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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FOREWORD
香港大埔宏福苑大火,3人因涉嫌“誤殺”被捕。當行業的“委屈”無法抵消法律的“嚴懲”,當行政處罰上升為刑事責任,依然奔波在一線的物業人,該如何守住那條通往監獄的紅線?本文將對照最新法規,為您拆解物業全生命周期的“生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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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圖片均為AI生成,首張源于@財經雜志,侵權刪)
從"誤殺"指控說起
近日,香港大埔宏福苑的那場大火,其震感透過新聞屏幕,直擊每一位內地物業人的心臟。
128條鮮活生命的消逝,11億港元的巨額善后資金,這些數字固然觸目驚心,但對于我們這些身處管理一線的物業職業經理人來說,最令我們背脊發涼、夜不能寐的,是新聞通報中那短短的一行字:
“警方已拘捕3名涉嫌誤殺的男子。”
在香港的法律體系中,“誤殺”是一項極重之罪。也許有人會說,那是香港,法律環境不同。但請不要忘記,法理是相通的。在內地,雖然我們不叫“誤殺”,但我們有一個同樣沉重、同樣能將一個普通打工人的后半生徹底摧毀的罪名——“重大責任事故罪”。
很長一段時間以來,我們物業行業內部存在一種僥幸心理。大家普遍認為,消防工作做不好,頂多是住建局通報批評,或者是消防大隊開一張幾千元、幾萬元的罰單。甚至有些老板會說:“罰款公司出,你大膽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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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消防主管部門發布的《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職責》,用白紙黑字粉碎了這種天真的幻想。在消防安全職責的最后,關于“刑事責任”的描述如同一記重錘:
“在極端情況下,如果物業服務企業的違法行為造成了特別嚴重的后果,例如導致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請各位項目總、秩序部經理、工程部經理仔細品讀這段話。它不再是關于扣分、罰款的行政博弈,它是關于自由、關于家庭、關于一線物業人后半生命運的刑事審判。
一旦火災發生,一旦傷亡慘重,調查組進駐的第一件事,不是聽你解釋“業主有多難纏”,而是查封你的檔案,調取你的監控,核對你的維保記錄。那時候,你不僅僅是一個為了生計奔波的物業人,你可能就是那個要背負7年刑期的“直接責任人員”。
香港的雷,在內地同樣會爆。這絕不是危言聳聽,而是懸在我們頭頂的達摩克利斯之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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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懂你的委屈,但法律不相信眼淚
在談論法律責任之前,我想先替所有的內地物業人說幾句心里話。因為只有在這個行業摸爬滾打過的人,才懂那種“操著賣白粉的心,賺著賣白菜的錢”的苦楚。
我們是這個社區的管家,但更多時候,我們活得像個受氣包。
當我們在樓道里張貼通知,清理那些堆積如山的紙箱、舊家具(易燃物)時,我們面對的是業主的指著鼻子罵:“我買的房子,公攤面積也是我花錢買的,我放點東西怎么了?你們物業就是多管閑事!”
當我們發現消防主機老化、管網漏水,拿著厚厚的一疊維修方案去找業委會申請動用維修基金時,我們面對的是無盡的質疑:“你們是不是想騙我們的錢?是不是想吃工程回扣?這東西不是還能用嗎,為什么要修?”
當我們想對小區內的違規裝修、住改商(住宅改網店、倉庫)進行強硬制止時,我們面對的是老板的勸退:“別把關系搞僵了,年底還要收物業費,得罪了業主,明年的收繳率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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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我們面臨的現實:上要應付公司的經營指標,下要面對業主的誤解刁難,中間還要應對政府部門的各類檢查。我們活成了“夾心餅干”,在縫隙中艱難求生。
很多項目經理在深夜里感慨:我也想把消防做好,我也想把消防通道清空,我也想把設備修得煥然一新,可是我有權嗎?我有錢嗎?
