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劉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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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院: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 由: 排除妨害糾紛
裁判日期: 2018年05月25日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編寫人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王艷
問題提示
物權保護中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并非絕對
裁判要旨
物權受到侵害時,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也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但對公平正義的追求,不能無視背后的資源損耗和相關公共價值,在諸多可能的維權方式之間,社會和司法應當鼓勵和支持當事人選擇成本較低且效益較高的方式。物權的行使并非絕對,應有合理邊界,應當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關鍵詞
物權保護 請求權 社會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武漢某公司(以下簡稱鑫明公司)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武漢地鐵某公司(以下簡稱地鐵集團)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3年12月6日,鑫明公司取得武國用(2003)字第2821號《國有土地使用證》,該證載明:地號B01061486號,座落武漢市漢陽區二橋西區,使用權類型出讓,使用權面積7071.79平方米。其后,鑫明公司將該土地上房屋出租給案外人武漢金馬鎧旋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馬鎧旋家居)用于商業經營。2011年6月8日,地鐵集團與金馬鎧旋家居簽訂《4號線二期工程王家灣站施工臨時占用廣場補償協議》(以下簡稱補償協議),約定:因武漢軌道交通4號線二期工程王家灣站施工,需拆除金馬鎧旋家居廣場漢陽店門前廣場、綠化設施、裝飾燈等地面附著物,作為施工臨時用地;地鐵集團一次性支付補償價款共計1693916.29元;如因施工造成房屋損傷或需征收土地使用權,該兩項補償由鑫明公司享有。
2010年4月1日,地鐵集團取得武漢市國土資源規劃局核發的武規地【2010】097號關于軌道交通4號線二期工程土地儲備項目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2012年5月14日,地鐵集團取得武漢市國土資源規劃局核發的武規選【2012】097號《建設用地選址意見書》,該意見書載明:建設項目名稱軌道交通4號線二期工程,建設單位武漢地鐵集團,擬用地面積1097033平方米,建設項目擬選位置漢陽區、武昌區。2012年11月14日,地鐵集團取得武漢市國土資源規劃局核發的武規選【2012】307號關于軌道交通3號線一期工程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2015年11月6日,地鐵集團取得武漢市國土資源規劃局核發的武規地【2015】186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該許可證載明:建設項目名稱軌道交通3號線王家灣站,用地單位地鐵集團,用地位置漢陽區王家灣,用地性質軌道交通用地,用地面積50693.3平方米。武漢市軌道交通4號線、3號線分別于2014年12月、2015年12月全線開通。
鑫明公司訴稱,地鐵集團負責建設、運營的地鐵3、4號線王家灣站M、L出入口位于B01061486號國有土地使用權紅線范圍內,侵占了鑫明公司土地。請求判令:1.確認地鐵集團所建地鐵3、4號線漢陽王家灣M、L出入口侵犯鑫明公司土地面積約941.98平方米及地上建筑設施違法;2.地鐵集團拆除在鑫明公司土地使用權上所建的侵權、違法建筑物并恢復原狀;3.地鐵集團在《楚天都市報》或《楚天金報》或《武漢商報》或其他武漢主流媒體上向鑫明公司賠禮道歉;4.本案訴訟費由地鐵集團承擔。本案審理過程中,經一審法院釋明,鑫明公司堅持其訴訟請求。
裁判結果
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2016)鄂0105民初2833號判決:駁回鑫明公司的訴訟請求。鑫明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2日作出(2017)鄂01民終7073號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鑫明公司不服該生效判決申請再審,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5日作出(2018)鄂民申1648號民事裁定:駁回鑫明公司的再審申請。
法院認為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鑫明公司以出讓方式取得涉案土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地鐵集團未經權利人鑫明公司許可,擅自在該土地上建造地鐵3、4號線王家灣站M、L出入口構筑物,無視他人合法權益,行為明顯失當,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五條“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第三十六條“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第三十七條“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之規定,地鐵集團的行為妨害了鑫明公司行使物權,鑫明公司可以選擇請求排除妨礙、恢復原狀,也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本案中,鑫明公司在一審訴訟中堅持選擇行使排除妨礙請求權,要求拆除地鐵出入口構筑物,恢復原狀,初步符合上述法律規定,對其訴訟請求,再審審查法院予以理解和尊重。
