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張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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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7日,濟南地鐵4號線、8號線及6號線東段開通初期運營,三條東西向軌道交通動脈同步投用,為城市交通注入嶄新活力。便捷出行的背后,離不開每一位市民對公共秩序的自覺守護。記者走訪發現,隨著地鐵網絡日益完善,市民對如何依法依規乘車、維護出行安全的了解需求也日益增強。
為此,記者采訪了相關法律專業人士,結合《濟南市城市軌道交通條例》及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等相關法律法規,聚焦地鐵出行中易忽視、高違規率的行為進行專業解讀,助力乘客明晰法律邊界、規范乘車行為,共同營造安全有序、文明和諧的地鐵出行環境。
安檢非形式,拒絕配合或涉違法
進站安檢是乘客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濟南市城市軌道交通條例》明確規定,運營單位應對乘客及攜帶物品進行安全檢查,乘客需依法配合。
北京愿法律師事務所高芳芳律師表示,安檢是守護公共安全的第一道閘門,任何僥幸心理都不可取。拒絕接受安檢、攜帶易燃易爆品、管制器具等危險品進站,不僅會被當場拒乘,還將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根據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違反國家規定,運輸、攜帶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若引發安全事故、危害公共安全,還可能觸犯《刑法》中的危害公共安全罪,面臨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含易燃成分的日常用品并非一刀切禁止攜帶。依據官方發布的目錄,噴霧、凝膠等非自噴壓力容器單體容積不超100毫升,且每種限帶1件即可攜帶;摩絲、發膠等自噴壓力容器單品不超750毫升、累計不超1500毫升便可攜帶。這正是法規平衡公共安全與市民合理需求的體現。
值得注意的是,《濟南市城市軌道交通禁止、限制乘客攜帶物品目錄》中,折疊電動車、電動滑板車等各類電動代步工具被明確禁止攜帶進站,僅無障礙電動輪椅除外,違規攜帶將被拒乘并接受后續處理。
寵物攜帶也是市民易混淆的乘車要點。濟南地鐵現行規定明確,乘客不得攜帶活體動物進站乘車,導盲犬等工作犬不在此列。這意味著貓、狗、倉鼠、鳥類等常見寵物,無論體型大小、是否裝入籠箱或背包,均不允許帶入地鐵。依據《濟南市城市軌道交通條例》,違反該規定且不聽勸阻的,將面臨警告或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乘車守秩序,爭搶行為藏法律風險
攔截列車、強行扒門、阻礙車門及站臺門正常運行,這類看似“趕時間”的舉動,實則已觸碰法律紅線。
高芳芳律師強調,《濟南市城市軌道交通條例》將此類行為明確列為危害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禁止行為,處罰流程與標準清晰。
這類行為首先由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進行勸阻和制止。若個人不聽勸阻,將面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單位則需承擔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若行為情節嚴重,比如導致列車延誤、設施損壞,進而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據相關規定進一步給予警告、罰款,或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處罰。一旦造成列車傾覆、人員傷亡等嚴重后果,觸犯刑法中破壞交通設施罪等相關規定,還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切莫因一時僥幸付出沉重代價。
此外,擅自進入軌道、隧道等禁入區域,在軌道上放置障礙物、向列車投擲物品,以及擅自操作緊急或安全裝置等行為,同樣被《濟南市城市軌道交通條例》明令禁止,處罰邏輯與前述行為一致。
高芳芳律師強調,這些行為先經運營單位勸阻,個人不聽勸阻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單位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若影響行車安全,公安機關可依據相關規定處警告或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還會追加拘留處罰。若足以使列車發生傾覆、毀壞危險,還將觸及刑法相關規定,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文明無小事,車廂行為有明確法律邊界
車廂內大聲喧嘩、進食、電子設備外放、派發廣告等看似“無傷大雅”的舉動,實則受法律嚴格約束。
高芳芳律師指出,許多市民將“不文明”與“不違法”簡單畫等號,這是典型的認知誤區。當個人行為超越合理界限,對公共秩序與他人合法權益造成實質干擾或損害,就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濟南市城市軌道交通條例》明確禁止此類影響公共環境和秩序的行為。對于在車站、列車車廂內吸煙(含電子煙)的行為,處罰則有所不同。依據《條例》,對此行為將先勸阻制止,不聽勸阻的,將依據《山東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
而對于在車站、列車車廂內吐口香糖、亂扔果皮等廢棄物、進食(嬰幼兒、病人除外)、電子設備外放、使用滑輪鞋(滑板)、大聲喧嘩等違規行為,處罰流程明確:先由運營單位勸阻制止,拒不服從的,將面臨警告或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此外,未經運營單位同意,在車站、列車車廂內進行歌舞表演、派發印刷品、從事宣傳銷售活動,或在軌道交通設施設備上隨意涂寫、刻畫、張貼、懸掛物品的,均屬違規。此類行為先由運營單位勸阻制止,拒不服從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將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若行為情節升級,還將觸及更高層級的法律。根據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擾亂城市軌道交通車輛秩序的,處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若行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還可能觸犯刑法中的尋釁滋事罪,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糾集他人多次實施的,處罰將進一步加重。
地鐵出行無“小事”,僥幸違規必追責
高芳芳律師表示,地鐵乘車相關法規的核心是保障公共安全與秩序。《濟南市城市軌道交通條例》作為地方性法規,是對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等國家法律的細化補充,二者是層級遞進關系,遵循“一事不二罰”原則——同一違法行為同時違反上述法規時,在處罰上遵循“擇一重處”原則,不重復處罰。但在法律明確規定可以并處的情況下,不同種類的行政處罰(如警告、罰款、行政拘留等)可依法并行。如違法行為還涉嫌構成犯罪的,應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在程序上銜接、在內容上依法折抵。
“部分乘客可能覺得‘偶爾違規不會被查’,但法規的執行始終以維護公共利益為核心,任何超越法律邊界的行為都將面臨相應處罰。”高芳芳律師提醒,乘客在享受地鐵便捷服務的同時,應主動了解并遵守相關法律規定,摒棄僥幸心理,避免因認知不足觸碰紅線;遇法律問題可咨詢工作人員或專業法律人士,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同時,共同守護公共出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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