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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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陳某芬訴羅某、何某琴民間借貸糾紛案
2025-16-2-103-005 / 民事 / 借款合同糾紛 /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 2023.06.21 / (2023)滬02民再21號 / 再審 / 入庫日期:2025.12.19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的、用于個人投資經營的債務,投資經營收入用于家庭購買車輛、房產及支付未成年子女的學費等用途的,屬于民法典第1064條第二款規定的“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依法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
入庫編號:2025-16-2-103-005
陳某芬訴羅某、何某琴民間借貸糾紛案
——婚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用于投資經營的債務,可根據投資經營收入的用途確定其性質
關鍵詞:民事;借款合同;民間借貸;夫妻共同債務;超出日常生活開支;個人名義負債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26日至2014年1月29日,原告陳某芬先后向被告何某琴轉賬共計1313.7萬元。同一時期,何某琴先后向陳某芬轉賬共計592.8萬元。2014年2月12日,何某琴向陳某芬出具借款協議一份,內容為:“本人何某琴因公司業務周轉,向陳某芬借款人民幣共計800萬元整(¥捌佰萬元整),借款期限以雙方約定為準,利息每月支付17萬人民幣(壹拾柒萬人民幣),以個人資產擔保。”2019年7月25日何某琴重新向陳某芬出具借條,內容為:“2014年借陳某芬人民幣捌佰萬元整至今,歸還日雙方協商定(預計2019年年底歸還100萬,2020年歸還200萬,2021年歸還300萬,2022年還清)。”
因何某琴未按約定償還借款,陳某芬以前述債務系被告何某琴與被告羅某的夫妻共同債務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1.何某琴、羅某歸還借款人民幣800萬元(幣種下同);2.何某琴、羅某支付以800萬元為基數,自2014年6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的利息。
何某琴辯稱:其與陳某芬是好朋友,2014年2月12日和2019年7月25日的借條都是補寫的。其從1998年起一直做企業注冊代理、稅務記賬等,賺的錢用來買房子、開公司了。其于2010年在楊浦區工商局注冊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自己占股90%,系法定代表人,其母親占股10%。2020年8月該公司注銷。其與羅某原系夫妻關系,雙方于1996年6月11日登記結婚,育有一子一女。約2007、2008年后開始分室居住,2020年10月17日協議離婚。分室居住后自己帶著與前夫所生的兒子生活,其與羅某所生的女兒2011年前往英國讀書,期間生活費、學費大部分也都是她個人出的。平時其與羅某溝通很少,但是女兒出國的事羅某是知道的。
羅某辯稱:其是楊浦區某局的公務員,每月工資單收入11000元左右,不包括獎金。其對何某琴所有債務的來源和去向都不清楚,借債總額、問誰借的、何某琴的賬戶往來情況,都不清楚。家里的開銷都是AA制的。其女兒2011年前往英國讀初中,一年學費和生活費在70萬元左右;2015年開始在英國讀高中,學費和生活費也是在70萬元左右;2017年在倫敦讀大學,一年學費和生活費在50萬元左右;2019年其女兒回國。大部分費用都是何某琴出的,都是經商所得。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2020)滬0110民初25343號民事判決:一、何某琴、羅某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陳某芬借款800萬元;二、何某琴、羅某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陳某芬以800萬元為基數,自2014年6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的利息。
宣判后,羅某不服,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日作出(2021)滬02民終4056號民事判決:一、撤銷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2020)滬0110民初15343號民事判決;二、何某琴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陳某芬借款800萬元;三、何某琴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陳某芬利息(以800萬元為基數,自2014年6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四、對陳某芬的一審其余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陳某芬不服,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4日作出(2022)滬民申506號民事裁定:一、指令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1日作出(2023)滬02民再21號民事判決:一、撤銷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1)滬02民終4056號民事判決;二、維持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2020)滬0110民初15343號民事判決。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何某琴尚欠陳某芬的800萬元借款是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羅某應否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據本案查明事實,案涉借款發生時,何某琴與羅某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有借款協議及借條均由何某琴一人出具,其在不到一年的時間內借款800萬元,明顯超出一般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根據相關證據及當事人陳述,何某琴很早就從事企業注冊代理、稅務記賬等工作,賺的錢也用于買房子等家庭生活開支。何某琴向陳某芬所借款項雖用于賺取利差的經營投資,但其女兒在英國留學的大部分費用,依靠該經營收入。相應地,羅某并未舉證證明其收入足以支持包括女兒留學、買房子等家庭大額開銷,故可以認定何某琴的經營收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系爭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
綜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基于本案事實、證據,法院依法認定,陳某芬的再審請求成立,予以支持。原二審以陳某芬未能舉證證明系爭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對陳某芬要求羅某共同還款的請求未予以支持,有所不當,應予糾正。原一審判決結果正確,應予維持。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的、用于個人投資經營的債務,投資經營收入用于家庭購買車輛、房產及支付未成年子女的學費等用途的,屬于民法典第1064條第二款規定的“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依法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4條第2款
一審: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2020)滬0110民初25343號民事判決(2021年1月20日)
二審: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1)滬02民終4056號民事判決(2021年8月3日)
再審: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3)滬02民再21號民事判決(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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