,二審審理過程中撤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依法嚴懲利用VOIP設備非法提供通訊傳輸支持行為。由于VOIP設備具有遠程操控、改變主叫號碼、虛擬撥號、互聯網電話違規接入公用電信網絡等特點,大量境外犯罪團伙與境內不法分子勾結,使用在境內搭建的VOIP設備撥打詐騙電話,跨境協同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危害后果十分嚴重。辦案機關依法嚴懲利用新型網絡設備、技術為他人犯罪提供支持的行為,強化從源頭遏制電信網絡詐騙犯罪。
NO.1
案例二
被告人魯某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
——依法嚴懲利用第三方平臺商戶號非法提供支付結算幫助行為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間,被告人魯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情況下,仍提供身份證件給上線“海隊”,用于注冊“天津世匯樂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及辦理該公司對公賬戶,并使用營業執照和對公賬戶,以人臉驗證等方式協助上線注冊綁定杉德支付商戶號,將該商戶號交給上線用于接受、轉移涉案資金共計8000余萬元,其中已核實25307.35元為電信網絡詐騙轉賬款。
審理結果
江陰市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魯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四千元。宣判后魯某某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依法嚴懲利用第三方平臺商戶號非法提供支付結算幫助行為。不法分子糾集人員注冊或受讓貿易、科技類公司后,在第三方支付平臺注冊綁定商戶號,在電信網絡詐騙時讓受害人向上述公司名下的商戶號轉賬,容易使受害人信以為真,迷惑性極強。另外,第三方支付平臺商戶號的資金并無轉賬筆數和金額限制,不法分子往往作為收支通道轉移犯罪資金。辦案機關依法嚴懲利用支付結算賬號為他人犯罪提供支持的行為,通過切斷資金通道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
NO.2
案例三
被告人趙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
——依法嚴懲隨意出售“兩卡”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17日,被告人趙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將其中國農業銀行卡1張(含手機銀行)出售給他人使用,涉案資金共計173萬余元,其中已核實40萬余元為孫某等人的電信網絡詐騙轉賬款,其個人非法獲利2萬元。案發后,趙某退贓2萬元。
審理結果
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趙某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宣判后趙某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依法嚴懲隨意出售“兩卡”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社會上存在被大量非法交易的手機卡、銀行卡,成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必備工具,涉“兩卡”黑灰產業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推波助瀾,已然成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屢打不絕的“幫兇”。辦案機關突出打擊“兩卡”犯罪重點,有利于斬斷幫助鏈條,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進行有效懲治。
同時也提醒廣大人民群眾,在面對不法分子提出收購手機卡、銀行卡等的要求時,一定要保持清醒,明辨是非,不為所動,千萬不要因貪圖蠅頭小利而以身試法,付出無可挽回的慘痛代價。
NO.3
案例四
被告人牟某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盜竊案
——行為人出售、出租本人名下銀行卡給上游犯罪分子后,又起犯意截留卡內資金的行為可以盜竊罪論處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被告人牟某某在明知他人可能實施網絡犯罪的情況下,仍通過手機銀行APP綁定銀行卡的方式,將其中國農業銀行卡、交通銀行卡各1張出租給他人用于接收犯罪所得,涉案資金共計170余萬元,其中已核實27萬余元為電信網絡詐騙轉賬款,其個人非法獲利8000余元。
同年10月18日,因中國農業銀行卡被凍結,卡內資金未被轉出。被告人牟某某明知該銀行卡內凍結的資金系他人實施犯罪所得款項,在銀行卡解凍后,于10月22日至23日將卡內10萬元贓款轉出自用,其中5萬元被轉至其母親微信賬戶、3萬余元用于個人消費、其余錢款存于個人賬戶。
審理結果
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對牟某某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八千元。宣判后牟某某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行為人在出售、出租本人銀行卡給上游犯罪分子后,又起犯意截留卡內資金的行為,應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和盜竊罪數罪并罰。在涉“兩卡”犯罪案件中,“黑吃黑”性質的行為(即賣卡人截留流入卡內違法犯罪所得的行為)時有發生。