但是,親愛的同行們,雖然我深深地理解你們的委屈,但我必須殘酷地告訴你們一個真相:法律不相信眼淚,法官不聽解釋。
當審判錘落下的那一刻,沒有任何一條法律條款寫著“因為業主不配合,所以物業公司可以免責”。在法律的邏輯里,你是專業的管理方,你是收取了物業費的責任人,你未能履行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后果就必須由你承擔。
所有的“委屈”,在冰冷的法律條文面前,都換不來一張免罪金牌。我們唯一能做的,不是抱怨環境的惡劣,而是在這惡劣的環境中,依據法律賦予我們的武器,構建一套嚴密的“自我保護體系”。
三條紅線,踩中即"入刑"
為了避免成為下一個新聞通報中的“被捕人員”,我們需要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物業管理條例》,重新審視我們管理的全過程。從接房的那一刻起,到項目老去的每一天,有三條紅線,是絕對不能觸碰的“死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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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道紅線:接管階段的“盲目簽字”與“帶病承接”
一切的隱患,往往始于承接查驗程序中物業公司和建設單位握手成交的那一刻。
在房地產市場的高周轉時代,很多物業公司作為開發商的關聯企業,或者為了急于搶占市場份額,在承接查驗階段往往處于弱勢地位。
面對開發商遺留的消防管網無水、防火封堵不嚴、聯動測試失敗等“硬傷”,很多項目經理在壓力下選擇了妥協。他們想著:“先把樓接過來,以后慢慢修。”或者“這是開發商的問題,跟我沒關系。”
然而,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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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僅僅是一個流程,這是一個法律責任的交接儀式。當你如果不提出異議,在驗收單上簽下名字蓋上公章的那一秒開始,這些消防設施的法律責任主體就從“建設單位”轉移到了“物業服務企業”。
試想一下,如果香港那棟大樓在多年前接管時,物業公司就已經明知外墻材料易燃、內部防火分隔失效卻依然接收且未做任何書面警示,那么今天的火災責任,物業公司難辭其咎。
在內地,如果因為你接收了“癱瘓”的消防系統,導致火災發生時無水可用。法官不會去追究十年前開發商的責任,他只會問你:作為專業管理人,你為什么在《消防法》第十六條規定的“配置、設置消防設施”職責上嚴重失職?
所以,接管驗收時的“老好人”做不得。那不是在幫兄弟單位,那是在給自己未來的牢獄之災埋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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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道紅線:運營階段的“冒險作業”與“指使違規”
如果說接管是“胎里帶”的病,那么日常運營中的違規操作,就是物業人自己作的死。
我們重點談談“消防控制室”。這是心臟,也是最容易出事的地方。
比如消防控制室必須實行每日24小時專人值班制度,每班不應少于2人,且值班人員應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職業資格證書。
但在實際操作中,為了節省人力成本,有多少小區是保安兼職看監控?有多少小區因為報警主機誤報太吵,被強行設置成了“手動狀態”,甚至是直接關機?
消防主管部門明確指出:“消防控制室未持證上崗,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將面臨行政拘留甚至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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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冒險作業”這四個字。
當你作為項目經理,默許甚至指示中控員將主機設為“手動”,導致火災信號未能及時聯動啟動噴淋和風機。在法律定性上,這就是典型的“過失引起火災”和“冒險作業”。
香港大火中,如果調查發現是因為報警系統被人為關閉導致初期火災未被發現,那么相關責任人面臨的就不止是誤殺指控,更是良心的終身譴責。
不要覺得“大家都這么干”就是安全的。法不責眾在安全生產領域并不適用,抓典型的時候,誰撞槍口誰倒霉。
第三道紅線:維護階段的“裝聾作啞”與“職責缺失”
隨著小區樓齡的增長,設施設備不可避免地會進入衰退期。這正是香港宏福苑大火給我們的另一重啟示:老舊小區的安全管理,比新盤更難,風險更大。
《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三款明確規定:企業應當“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這是一個硬性指標。
很多老舊小區,業委會不肯出錢,物業公司為了省錢,于是干脆省去了每年的第三方檢測環節。或者只是找個關系好的公司,出一份假的報告應付檢查。
這叫“掩耳盜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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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發生大火,警方介入調查,發現你們公司連續三年沒有正規的《建筑消防設施檢測報告》,或者報告顯示合格但現場設備全是壞的。這就構成了刑法中“重大責任事故罪”的關鍵證據——“未履行法定安全管理職責”
你不能說“因為沒錢所以沒修”,你首先要回答的是“你有沒有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檢測并發現問題”。檢測是物業公司的法定義務,維修是業主的資金義務,這兩個概念不能混淆。你因為怕修不起就不去檢測,那就是把業主的責任攬到了自己身上,最后替業主坐牢的,只能是你。
絕地求生與合規避險:一份"保命指南"
說了這么多風險,難道我們物業人真的只能坐以待斃嗎?面對強勢的業委會、缺錢的維修基金、刁蠻的違規業主,我們唯一的出路在哪里?
