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記者 薄晨棣
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人口老齡化程度不斷加深,老年人的養老需求日益增長,因養老問題引發的糾紛也逐漸增多。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近日發布的資料顯示,該院近三年審理的涉養老糾紛案件,主要為涉及養老機構的合同糾紛和侵權糾紛,以及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涉養老糾紛兩種類型。妥善預防、解決養老糾紛,與老年人的幸福感息息相關。
“低齡老人”贍養“高齡老人”壓力大,贍養方式能否結合贍養義務人自身情況調整?人民網記者采訪了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方莊人民法庭法官魏敬賢進行解答。
九旬母親訴六旬兒子,贍養費該怎么付?
焦某與王某為母子關系。焦某訴稱,自己年事已高、身患多種慢性疾病,生活無法自理,退休金不足以覆蓋日常生活與醫療開支。而王某未履行贍養義務,故要求王某每月按3500元標準支付贍養費。
對此,王某辯稱自己與母親長期關系和睦,始終在履行贍養義務。同時指出焦某不僅有穩定的養老金與房租收入,享有醫療保險,還持有多筆數額不等的積蓄,這些財產足以支撐其日常開銷與醫療需求。此外,王某強調自身已年過六旬,每月退休金僅5000余元,且同樣身患多種疾病,客觀上無能力承擔焦某主張的贍養費金額。雙方無法協商一致,因此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現焦某年近九旬,已完全缺乏勞動能力,正處于亟需經濟幫扶、生活照料與精神關懷的階段,日常生活與醫療需求均需依賴子女的幫助,王某作為其子女,履行贍養義務既是法定責任,亦符合家庭倫理,故法院對其要求王某支付贍養費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最終,法院綜合考量焦某的實際生活與醫療開支、王某的經濟負擔能力及身體狀況,酌情判定王某每月向焦某支付贍養費1200元。
“低齡老人”贍養能力有限,贍養義務如何履行?
近年來,“低齡老人”贍養“高齡老人”的現象屢見不鮮。部分家庭養老糾紛中,贍養義務人自身已年滿60歲,屬于老年群體。他們既要應對自身看病就醫的健康壓力,又需承擔照顧孫輩的家庭責任,時間與經濟成本雙重擠壓下,其贍養能力與父母的養老需求間存在顯著矛盾。在此背景下,履行贍養義務的方式與標準,能否結合贍養義務人的實際能力進行合理調整?
對此,魏敬賢認為,法律明確了子女贍養義務的法定性與全面性,不僅強調經濟供養是義務核心,更將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納入贍養范疇,回應了老齡化社會中“高齡老人”對多元養老需求的現實訴求。“法院在裁判過程中,也會充分考量雙方實際困境,盡量做到‘情理法’兼顧,既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又避免給贍養人造成過重生活負擔,實現雙方利益的平衡。法院在判決此類案件時,不會機械地要求子女無條件贍養,而是會綜合考量‘父母的需求’和‘子女的承受力’。”
而破解“低齡老人”贍養義務人的雙重壓力,讓選擇居家養老的老年人既能享受家庭關懷,又能得到專業支持,居家養老的逐步完善就顯得尤為關鍵。如何構建一個強有力的居家養老支撐體系?
魏敬賢建議,核心在于打破部門壁壘,實現“資源聚合、服務集成、響應高效”。首先,依托公辦養老機構或優質民辦養老機構,將其打造為集全日托養、日間照料、居家上門、服務轉介于一體的“綜合體”,不僅可以服務機構內的老年人,還能輻射周邊社區,為居家養老的老年人提供“喘息服務”。其次,由街道、社區牽頭,組建包含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養老機構、家政公司、社會組織在內的區域性養老服務聯盟,定期召開聯席會,解決老年人跨領域的就醫及生活需求。最后,確保在養老機構或居家發現急重癥老年人時,能迅速通過綠色通道轉診至醫院,出院后也能順利轉回社區或家中進行康復護理。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方莊人民法庭法官助理張燕對此文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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