行為人為牟取非法利益,出售、出租本人銀行卡給他人使用,實際上已將銀行卡的占有、使用權讓渡給實際使用人,實際使用人成為卡內資金的占有人。行為人之后又起意在銀行卡實際使用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截留卡內資金的行為,系將銀行卡實際使用人對卡內資金的占有非法轉為自己占有,符合盜竊罪的犯罪構成,卡內資金的性質不影響盜竊罪認定。
如果行為人之前出售、出租銀行卡的行為已達到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入罪標準,且之后另起犯意截留卡內資金的行為達到盜竊罪的入罪標準,對行為人應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和盜竊罪數罪并罰。
NO.4
案例五
被告人吳某某、陳某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
——依法嚴懲非法提供商鋪收款碼幫助電信網絡詐騙的行為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至6月,被告人吳某某和陳某某根據謝某(另案處理)指示,提供身份證、銀行賬戶、手機號碼等材料用于注冊某支付有限公司商戶并生成收款碼,使用該收款碼接收他人轉賬,從中牟利。被告人吳某某、陳某某提供的銀行賬戶在某支付有限公司綁定的商戶名稱分別為“商戶_吳盼昱”“商戶_陳亞東”,上述商戶關聯的收款碼對外顯示名稱分別為“街頭男人幫”“吖滴吖滴零食”。被害人掃描上述收款碼后支付的錢款,由某支付有限公司扣除相應費用后隨即轉至該商戶綁定的銀行賬戶。
被告人吳某某、陳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情況下,仍使用上述收款碼、銀行賬戶接收錢款,并根據安排將所接收的錢款轉至指定賬戶,涉案資金共計163萬余元,其中已核實21.8萬余元為電信網絡詐騙轉賬款,二人從中收取3%的報酬。案發后,被告人吳某某、陳某某分別退出3萬元。
審理結果
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對吳某某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對陳某某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宣判后吳某某、陳某某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依法嚴懲非法提供商鋪收款碼幫助電信網絡詐騙的行為。第四方支付,又稱聚合支付,是借助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及清算組織的支付能力,整合多個支付通道的支付手段。第四方支付平臺通常利用自己掌握的大量信用卡、互聯網支付賬號收款碼等支付工具,通過網站,應用程序(APP)等為商戶提供支付、結算、對賬,乃至會員管理和進銷存等服務,是支付結算業務蓬勃發展的必然結果。
由于第四方支付處于灰色地帶并具有快捷便利的特點,越來越被犯罪分子青睞,成為網絡洗錢、網絡詐騙、網絡賭博等網絡犯罪及其黑灰產業鏈的重要環節。辦案機關加大對此類行為的打擊力度,對規范支付秩序、斬斷資金鏈條、遏制網絡犯罪具有重要意義。
NO.5
案例六
被告人姚某等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
——依法嚴懲有組織冒充知名公司精準“引流”的幫助行為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至4月,被告人姚某伙同李某某、殷某某,明知上線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根據上線指令,租用房間招募多名臨時工,利用上線提供的電話卡,冒充通達信、指南針等證券公司工作人員,按照話術撥打推廣股票資訊的引流電話,引導被害人添加和關注上線提供的微信號、微信公眾號。被告人姚某等人通過虛擬幣接收上線提供的好處費,違法所得價值10萬余元,由三人平分。案發后,被告人李某某退贓1.4萬元。
審理結果
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對姚某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對李某某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對殷某某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查扣的電腦主機、手機等予以沒收。宣判后姚某、李某某、殷某某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依法嚴懲有組織冒充知名公司精準“引流”的幫助行為。“吸粉引流”是網絡營銷詞匯,原指某品牌或產品為實現自我推廣目的,通過增加流量、提升曝光度、增加熱度等多種手段吸引粉絲大量關注,并將他們轉化為忠實消費者的營銷手段,但當前竟成為了電信網絡詐騙分子尋找精準目標的手段。辦案機關對“引流”幫助行為的打擊,切斷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觸手”。
特別提醒,廣大群眾要增強反詐意識,警惕各類推銷電話、來路不明的鏈接和添加好友請求等,特別是對于邀請進群、轉發可領取禮物等情況提高警惕,避免因好奇或貪圖小利而陷入詐騙陷阱。
NO.6
案例七
被告單位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
——依法嚴懲為信息網絡犯罪提供廣告推廣的單位行為
基本案情
