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則視頻引發廣泛關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數據顯示,2024年全國各地法院審結的一審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高達78.72萬件,位居居民商事糾紛第五位。這一數字令人震驚,它清晰揭示,業主與物業之間的矛盾已成為當前普遍且突出的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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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近年來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與法院紛紛出臺措施試圖化解糾紛——例如部分法院已對物業公司集體起訴業主的行為加以限制——但物業糾紛的總量依然居高不下,穩居矛盾榜前列。排名前四的糾紛類型雖未明示,但大概率與房產領域密切相關,如房屋爛尾、裝修質量、貸款斷供等。開發商與物業,這兩個與百姓安居息息相關的環節,卻成了許多煩惱的源頭。
面對持續高發的糾紛,北京、上海、青島等地于2025年相繼推出了新的物業管理規定,從公共收益透明化、服務質量標準化等多個維度試圖“精準破題”。這似乎是對民間日益高漲的“取消物業”呼聲的一種回應。新規旨在規范行業,提升服務,愿景是構建更和諧的社區關系。
然而,無數業主基于過往經驗,心中難免存疑:這些新文件,真能帶來根本性改變嗎?
一、政策頻出,為何“濤聲依舊”?
物業服務矛盾積弊已久,關乎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多年來,相關部門確實在不斷嘗試,各類政策文件層出不窮。每當新規出臺,總能讓業主們短暫地看到希望,仿佛長期被動的局面即將扭轉。但時間往往是最好的檢驗劑。許多業主漸漸發現,不少規定在實踐中或被架空、或打折扣,難以觸及矛盾核心,物業服務水平的實質提升有限,一切似乎又回到原點。于是,最初的歡呼變成了后來的麻木。
究其原因,許多政策往往側重于對表面癥狀的治理,屬于“頭疼醫頭、腳疼醫腳”,未能直指病灶。例如,被許多業主詬病為“痛苦之源”的“前期物業”制度——即由開發商在項目交付前選聘物業公司并簽訂長期合同——這一根本性制度安排多年來鮮有實質變革。
在此底層框架下,業主的自主選擇權從源頭就被削弱,后續諸多修補性規定,其效力難免如同“在麻袋上繡花”,基礎不牢,成效自然受限。此外,業主們期盼的、能系統性保障其權益的專門法律,如《業主權益保護法》、《業委會組織法》等,仍遙遙無期。制度性保障的缺位,使得業主在與物業公司的博弈中常常處于弱勢。
二、“取消物業”:被誤解的訴求與真實的愿景
每當業主表達不滿,提出“取消物業”的口號時,常會遭遇一些刻板印象的反駁:沒有物業,小區將陷入垃圾成山、秩序混亂的境地;大量物業從業人員失業會增加社會負擔等等。這些說法,很大程度上曲解了業主們的真實意圖。
廣大業主所呼吁的“取消”,絕非取消必要的物業服務本身,更不是拒絕支付合理的物業費。其核心訴求在于:
取消服務質次價高、缺乏監督的“黑心”物業企業。
取消不合理、不合法、剝奪業主選擇權的物業管理制度。
這正如當年公眾對出租車行業的不滿,并非要消滅出租車服務,而是反對公司化的壟斷經營模式,渴望更公平、透明的市場環境。業主的家園,理應由業主做主。法律并未禁止小區業主通過業主大會自主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采取自治、自管模式。
業主們渴望的,是打破開發商指定的“前期物業”帶來的潛在利益捆綁,是建立“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讓那些“干啥啥不行,收費第一名”的“物爺”式企業退出市場,讓優質服務者獲得發展空間。實現這一目標,小區不會陷入混亂,物業服務人員也不會大規模失業,只是服務的提供方和管理模式將更符合業主的集體意志。
三、破局之路:制度革新與技術賦能
固然,僅靠一紙文件難以徹底化解沉疴。但我們有理由相信,社會的進步和時代的發展終將推動不合理問題的解決。
歷史提供了借鑒:昔日出租車行業的壟斷堅冰,并非被傳統訴求直接打破,而是被“網約車”這種基于互聯網技術的新模式所重塑,從根本上改變了民眾的出行體驗。在電信、金融等領域,技術賦能也顯著提升了服務透明度與便捷性,減少了糾紛。
物業服務領域也正迎來類似的變革契機。隨著智慧社區建設的推進,各種AI技術與智能服務方案正逐步融入物業管理。未來,門禁管理、安防巡邏、設施維護、費用收繳、投訴反饋等環節,都有可能通過數字化平臺實現更高效、更透明的運作。技術的力量可以壓縮人為操作的空間,提升服務標準化的程度,讓服務質量更有保障,讓公共收益等信息更易于監督。
那些固步自封、只想“躺著賺錢”的物業企業,必將被市場和科技所淘汰。技術的深度應用,有望從操作層面大幅降低傳統物業矛盾發生的概率。
四、結語:前景可期,現實仍需努力
長遠來看,技術革新與制度完善的結合,必將推動物業服務行業向更健康、更人性化的方向發展,業主的家園環境有望變得更加和諧美好。
然而,美好的前景不能掩蓋當下的嚴峻現實。在根本性的制度變革和廣泛的技術賦能完全落地之前,物業糾紛在短期內很可能仍是困擾中國社區的突出矛盾,甚至案件數量可能繼續攀升。
這意味著,廣大業主不能僅僅等待“救世主”,仍需團結起來,積極學習相關法律法規,依法、理性地通過業主大會、業委會等組織行使權利,為爭取自身合法權益、建設理想家園而不懈努力。
社會的每一分進步,既需要頂層的制度設計,也離不開基層每一個體的清醒認知與積極參與。唯有如此, “家園自治、服務優質”的社區理想,才能從愿景照進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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