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用贓款在直播平臺打賞的,能否予以追繳?
答:1、直播平臺上,觀眾打賞與否并不影響其觀看直播的內容,作為接受方的直播平臺并未對此提供合理的對價,觀眾的打賞行為應認定為無償贈與行為。
2、涉案贓款用于直播平臺打賞能否追繳發還。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贈與行為,用涉案贓款贈與并非自有合法財產,應當予以追繳,維護被害單位的合法權益。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
第十一條 被執行人將刑事裁判認定為贓款贓物的涉案財物用于清償債務、轉讓或者設置其他權利負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追繳: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財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無償或者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取得涉案財物的;
(三)第三人通過非法債務清償或者違法犯罪活動取得涉案財物的;
(四)第三人通過其他惡意方式取得涉案財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財物的,執行程序中不予追繳。作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對該涉案財物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通過訴訟程序處理。
入庫案例:
武某職務侵占案——涉案贓款用于直播平臺打賞行為的認定及處置【入庫編號:2023-05-1-226-005】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武某在擔任泰山某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山某某集團)財務部銀行出納期間,在不具備償還能力的情況下,利用負責公司銀行賬戶資金支付的職務便利,使用所持有的公司賬戶轉款、復核的U盾和密碼,268次將公司資金共計1.1857億元轉入其個人賬戶并支配使用。轉出資金主要用于網絡賭博充值和在某某、Y某直播平臺大肆打賞,少量用于個人及家庭購買房產、車輛、人身保險等日常支出。其間,武某23次通過向公司銀行賬戶轉回資金1 387萬元應付開支、編制虛假銀行余額調節表等方式應付對賬、掩蓋事實。截至案發,尚有1.047億元未歸還泰山某某集團。
山東省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8日作出(2021)魯0902刑初431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武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沒收財產80萬元;二、責令被告人武某退賠被害單位泰山某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1.047億元。宣判后,被告人武某未提出上訴,公訴機關未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武某作為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
被告人武某職務侵占且尚未歸還1.047億元贓款應當予以追繳,發還被害單位泰山某某集團。其中,被告人武某向某某直播平臺充值的打賞款175.59萬元及向Y某直播平臺充值的打賞款1 732.64萬元的行為,經查,被告人打賞與否并不影響其觀看直播的內容,作為接受方的直播平臺并未對此提供合理的對價,被告人的打賞行為應認定為無償贈與行為,該打賞款系直播平臺無償獲得的涉案贓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被執行人將刑事裁判認定為贓款贓物的涉案財物用于清償債務、轉讓或者設置其他權利負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追繳:……(二)第三人無償或者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取得涉案財物的”。依照上述法律規定,被告人武某向直播平臺充值的打賞款應當依法追繳并發還被害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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