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上海法治報
本想在塞班島體驗碧海藍天
見證愛情的神圣與浪漫
卻不曾想一紙境外婚書
改變了一對情侶的婚姻狀態
回國后想要分手卻成了離婚訴訟……
記者今天從寶山區人民法院
獲悉這樣一起案件
蔡先生與陳女士是一對情侶,相識三個月后,二人相約共赴美屬塞班島旅行。其間,雙方決定在當地登記結婚作為感情見證。于是,二人按照塞班島當地程序,在市政府辦公室舉行了結婚注冊儀式,互許誓言并交換戒指。
然而,回國后不久,雙方因異地相隔、性格不合,感情迅速降溫并分手。隨后,陳女士以婚約財產糾紛為由,將蔡先生訴至法院,要求蔡先生返還由自己購買的戒指或者折價賠償2萬余元,并承擔陳女士在塞班島旅行中所支出的機票、住宿等費用共計5萬余元。
庭審中,蔡先生提供了一系列消費記錄和支出憑證,主張他為陳女士購買了大量奢侈品,且其在塞班島之旅的支出遠超陳女士,因此不同意返還戒指、也不愿承擔陳女士的消費支出。同時,蔡先生向法庭提交了經海牙認證的婚姻登記證件,證明雙方已在塞班島合法登記結婚,形成夫妻關系,因此不存在返還財物事宜。
針對蔡先生的抗辯,陳女士則否認二人婚姻關系,認為塞班島婚姻登記僅僅是二人旅游的一次紀念,在國內并不發生效力。
法院審理后認為,蔡先生與陳女士在美屬塞班島進行婚姻登記,二人的結婚條件符合共同居所地(中國)法律,結婚手續符合婚姻締結地(美屬塞班島)法律,且婚姻登記證件經海牙認證,法院對蔡先生提供的婚姻登記證件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因此,二人之間的婚姻關系有效,在有效的婚姻期間,不存在所謂婚約財產的返還。如雙方需要離婚,可在國內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經法院釋法說理,陳女士撤回起訴。
【法官說法】
1.中國公民境外登記結婚的法律效力如何界定?
本案承辦法官李嘯飛表示,我國對境外登記結婚的效力采取“原則承認+例外排除”規則,即:只要婚姻締結符合法定沖突規范指引的法律,且不違反中國法律基本原則及公序良俗(如禁止重婚、一夫一妻、法定婚齡等),即予承認。
具體而言:結婚條件,適用當事人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無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無共同國籍,在一方經常居所地或國籍國締結婚姻的,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結婚手續,符合婚姻締結地法律、一方經常居所地法律或國籍國法律之一的,即為有效。
該案中,蔡先生與陳女士均為中國公民且常住中國,故結婚條件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經查,二人均已達法定婚齡,無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符合我國法律規定。其結婚手續依據塞班島當地的法律辦理,亦屬有效。因此,二人在塞班島的婚姻登記在中國境內有效。
2.境外結婚證件境內使用的必要條件是什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19修正)》第16條,域外公文書證需經所在國公證或履行相關條約規定的證明手續。
隨著中國加入《取消外國公文書認證要求的公約》(海牙公約),對成員國出具的公文,取消領事認證要求,改由來源國主管機關簽發附件證明書(Apostille,即海牙認證)即可完成證明手續。
該案中,塞班島屬美國管轄,中美均為海牙公約成員國。二人塞班島結婚證件經海牙認證后,即可在中國境內直接使用。
境外締結的婚姻效力并非必須經公證認證或法院承認才生效。只要依締結地法成立且不違反中國法律基本原則及公共利益,其婚姻關系在中國境內即屬有效,無需特別“激活”。公證認證(海牙認證)僅是境外結婚證件在中國境內作為證據使用的程序性要求,而非婚姻關系生效的實質要件。
3.如何在中國境內解除境外締結的婚姻關系?
解除境外有效婚姻關系的前提是婚姻本身有效。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婚姻登記機關不受理結婚登記非在中國內地辦理的離婚申請。因此,境外締結的有效婚姻關系在中國境內只能通過訴訟途徑解除,無法協議離婚。
“該案中,若陳女士想要解除婚姻關系,需另行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提交經海牙認證的結婚證件作為證據。法院將審查婚姻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是否符合我國法律及沖突規范,并結合海牙認證效力,依法作出是否準予離婚的裁判。”法官說。
同時,法官表示,陳女士誤以為塞班島登記結婚僅是一種象征性儀式,不影響其在國內婚姻狀態,但事實上,二人在中國法律體系下的“已婚”身份便已確立,將來還可能面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債務承擔、遺產繼承,甚至重婚風險等復雜法律問題。
記者|王葳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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