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腐敗通常情況下都具有較強的偽裝性和隱蔽性,不是深諳內情的人難以知曉,表現形式也往往比較“高級”。但是,像哈爾濱市南崗區法院如此明目張膽,毫不顧忌,且“光明正大”地留下證據,直接干預司法鑒定的低級司法腐敗確是令人咋舌,刷新三觀。
一起工程施工數量和質量的糾紛,法院同時收到原告和被告提交的證據材料。但是,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證據材料移送給鑒定公司,卻不移送被告的證據材料。鑒定公司收到被告自行郵寄的證據材料后,向法院去函詢問如何使用上述檢材。法院居然復函說,原告提供的證據“可作為檢材直接使用。”
根據法院的明確指令,鑒定公司最終得出的“推斷性意見”是被告完成的工程總造價為305萬多元,其中不合格工程造價達到了243萬多元。由此,被告將可能承擔巨大的法律后果。
2020年1月2日,哈爾濱市彩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彩運公司)與湖南實強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實強公司)簽訂《裝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彩運公司將哈爾濱希爾頓歡朋酒店裝修工程承包給實強公司施工,合同約定包干價為3330萬元,彩運公司在實強公司進場后分多次支付前期工程款,后期資金由實強公司墊付1530萬元。
2024年10月18日,距離合同簽訂四年之后,彩運公司以實強公司工程進展緩慢且施工質量多處不合格,監理公司多次下達整改通知,但被告拒不整改,并最終單方違約、強行撤場,實強公司的違約行為給彩運公司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為理由,向哈爾濱市南崗區法院提請訴訟,要求實強公司返還工程款本金482萬多元及利息。
實強公司隨即反訴彩運公司稱,彩運公司包括變更設計圖紙增加工程量,在施工中多次刁難、不準實強公司施工人員使用運輸電梯等以及新冠疫情等原因導致無法正常施工,實強公司多次溝通無效。
彩運公司單方解除合同后,另行聘請施工隊伍對酒店進行裝修。根據核算,實強公司共完成工程量為723萬多元,彩運公司僅支付600萬元,因此向法院訴請彩運公司還應當支付123萬多元。
就此,彩運公司向哈爾濱市南崗區法院提交了公證書及附帶照片視頻,自行制作的工程匯總表及清單,自行委托哈爾濱工大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下稱哈工大公司)意見書等證據材料,其中哈工大公司造價咨詢報告稱,酒店裝修已完成的工程合格部分造價為357萬多元,不合格部分為240多萬元,實際造價為117萬多元。彩運公司因此主張實強公司返還工程款483萬多元及利息。
而實強公司亦向哈爾濱市南崗區法院提交了包括施工日志、工程視頻及照片、施工人員工資、施工材料購買等全部工程施工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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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酒店
2025年4月28日,哈爾濱市南崗區法院以受哈爾濱市中院司法技術處委托的名義向黑龍江興華土地房地產資產評估測繪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興華公司)委托進行工程造價司法鑒定,向黑龍江新宏圖建筑工程質量檢測有限公司(下稱新宏圖公司)委托進行工程質量鑒定。
2025年6月9日,新宏圖公司向哈爾濱市南崗區法院提交鑒定情況說明,明確指出原告彩運公司申請鑒定的工程質量部分已經看不到被告實強公司原始施工狀態,現有材料和現場條件已經不滿足工程質量鑒定的需要,因此工程質量鑒定工作終止。
也就是說,被告實強公司的工程質量是否存在問題已經無法再進行鑒定。但是,工程質量鑒定卻被沒有鑒定資質的興華公司取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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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1日,哈爾濱市南崗區法院組織興華公司和雙方當事人舉行聽證會并對雙方證據進行了質證。