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是某網絡搜索平臺的棋牌類廣告專項代理商,顏某某是該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間,顏某某在明知下級棋牌游戲代理商推廣的部分棋牌游戲具有賭博功能的情況下,仍指使公司員工為該類涉賭棋牌游戲提供廣告推廣幫助,收取下游代理公司的推廣費共計19億余元,實際非法獲利3616萬余元。
案發后,顏某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公安機關查扣公司違法所得1692萬元,公司退贓1924.9萬元。
審理結果
宜興市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對被告單位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對被告人顏某某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查扣的違法所得人民幣3616.9萬元予以沒收;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機、電腦等物,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宣判后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顏某某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依法嚴懲為信息網絡犯罪提供廣告推廣的單位行為。本案系無錫地區首例單位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案件。實踐中,一些提供互聯網服務的公司、企業,披著“合法”的外衣,為了牟取非法利益而故意實施了相關犯罪行為,其隱蔽性更強、危害面更廣。法律規定,對單位犯罪一般采取雙罰制的原則,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同時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在此提醒廣大商家,要合法誠信經營,在開展業務推廣時,必須認真履行審核義務,切勿因貪圖利益而使單位淪為信息網絡犯罪的幫兇,最終付出沉重的法律代價。
NO.7
案例八
被告人劉某等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
——對在校學生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至3月間,被告人劉某、常某至江陰市辦理架設VOIP設備,使用固定電話轉接為他人實施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提供幫助。為規避風險,常某糾集鄒某某,由鄒某某使用其名下注冊的徐州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申請辦理12條固定電話線路,在劉某、常某租賃的江陰市某室內架設VOIP設備;劉某糾集楊某某(另案處理),楊某某糾集劉甲、劉乙(均另案處理)至江陰分別使用本人名下身份證辦理1條固定電話線路,在楊某某租賃的江陰市某小區架設VOIP設備。
經核實,鄒某某提供的12條固話線路呼叫次數共計4295次,劉甲提供的1條固話線路呼叫次數共計235次,劉乙提供的1條固話線路呼叫次數共計192次,已核實到通過該固話線路詐騙金額8.5萬元。被告人劉某違法所得59916元,其個人非法獲利8396元;被告人常某違法所得43200元,其個人非法獲利28700元;被告人鄒某某違法所得14500元。作案時,被告人常某、鄒某某均系某高等職業學校大專在校學生。案發后,被告人劉某、常某、鄒某某分別退贓20000元、39600元、24500元。
審理結果
江陰市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對劉某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對常某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對鄒某某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退賠的贓款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宣判后劉某、常某、鄒某某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準確把握對未成年人、在校學生群體的刑事政策。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往往因社會閱歷不足,法治觀念淡薄,易被誘惑、裹挾參與違法犯罪活動,近年來,未成年人、在校學生涉“兩卡”犯罪案件數量有所增多。
對于實施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犯罪的未成年人、在校學生,要堅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分層分類處置,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對于具有被他人組織、利用參與犯罪,具有參與犯罪時間較短、獲利較少、認罪認罰等情節的未成年人、在校學生,依法從寬處理。辦案機關應加強與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家庭的溝通聯系,督促嚴格管理教育。
NO.8
來源:中院刑一庭
編輯:趙偉
審核:朱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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