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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案例分享8:開設賭場罪(賭博機),獲利5.5萬元,如何處罰?
案例8:張某軍、申某軍開設賭場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河北省魏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5)冀0434刑初122號
獲利:5.5萬元
從輕減輕情節:自首、認罪認罰
從重情節:無
開庭前是否羈押:是
處罰:一、被告人龔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追繳被告人龔某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69642元,上繳國庫。其中,被告人龔某某已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2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三、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由扣押機關金華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依法處理。
拘留日期:2025.1.17
判決日期:2025.07.17
公訴機關指控:
2024年12月22日至2025年1月15日期間,被告人張某軍為獲取非法利益,購買捕魚機、售煙機放在魏縣北皋鎮孫莊村被告人申某軍家中開設賭場。二被告人約定賭場盈利四六分成,張某軍占六成,申某軍分四成。賭場的日常盈利申某軍安排其長子申某龍與張某軍安排的申某兵進行結算。在此期間,申某亮等9人以玩捕魚機上下分等方式多次在申某軍家中參與賭博,累計賭博交易508筆,涉案資金140170元,非法獲利55600元。
公訴機關認為:
被告人張某軍、申某軍為獲取非法利益共同實施開設賭場行為,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張某軍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獲利金額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被告人申某軍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無異議,當庭自愿認罪,但辯稱起訴書指控的非法獲利金額不對。
法院認為:
被告人張某軍、申某軍為獲取非法利益共同實施開設賭場行為,情節嚴重,其行為已經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張某軍辯護人關于張某軍系從犯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張某軍出資全額購買捕魚機,放置被告人申某軍家中進行盈利活動,且張某軍分利六成,故被告人張某軍不屬于從犯,對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信。辯護人的合理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張某軍被抓獲后主動供述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某軍積極繳納罰金及違法所得,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申某軍辯稱非法獲利數額沒有那么多,經查,有河北某某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微信支付交易明細、微信支付交易記錄等可以互相印證,故對其辯解意見不予采信。申某軍辯護人的合理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申某軍系抓獲到案,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張某軍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已繳納),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33360元(已繳納)。
二、被告人申某軍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22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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