2025年9月23日,興華公司收到法院郵寄的資料,一共六份材料,全部都是原告彩運公司提交的證據材料,并無被告實強公司向法院提交的證據材料。
2015年9月25日,興華公司向法院移交《辦案人提交證據材料的函》,請法院明確上述資料是否是鑒定檢材或檢材中哪些內容可以使用。
2025年10月15日,哈爾濱市南崗區法院以民一庭的名義(蓋民一庭公章)對興華公司復函稱:
“1. 本院送達你公司的《裝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哈爾濱希爾頓歡朋酒店裝飾工程匯總表及裝飾清單、《哈爾濱南崗區希爾頓黃鵬酒店工程顧問合同》、公證書及附帶視頻照片可作為檢材直接使用;
2. 2020.7.10 哈爾濱現場施工問題及整改措施匯總、照片能夠與公正書(原文即為公正書,作者備注)附帶視頻相印證的部分可作為檢材使用;
3. 哈爾濱工大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咨詢意見書中確定的已完工和各部分工程量及不合格部分現場未按圖紙及希爾頓規范施工部分拆改工程量可作為檢材使用;
4. 工程單價以哈爾濱希爾頓歡朋酒店裝飾工程匯總表及裝飾清單記載結合合同總價進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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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彩運公司的證據材料全部照單全收,被告實強公司的證據材料一個不送,且明確復函給鑒定公司按照原告提交的證據作為檢材,哈爾濱市南崗區法院需要一個什么樣的鑒定結果已經非常明確。
果不其然,2025年11月10日,興華公司拿出了一份鑒定意見書征求意見稿,該意見稿稱:依據《建設工程造價鑒定規范(BC/T51262-2017)》之規定“當鑒定項目或鑒定事項內容客觀,事實較清楚,但證據不夠充分應作出推斷性意見”的規定,鑒定單位僅能出具推斷性鑒定意況,由委托人判斷使用。
其推斷性意見為:1、鑒定實際施工的案涉工程已完成工程總造價為3,056,006.70元;2、鑒定實際施工的案涉工程中未按圖紙及希爾頓規范施工部分拆改工程工程造價為 2,437,545.41元。
2025年11月21日,實強公司對興華公司的鑒定意見書征求意見稿提出異議。異議稱:
“法院和鑒定機構違法移送和使用檢材,承辦法官濫用職權以南崗區法院民一庭的名義將原告單方委托的咨詢公司報告中的工程量繼續作為本次鑒定工程量標準,導致興華公司鑒定報告初稿照抄原哈工大公司的造價報告內容,該鑒定報告初稿中305萬工程量金額嚴重違背客觀事實并且嚴重違法,實強公司施工的工程量遠遠大于該初稿核定的工程量金額。
承辦法官以民一庭名義向鑒定機構的復函無法律效力,鑒定機構不應當予以采納并作為依據,本案中承辦法官郭玉儒向鑒定機構復函,復函中加蓋的是民一庭的印章,而非南崗區人民法院的印章,根據相關規定,庭室內部印章只能作為法院內部事務使用,而不能作為對外的具有法院文書效力的印章使用,因此,該復函加蓋民一庭的印章對外無法律效力,鑒定機構不能以此復函作為鑒定依據,也證實了本案承辦法官在明顯的違規操作。
為了法院及鑒定機構能查明實強公司真實的施工和成本付出情況,將全部施工資料全部交給法院作為檢材,該材料能夠真實反映客觀的施工內容和施工成本及工程量造價,但法院并未向鑒定機構移交該檢材,而是直接要求鑒定機構采納原告單方委托哈工大公司咨詢報告中的工程量,明顯違背了公正原則。
本案中鑒定檢材存在嚴重瑕疵,實強公司的施工工程量已經全部被覆蓋多年,鑒定機構根本不可能做出準確的已完成工程量界定,實際上根本無法鑒定。興華公司按照法院承辦人指示來強行鑒定將會導致結果嚴重偏差。”
但是,實強公司要求重新進行鑒定的異議沒有被哈爾濱市南崗區法院采信。2025年12月9日,興華公司出具正式鑒定意見書,內容和征求意見稿一致。同時送達的還有興華公司對實強公司異議的回復,該回復的核心意思是:實強公司提交的檢材是法院沒有向我們提供,非工程造價的技術問題,請找法院!