答案只有兩個字:留痕。
或者更準確地說,是依據法律賦予的程序,進行“制止”“報告”。
在《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中,有一條被稱為物業“護身符”的條款:“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請大家把“制止”和“報告”這兩個詞刻在腦子里。這就是我們在法庭上證明自己“盡職免責”的唯一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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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怎么做?針對不同的場景,我為大家梳理了一套標準化的SOP(標準作業程序)。
場景一
面對業主堵塞消防通道、私拉亂接
當你發現樓道里堆滿了紙箱,或者電動車推上了樓,千萬不要只是口頭吵架。
取證:拿出手機,拍照、錄像,記錄下違規的時間、地點、現狀。
勸阻:上門溝通,并要求業主在《整改通知單》上簽字。如果業主拒絕簽字,請在執法記錄儀的見證下記錄“業主拒簽”。
報告(關鍵一步):如果業主屢教不改,請不要猶豫。依據《住宅小區物業消防安全管理》中提到的條款,立即撰寫一份正式的報告,發給當地的派出所、消防救援大隊或街道辦事處。
存檔:務必保留遞交報告的“回執”,或者郵寄掛號信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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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當你手里握著那張政府部門蓋章的“簽收回執”時,如果第二天這個樓道起火了,你才能挺直腰桿告訴法官:“我發現了,我制止了,我制止不了上報了,我盡到了一個物業管理人的所有法定義務。”
場景二
面對消防癱瘓、業委會拒絕維修
這是最棘手的情況,也是很多老舊小區的死結。
檢測:即使知道很難修,也要聘請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年度檢測,拿到一份蓋章的《不合格報告》。這是證明“由于設備老化而非管理不善”的證據。
發函:依據當地物業管理條例如《湖北省物業服務和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關于“緊急情況使用維修資金”的規定,向業委會發出正式的《關于申請啟用維修資金維修消防設施的緊急函》。
避險:如果業委會為了省錢拒絕簽字,或者故意拖延。請立即將這份申請函、業委會的拒簽記錄(或會議紀要)、以及現場隱患的嚴重程度,匯總成一份《重大火災隱患報告》。
掛號上報:將這份報告同時掛號郵寄給:所屬街道辦事處、區住建局、區消防救援大隊。
你要表達的態度很明確:錢在業主手里,權在業委會手里,我作為物業公司已經窮盡了所有專業手段來推動這件事。現在設備依然癱瘓,這個風險我背不動,必須由行政力量介入。
這看似是在“得罪人”,實則是在“救人”。救業主的命,也救你自己的下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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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守的不僅是門,更是命
寫到最后,我想說,這篇文章的目的并不是為了制造焦慮,也不是為了教大家如何推卸責任。
而是想喚醒每一個物業人的底線意識。
我們選擇這個行業,雖然薪水不高,雖然受盡委屈,但我們從事的是一份關乎千家萬戶安寧的高尚職業。
香港大火的慘痛教訓,是用128條生命寫就的血書。它警示我們:在安全生產領域,沒有“苦勞”,只有“責任”。
請把這篇文章轉給你的老板看,告訴他:合規的成本再高,也高不過坐牢的代價;
請把這篇文章轉給你的業委會看,告訴他們:安全投入不是消費,是保命的護城河;
請把這篇文章收藏起來,時刻提醒自己:不要在那些看似不起眼的巡查記錄、整改單、上報函上偷懶。
在這個小區,為了幾千戶家庭的安全,在消防原則問題上,物業絕不退讓,也絕不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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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們守的不僅是小區的門,更是所有人的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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