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泰州一樁刑釋人員擔任國有控股企業“高管”的事件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的原交通運輸管理局局長卜某山,刑滿釋放后竟進入泰州夏北新型綠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擔任“高管”,這一現象明顯踩踏了國企用人的法律紅線。
從法律層面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明確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任命或建議任命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需具備“良好的品行”及符合職位要求的專業能力。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更是直接指出,構成犯罪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卜某山因職務犯罪獲刑,出獄后卻擔任國企“高管”,顯然違背了這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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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企業運營角度,夏北公司本是國家政策大力扶持的固廢資源化利用企業,在混改前發展良好,營收年均超2000萬元。但金東城投控股后,違規任用卜某山,導致企業陷入困境,營收大幅萎縮至2025年上半年的幾十萬元,一條綠色產業鏈瀕臨消失,2400萬元國資面臨貶值流失風險。
此事件不僅關乎單個人員的違規任用,更暴露出當地國企混改過程中可能存在的灰色地帶。相關部門需全面徹查,不僅要查清卜某山任職的規范問題,更要對國有資產評估、投資決策、人員任用等環節進行系統性審查,嚴肅處理違規行為,維護國企用人規范和市場公平競爭秩序,讓國企真正成為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中堅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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