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2.29來看這么一起代表性案子——
#【男子被女友報警稱強奸獲刑3年 出獄后兩人復合 爭吵時男方致女方身亡 男子母親:事發后兒子說做了錯事要求報警】#因爭吵殺害女友男子母親回應# 男子被女友指控強奸獲刑3年,出獄后兩人復合,又因瑣事爭吵致女方身亡。 2025年10月15日,男子劉某與女友晶晶在江蘇昆山打工期間,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吵。爭執過程中,劉某掐住晶晶頸部,致其窒息身亡。記者了解到,案發后警方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將劉某刑事拘留,目前案件仍在辦理中。
劉某母親告訴@紅星新聞 記者,事發后,劉某第一時間聯系她,說做了錯事,要求報警,還稱爭吵的導火索是晶晶提起“之前的事情”,刺激到情緒激動的他。 2022年7月,同為大學生的劉某與晶晶,在暑期見面同住。期間晶晶報警指控在生理期時遭到劉某強奸。據劉某母親提供的聊天記錄顯示,劉某被羈押期間,晶晶曾表達愛意并稱不希望劉某坐牢。 安陽市文峰人民法院認為,盡管晶晶對劉某表達了關心,但不能否定劉某違背晶晶意志,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事實。一審劉某以強奸罪獲刑三年。劉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維持原判。 2025年7月13日,劉某刑滿釋放,不久后便與晶晶復合。沒想到3個月后又因爭吵釀出悲劇。 紅星新聞
先補充一點男方母親在短視頻平臺上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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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男方母親的曝光: 1、男女雙方是大學同學 2、3年前女方提出要30W彩禮,男方拒絕,提出分手 3、女方一氣之下報警說被強奸,男方被拘留 4、女方和男方家人達成和解,男方家人愿意給彩禮娶女方 5、女方去撤訴,并表示自己是自愿的,但是檢方拒絕采納,最終男方被判了3年 6、女方感到很后悔,在男方被拘留的日子里,把男方的微信當做樹洞。留言了幾百條,都是表示還愛著他,很想他之類的 7、3年后男方出來,2人復合 8、復合3個月后,男方因為給女方洗衣服的時候忘記洗了女方的襪子,女方就開始罵人。吵到關鍵處,女方直接說:“早知道你這樣把你送進去是對的!”男方一氣之下掐死女方…… 大豬查理 整理
以上再次暴露出內地強奸案審理中的一個尖銳矛盾,也就是當親密關系中的性行為被事后指控為強奸時,司法到底如何甄別“真實違背意志”與“情感博弈”?
先說證據方面。根據我國刑法,強奸罪的核心構成要件是“違背婦女意志”,但司法實踐中,女方陳述往往成為關鍵證據。比如本案中法院明確指出,即使晶晶事后表達關心,也不能否定性行為當時的違背意志事實。
然而,這種依賴單方陳述的傾向明顯會埋下隱患。有觀點指出,部分案件中,辦案人員因擔心被指責“漠視女性權益”,傾向于簡化證據審查流程,選擇將“女方說法”直接等同于客觀事實。
再看情感關系中的性行為事后反悔,綜合分析來看,涉及的動機包括但不限于情感報復、經濟勒索或關系破裂后的情緒宣泄。此前我已經寫過很多這樣的案例了。倘若司法機關并沒有去深入考察報案動機,僅憑單方陳述就草率定罪,就會使法律淪為情感斗爭的公權力工具。
此外更加值得深思的是,司法實踐中對“自愿”的認定有時是嚴重脫離生活實際的。在親密關系中的性行為,往往存在模糊邊界。一方面情侶之間可能因為爭吵后而情緒化報案,另一方面可能也出于“試探感情”“索取補償”等復雜心理而借報案作為威脅。如果機械地適用“女方說不即違背意志”的規則,忽視關系背景與行為模式,那就極大可能造成事實誤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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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母親指出二人是因為彩禮沒談攏,雖然暫時只是其一面之詞,但在當下的社會環境中極大可能是真的。從事后女方使勁“補救”也看得出來,她就是玩砸了又收不回來了,悔之晚矣,也就只能在男方出獄后復合敲死“深情”人設。
在我國,強奸罪是公訴案件,一旦啟動司法程序,即便女方反悔也是難以撤回的。而且這樣的案件很容易激化兩性互信危機,男性擔憂“一步踏錯終身毀”,女性則會憤怒于“狼來了”太多而導致真遇到事了維權艱難。但現在情況就是這么個情況,當某些群體慣用這種操作來拿捏男方,那就不要怪事后遭到反噬了。
之前我寫過的《》《》《》《》《》《》《》……真是合訂本實時更新啊,可能有人現在看到“強奸”二字直接都會問:“是不是誣告啊?”這已經形成條件反射了。
總之,本案男方劉某與女方晶晶的悲劇,既是情感的失控,也是司法系統在特定觀念下的折射。當法律被情感博弈裹挾,當“她說”成為足夠定罪的理由,那么每個人都可能成為下一個受害者。正義的底線,不在于傾向哪一方,而在于永遠給真相留出說話的空間,否則就只有繼續加速了。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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