但是,本案的特殊性在于,鑫明公司的維權行為不僅涉及當事人雙方之間的公平正義,而且直接關系到物的最大利用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等社會價值,人民法院在保護鑫明公司合法權益時,也應當對這些價值進行結合權衡。畢竟,社會資源是有限的,對公平正義的追求,不能無視背后的資源損耗和相關公共價值,在諸多可能的維權方式之間,社會和司法應當鼓勵和支持當事人選擇成本較低且效益較高的方式。就本案而言,支持鑫明公司恢復原狀的訴請將造成已正式投入運營的地鐵3、4號線王家灣站M、L出入口被拆除,導致社會公共資源浪費較大,廣大市民出行亦極為不便,鑫明公司要求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的訴請造成的經濟和社會成本過大,必然不被社會和法律提倡。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條規定:“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該條款的立法目的是對物權絕對性、排他性的限制,物權的行使應當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本案中,鑫明公司系被侵權一方,提起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行為不存在行使物權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問題,法律亦不要求鑫明公司犧牲自己的利益或不主張權利。但行使權利有選擇性時,并不排除權利行使的合理邊界,鑫明公司完全可以通過追究地鐵公司賠償侵權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費用等方式予以替代。本案中,經一審法院釋明,鑫明公司仍堅持行使排除妨礙、恢復原狀請求權,不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未充分考慮公益構筑物已經建成并運行和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的客觀事實,超出了行使權利的合理邊界,再審審查法院對此表示十分遺憾,一、二審判決未支持鑫明公司排除妨礙、恢復原狀請求權并無不當。再審審查法院期望地鐵集團主動與鑫明公司協商賠償事宜,盡快填補自己的侵權過錯,鑫明公司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也可以通過另行提起侵權損害賠償之訴的方式解決紛爭。
案例評析
本案涉及物權權利人在其合法權利受到侵害時如何進行有效保護的問題。
一、物權保護的請求權類型包括物權請求權和債權請求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通說認為,物權是支配權、絕對權、財產權。對于物權的保護,主要體現為物權請求權和債權請求權。物權請求權是指物權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時,有權請求侵害人返還原物、恢復原狀、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物權請求權作為一種獨立的請求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對其主要類型進行了規定。債權請求權是指在物權受到侵害并發生財產損害時,權利人要求行為人賠償損失的權利,它是一種索求性、進取性的請求權。其典型的民事責任形式即是賠償損失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七條對此進行了明確規定。在物權受到侵害并發生財產損害時,權利人對物權的保護發生物權請求權和債權請求權的競合,根據上述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權利人可以對請求權進行選擇行使。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侵占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因此物權被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選擇行使一種或者數種請求權。
二、司法裁判中整體與局部的利益衡量問題
針對所涉地鐵口已經正式投入運營的既成事實,司法裁判考量的是社會公共利益與被侵害人之間經濟利益的平衡,依法優先保障整體公共利益。雖然物權保護有物權請求權和債權請求權,兩種請求權甚至可以被同時選擇、同時適用,但并不意味著在所有的物權保護中,這兩種請求權都能實現或同時實現。《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條規定: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該條款的立法目的是對物權絕對性、排他性的限制,物權的行使有權利邊界。如相鄰關系中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可以合理利用相鄰不動產土地,同時在利用時也應盡量避免對相鄰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同樣,物權保護亦應遵守上述規定,如違反則無法得到法律的支持。概括而言,物權保護應具有合法性、符合公序良俗、不損害社會公益、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如物權的保護會損害廣大社會公眾的共同利益,則其權利行使受到限制。合法的物權或債權請求權的行使,要根據受損害的具體事實來主張。如物權遭受的損害已經發生,損害恢復又需耗損更大的社會資源或損害社會公益時,社會和司法則不應鼓勵和支持權利人恢復原狀的訴請。
三、司法裁判中法官釋明權的行使
司法裁判中法官釋明權的行使,一審法院通過法官釋明告知當事人可變更或另行主張損失賠償的責任方式,這種處理方式是利益衡量的結果,既兼顧社會公共利益,也為物權人的合法權益實現提供可能。在物權受到侵害時,如發生物權請求權和債權請求權競合的情形,兩種請求權可以獨立適用,也可以結合適用。原因在于兩種請求權是兩種不同的對物權保護方法,從不同的角度對物權損害予以不同的救濟,兩者對物權保護的側重點不同。在獨立適用的情況下,如權利人主張物權請求權,無論其請求是否得到支持,其均可以基于債權請求權另行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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