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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浙江政務服務網
近日,浙江政務服務網公開洞頭一公司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擅自投入使用、營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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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配圖
行政處罰書顯示,2025年10月16日,溫州市洞頭區消防救援大隊發現當事人溫州市洞頭盛新五交化有限公司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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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五條第四款之規定,該單位建筑面積458平方米,未在告誡承諾期限內取得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許可,自檢査之日起主動停止使用、營業,符合《浙江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二部分裁量權基準細則第一項減輕處罰裁量階次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給予溫州市洞頭盛新五交化有限公司責令停產停業并處罰款人民幣伍仟壹佰元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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