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記者從市城市管理局獲悉,《平頂山市城區機動車停車服務管理條例》于8月28日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9月29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城市管理局提醒,凡存在以下三類違規情形的停車場經營管理者,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將處以 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未在條例生效后一個月內到城市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或備案時提供虛假材料; 擅自停止使用公共停車場,或違規將停車場改成商鋪等作其他用途; 未按要求接入全市智慧停車綜合管理服務平臺(智慧停車),或未及時、準確上傳停車信息(比如車位空余情況、收費標準等)。
同時,停車場經營管理者若存在以下行為,經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將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未在停車場出入口設置醒目標志,未清晰標明經營者信息、開放時間、停車泊位數量、收費標準及監督電話; 未保持停車設施標志、標線等交通安全設施正常使用; 未維護好停車場內車輛停放秩序和行駛秩序。
市城市管理局提醒廣大市民,這些行為也將受到處罰:私自設置、損壞或拆除停車泊位標志、標線;用安裝地樁、地鎖,堆放物品等方式圈占公共停車泊位(把公共車位當成自己的“專屬車位”);占用公共停車泊位從事賣貨、賣車、修車、洗車等經營活動,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城市管理部門將根據《平頂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對于未取得停車場經營資格及城管部門備案授權,私自收取他人停車費的亂收費行為,除了沒收違法所得外,拒不改正的將被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此外,非殘疾人車輛占用無障礙停車泊位、非新能源汽車占用新能源汽車專用泊位,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將直接處以100元罰款。
針對道路違停行為,市城市管理局明確:在未施劃停車泊位的道路、人行道、非機動車道亂停車,或占用學校、醫院出入口、消防通道、盲道等關鍵區域停車的,駕駛人在場的予以口頭警告并責令立即駛離;駕駛人不在場或拒不駛離的,將依法處以200元罰款,嚴重影響交通的將予以拖移。
市城市管理局同時重申,我市“首違免罰”政策持續有效。無歷史違章記錄的車主,可通過“平頂山市城市綜合執法局”微信公眾號申請“首違免罰”,該政策一年可享受兩次,每半年為一個周期。未填寫車輛信息或存在未處理違停記錄的車輛,暫不享受該政策權益。
市城市管理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廣大市民如果對停車場備案、設施設置相關問題存疑,可咨詢城市管理部門(電話0375-2633839),工作人員將及時答疑。停車場經營管理者如果被投訴亂收費,查證屬實,將受到嚴重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相關規定,各類價格違規行為處置標準如下:不按政府指導價或公示價收費: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無違法所得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未明碼標價(含未公示收費標準):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價格欺詐(如虛假折價、高價結算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無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或吊銷營業執照。
此外,市城市管理局明確,執法人員在停車管理工作中若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行為,將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平報融媒記者 王孟鶴)
來源:平觀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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