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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經記者 孟慶偉 北京報道
家委會能否繞開監管向家長收費?每學期數百元的班費該不該交?公辦園收費是否偏低?民辦園定價能否更合理?……這些圍繞幼兒園收費的疑問,折射出家長對“幼有優育”與養育成本的雙重關切。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財政部聯合印發了《關于完善幼兒園收費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全面規范幼兒園收費,旨在有效降低人民群眾的保育教育成本,推動完善生育支持政策體系。
《中國經營報》記者注意到,面對人民群眾對“上得起”“上好園”的強烈訴求,《通知》一方面堅持學前教育的公益屬性定位,另一方面通過實施分類完善收費管理,區分營利與非營利、普惠與非普惠幼兒園,為幼兒園的收費浮動預留了政策空間,更好發揮收費政策對優質普惠供給的牽引作用。
為防范亂收費行為,自2026年1月1日起,各地將建立服務性收費、代收費及幼兒園本園收費“兩張清單”。幼兒園不得以幼小銜接班、興趣班、課后培訓和親子特色班等名義收取費用,也不得通過家委會或引入第三方機構向家長收取費用。
規范收費項目
幼兒園的收費標準,是每個家庭手中的“民生賬本”。價格低了,無法滿足家長們“幼有優育”的期待;而價格高了,又加重育兒負擔。
為了讓幼兒園收費標準更好地回應社會關切,2025年6月起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對幼兒園收費管理方式、標準制定原則及收費監督管理作出了明確規定,旨在有效降低家庭的保育教育成本。《通知》的發布正是對該法律條文的細化落實,促進收費標準合理形成。
國家發展改革委新聞發言人答記者問時表示,目前公辦幼兒園實行政府定價,但難以及時反映成本和供需變化。
記者了解到,部分地區的普惠性民辦園參照公辦園收費標準執行,導致有些園所的人員和公用支出相對較低。同時,也有部分普惠性民辦園和其他非營利性民辦園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部分幼兒園收費標準偏高。
《通知》的一大亮點是將政府定價調整為政府指導價,規定普惠性幼兒園(包括公辦幼兒園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及其他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收取的保教費、住宿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幼兒園可在政府制定的“基準收費標準+浮動幅度”內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新聞發言人表示,執行政府指導價后,公辦幼兒園可以在一定范圍內調整收費標準,以引導和激勵幼兒園提升辦園質量,促進幼兒園持續健康發展。
這意味著,未來全國范圍內部分幼兒園的保教費可能會有所上浮。
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儲朝暉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對公辦園實行政府指導價是合理的,但在具體執行中必須強調‘因地制宜’。因為我國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能力差異較大,定價絕不能‘一刀切’。”
儲朝暉進一步指出,定價時應重點考量政府在學前教育上的經費投入是否充足、到位。由于公辦園的運行資金主要來自政府財政投入和保教費,因此,定價時應統籌考慮這兩部分資金的總和,確保其能夠覆蓋當地辦園的實際成本,并維持良性運轉。
同時,他認為,對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收費價格既要明確收費項目和標準,又必須為其預留合理的價格浮動空間。
“在各地調研時我們也發現,一些地方對普惠性民辦園的定價上限設置過低。從保教費來看,民辦園收費與公辦園相當是合理的,但二者的成本結構有根本性不同,因此,在定價時應允許民辦園獲得與其辦學成本相匹配的收入水平。”儲朝暉認為,公辦園和民辦園應享受等額財政補貼,即財政對民辦園的補貼標準加上實行政府指導價的保教費,總體不低于公辦園生均全口徑財政經費標準。
實際上,政府補貼加保教費不能完全覆蓋辦園成本的情況并不鮮見。北京一家知名幼教集團的總園長向記者表示,作為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其所在園所每個幼兒的生均成本約為3000元,但保教費和政府補貼總額為2250元,二者相比存在750元的缺口。
為了促進幼兒園收費標準合理形成,《通知》多次強調要開展成本調查或監審。定價成本主要包括教職工工資、津貼、補貼及福利、修繕費用、場地租金、固定資產折舊(不含財政投入的)等正常辦園費用支出。原則上,應根據不同班型(如大班、中班、小班)科學分攤核算成本。此外,各地主管部門還將對收費標準、收費項目等進行定期評估,調整優化,評估周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
針對一些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存在過度逐利傾向,收費標準明顯偏高的情況,《通知》要求,營利性民辦幼兒園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同時相關部門要加強監管,必要時可開展成本調查,引導合理收費,遏制過高收費。
“雙清單”制度遏制亂收費
每學期開學時,北京的家長袁枚都會按幼兒園要求交納500元班費,但她和許多家長并不清楚班費的具體用途。在中部某地,有民辦幼兒園收取的“課外活動費”,甚至遠超保教費。
隨著新政策發布,過去一些令家長“困擾”的收費項目將被進一步厘清。《通知》明確,幼兒園只能收五類費用,包括保育教育費(以下簡稱“保教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代收費,開設托班的幼兒園還可收取保育費。與幼兒園保育教育直接關聯的服務事項,以及由財政保障的項目,不得納入服務性收費或代收費。
北京一家大型民辦連鎖教育機構相關負責人吳玉萍告訴記者,服務性收費一般包括伙食費、延時服務費等;而代收費通常指被褥費、外出活動費、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等。
據了解,保教費指幼兒園為在園兒童提供學前教育收取的費用;住宿費指寄宿制幼兒園為在園住宿兒童提供住宿服務收取的費用;保育費則指幼兒園開設托班為2至3歲嬰幼兒提供托育服務收取的費用。服務性收費指幼兒園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外,為在園兒童提供由家長自愿選擇的服務而收取的費用;代收費指幼兒園為方便兒童在園學習和生活,在家長自愿的前提下,為提供服務的單位代收代付的費用。
記者注意到,各地對幼兒園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有相應規定,明確要遵循自愿和非營利原則,但實踐中仍然存在一些亂收費現象。
新聞發言人表示,目前,個別幼兒園通過家委會或引入第三方機構等繞開監管,向幼兒家長收取費用。
為此,《通知》建立了目錄清單制度,通過“雙清單”強化源頭治理:一是建立本地區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目錄清單,幼兒園只能在清單內選擇收費項目,不得超出目錄清單范圍自行設立收費項目;二是建立幼兒園本園收費目錄清單,清單應包括機構性質、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服務內容、收費依據等內容,并按規定向社會和家長公示,清單之外無收費。
“對幼兒園收費,過去各地已有‘清單外禁止亂收費’的要求,但有些幼兒園未嚴格執行。此次三部門建立目錄清單制度,進一步規范收費是非常必要的。”儲朝暉表示。
據了解,針對收費亂象,《通知》也劃出了明確的“紅線”:不得以幼小銜接班、興趣班、課后培訓和親子特色班等名義收取費用,不得通過家委會或引入第三方機構向幼兒家長收取費用,也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幼兒家長收取與入園掛鉤的捐資助學費用。
(編輯:郝成 審核:朱紫云 校對:張國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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