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李永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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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近日,W市F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詐騙案,被告人王某虛構身份,虛構具備實現請托事項的能力,多次騙取他人錢財,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10萬元。
經人民法院審理查明:1.2023年2月至9月間,被告人在外欠債務且無力償還的情況下,虛構某單位工作人員身份,謊稱自己有能力安排人員入職工作,并以收取“介紹”費用為由多次騙取10余名被害人錢款共計820000元,所騙錢款用于償還債務及日常消費等;
2.2023年3月至9月間,被告人虛構某單位工作人員身份,在外欠債務且無力償還的情況下,謊稱其有能力爭取到某消費扶貧項目投資掙錢,并偽造農副產品合同定金截圖,在獲取被害人信任后,以需要購買原材料為由,騙取被害人82000元。
案發前,被告人向被害人退還110000元,其詐騙資金共計792000元。
W市F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具備實現請托事項的能力,多次騙取他人錢財,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對被告人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十萬元;并責令被告人繼續退賠各被害人損失。
二、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關于本案被告人王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如下:
第一,虛構實現請托事項的能力,使得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處分財產。找工作、拉項目投資,均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相關政策意見申請、辦理。被告人在前有外債且無力償還的情形下,虛構身份包裝自己,謊稱自己有能力安排人員入職工作,承諾請托辦事,致使被害人處分自己的錢財。
第二,并無辦理請托事項仍假意承諾。行為人并無能力辦理,為了迷惑被害人,通過偽造文件等方式虛構自己辦理了各種事項,但并沒有實施找關系、請托辦事的實質行為。被告人辯解轉請托了第三人,但對方稱需要20多萬,被告人遂放棄了辦理。該第三人與請托事項不具有直接或間接可以辦成的可能,與請托事項關聯度極弱,實際上確實亦未辦理成功,此類為了虛構事實所進行的其他無關事項不能成為出罪理由。
第三,收到錢款后用于生活、投資等與請托事項無關或關聯度弱的事宜。行為人收到錢款的流向及適用情況是該類案件審查的重點,財物最終被行為人取得和使用,即客觀上占有了財物,更能印證行為人的假意承諾。事后被告人并未將錢款退給被害人,而是用于自身還債、足彩、租車、旅游等日常消費。
綜上,被告人在欠有外債,其自身并不具有歸還能力的情況下,通過虛構事實、虛夸辦事能力騙取被害人巨額錢款,并將錢款用于自己的日常消費,由此可以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依法應以詐騙罪對其定罪處罰。
三、法律延伸
如何認定詐騙罪中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對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行為人是否具有履行請托的條件,是否創造虛假條件;行為人有無履約能力;行為人有無詐騙行為;行為人接受請托后有無履行的實際行為;行為人對取得財物的處置情況,是否有揮霍、挪用及攜款潛逃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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