日前,《陳勇評論》致信哈爾濱市南崗區法院該案承辦法官郭玉儒和民一庭一位副庭長要求了解情況:民一庭公章是否具有代表南崗區法院的法律效力?二,民一庭向興華公司的回函是否經過了集體討論?三,民一庭公章是否有進行日常管理的要求和規定?
在《陳勇評論》提出第二天要去法院當面了解情況時,這位副庭長開始表示同意,后來卻要求去聯系哈爾濱市中院宣傳處。《陳勇評論》質疑南崗區法院的事情為何要找上級法院時,這位副庭長沒有回復。
第二天,《陳勇評論》隨同實強公司法人代表前往南崗區法院,實強公司法人代表現場撥打民一庭副庭長和承辦法官郭玉儒的電話,這二位始終沒有接聽和回復短信。
《陳勇評論》后又致信興華公司鑒定人李春秀核實情況:興華公司是否收到了法院移交的實強公司提供的檢材?正式報告是否對實強公司提供的檢材和彩運公司提供的檢材進行了比對鑒定?興華公司是否具有對工程施工質量進行是否合格的鑒定資質?興華公司認為法院的復函是否符合司法鑒定的條件和要求?
李春秀沒有回復。第二天,《陳勇評論》隨同實強公司法人代表前往興華公司找到鑒定人。李春秀表示興華公司是按照南崗區法院提供的檢材和回函的意見進行的鑒定,實強公司郵寄的證據材料已經收到,但需要經過法院質證后的資料才能進行比對鑒定,由于法院沒有移送,所以沒有對原告被告雙方的證據進行比對鑒定。
實強公司之前向哈爾濱市南崗區營商環境監督局舉報南崗區法院的問題,南崗區法院民一庭一位副庭長回復實強公司代理律師過一次,但并無實質性意見。此次,《陳勇評論》再次隨同實強公司法人代表進行舉報。該局一位工作人員稱,按照黑龍江省營商環境監督辦法的規定,法院立案的案件,營商環境監督局不再立案,但是可以幫助實強公司和法院進行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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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強公司法人代表孟果對鑒定意見要一個說法
事已至此,《陳勇評論》調查的事實已經非常清晰:在哈爾濱市南崗區法院組織的質證過程中,原告彩運公司和被告實強公司均向法院提交了證據材料,但是,南崗區法院明確指令司法鑒定機構按照原告彩運公司提供的證據進行鑒定,而將被告實強公司提供的證據排除在鑒定檢材之外。最終導致司法鑒定機構作出的結論對原告極其有利。
而且,在具有工程質量鑒定資質的新宏圖公司已經明確說明無法進行鑒定的情況下,無資質的興華公司仍然根據法院移交的原告材料違法違規進行了工程質量鑒定。
《陳勇評論》認為,司法腐敗通常情況下都具有較強的偽裝性和隱蔽性,不是深諳內情的人難以知曉,表現形式也往往比較“高級”。但是,像哈爾濱市南崗區法院如此明目張膽,毫不顧忌,且“光明正大”地留下證據,直接干預司法鑒定的低級司法腐敗確是令人咋舌,刷新三觀。
無論是原告彩運公司提交的哈工大公司作出的咨詢意見書還是法院委托興華公司作出的司法鑒定書,都是工程造價鑒定,而非工程質量鑒定,這兩家公司根本就不具備進行質量鑒定的資質。進行工程質量鑒定,必須由具備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實施。
連基本公平都不能保證的審案程序必然導致不公正的審理結果,因此,興華公司這樣程序嚴重違法的司法鑒定不具備法律效力,不具備法院確定的2026年1月28日開庭審理的事實基礎,必須由法院重新向具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移送實強公司的證據作為檢材進行比對鑒定。
哈爾濱市南崗區紀委監委駐南崗區法院紀檢組、哈爾濱市紀委監委駐市中院紀檢組有必要對南崗區法院民一庭違法出具鑒定意見復函,干預司法鑒定,涉嫌構成司法腐敗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司法環境是營商環境的重要一部分,哈爾濱市南崗區營商環境監督局有必要對南崗區法院嚴重破壞司法公平公正的行為進行督辦和問責。
對于該案的相關情況,《陳勇評論》將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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