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標準制定背景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自2015年發布實施后,對規范和提升本市大氣污染防治水平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助力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pm2.5濃度持續降低,空氣質量優良率穩步提升。在標準實施至今的十年里,國家、長三角和上海都陸續出臺了大氣污染防治的政策,環境管理水平迅速提升,環境管理要求和手段都發生了較大的變化。雖然pm2.5污染得到較為有效的控制,但是臭氧的污染卻呈現逐漸上升的勢頭,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仍面臨很大壓力,揮發性有機物和氮氧化物協同控制的要求越來越高。與此同時,隨著減污降碳協同和新污染物治理等最新政策的出臺,對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管控也帶來新的更大的挑戰。針對大氣污染物(特別是揮發性有機物)不僅對有組織排放加強了管理要求,還提出了對無組織排放及污染治理設施的管理要求。2020年國家發布《生態環境標準管理辦法》,為了適應最新國家要求、長三角一體化共保聯治,以及美麗上海建設的要求,考慮到大氣污染治理工藝也在不斷提升改善,有必要通過標準的修訂,對控制因子、排放限值,以及管理規定提出新的要求,有必要對標準進行修訂。
二
標準制定歷程
根據地方環保標準制修訂的有關程序,市生態環境局多次聽取有關部門、企業及專家的意見和建議,并公開征求意見。后續,市生態環境局和市市場監管局聯合召開了標準技術審查會,專家組一致同意標準通過技術審查。
三
標準的適用范圍及主要內容
本標準規定了固定污染源大氣污染物有組織排放控制要求、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企業邊界監控要求、污染物監測要求、達標判定要求及實施與監督等內容。標準適用于現有固定污染源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固定污染源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管理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國家或上海市已經發布針對區域、行業、通用工藝或設備制定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應該執行相應國家或上海市的區域、行業、通用工藝或設備排放標準的規定。排放惡臭污染物的,執行《惡臭(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db31/ 1025-2016)的要求。其他污染源執行本標準。國家或上海市地方排放標準未規定的項目可參照本文件執行。
四
標準的限值
本標準更改了大氣污染物控制項目分類,有組織排放限值要求按照基本項目和特征項目分別設置11項基本項目和60項特征項目,增加了隧道交通尾氣集中排放設施、發動機制造測試設施、固定式內燃機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增加了污水輸送和處理系統、危險廢物暫存場所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更改了部分污染物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和(或)最高允許排放速率限值;增加了苯系物污染治理設施處理效率不小于90%視同最高允許排放速率達標的要求、顆粒物(除碳黑塵外)污染治理設施處理效率不小于99%視同最高允許排放速率達標的要求;刪除了部分由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管控的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更改了廠區內非甲烷總烴無組織排放標準;增加了nmhc最低處理效率的要求、vocs燃燒(焚燒、氧化)裝置排放要求;更改了附錄a的性質和污染物項目,刪除了附錄a中其他物質的排放限值判定方法。
五
標準的實施時間
本標準經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2025年11月20日發布,新(改、擴)建的污染源自2026年3月1日起執行本標準;現有污染源自2027年3月1日起執行本標準。
六
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七
標準文本的獲取方式
?標準頒布后,將會在市生態環境局網站(https://sthj.sh.gov.cn/)上全文公布,大家可自行前往下載。?
點擊 閱讀原文,查看《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發布〈工業企業設備與管線組件揮發性有機物泄漏排放標準〉〈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生活垃圾焚燒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為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公告》(滬環法〔2025〕174號)
編輯:張玉潔
上觀號作者:上海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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