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守好國有資產這一全體人民的共同財富,我國擬制定基礎性、綜合性的法律。國有資產法草案日前提請正在召開的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首次審議。
明確國有資產所有權人職責的內涵
此次提請審議的草案共62條,分為七章,包括總則、國有資產所有權人職責、國有資產管理、國有資產報告、國有資產監督、法律責任、附則。據介紹,國有資產法定位于以憲法為根本遵循、以民法典為基礎、以各類國有資產專項法律為依托,并指導和約束專項法律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
草案明確國有資產的定義和分類,并對主要類別國有資產的定義和顯著特征作出原則性、一般性規定;規定國有資產所有權、管理和監督堅持的原則等。
同時,草案規定國有資產實行國家統一所有與分級分類履行所有權人職責相結合的體制;明確國有資產所有權人職責的內涵等。草案還對資產布局規劃,資產配置、使用、收益、處置,基礎管理等作出規定。
草案規定,國有資產是依照憲法、法律規定明確為國家所有,或者國家通過購買、出資、征收、接受捐贈等方式取得或形成的境內外財產和權益。草案將國有資產分為國有自然資源資產、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企業國有資產以及其他國有資產,既符合現行管理體制,也能夠與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制度和人大國有資產監督機制有效銜接,同時為空域、數據等新型資產留出空間,增強立法的包容性和前瞻性。
明確多項禁止性規定,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草案圍繞履行國有資產所有權人職責規定國有資產管理、報告、監督制度,重點是壓實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機構,以及直接支配使用國有資產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家出資企業等相關主體的責任,健全管理和監督鏈條。草案明確國有資產所有權人職責包括:主張所有、布局規劃、建章立制、審查批準重大事項、依法報告和接受監督等。
在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方面,草案對政府、部門機構和直接支配使用國有資產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家出資企業均明確有關具體管理要求,包括:加強布局規劃,充分發揮布局規劃在國有資產管理中的引領作用;加強資產配置、使用、收益、處置管理,明確“未經法定程序批準,不得擅自配置、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等禁止性規定,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加強基礎管理,規定辦理產權登記、加強財務會計管理、統籌數字化建設等基礎管理制度。
此外,草案還規定了國有資產報告和監督相關制度。針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基礎數據有待夯實、質量有待提高等問題,草案將報告的職責要求延伸覆蓋到履行所有權人職責的全部管理環節,進一步強化國有資產全口徑報告、全方位監督。
新京報記者 吳為
編輯 樊一婧 校對 張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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