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對新法第八章的解讀過程中談到了空警改革的問題,但有讀者覺得談得不過癮,所以再單開一篇說說這個話題。
先說明一下,以下內容純屬瞎猜,無論對錯本人概不負責。
之前寫過一篇,里面的觀點是在新《民航法》里面會明確關于空警改革的事權切口,但不會有具體怎么改革的細節。
新法發了后,關于空警的改革細節果然沒有,但很多讀者留言問我,空警改革的事權切口他們也沒看到呀。
其實有,新法第163條的原文是:
第一百六十三條 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民用航空安全保衛管理工作,國務院公安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民用航空安全保衛管理有關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密切配合、協調聯動,按照職責共同維護民用航空安全和秩序。
國家對民用航空安全保衛管理職責作出調整的,依照其規定。
為什么我說新法中這么不起眼的一段話卻包含了事權上的重新調整,因為大家沒有與現在的事權描述做對比。我分別把目前《安保條例》、《飛規》、《公規》和《機規》中的原話放在下面,大家可以對比一下。
1、民用航空公安機關(以下簡稱民航公安機關)負責對民用航空安全保衛工作實施統一管理、檢查和監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
2、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對公共航空運輸企業航空安全保衛(以下簡稱航空安保)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公共航空運輸企業航空安全保衛
規則》)
3、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對全國范圍內公共航空旅客運輸飛行中的安全保衛工作實施指導、監督和檢查。(《公共航空旅客運輸飛行中安全
保衛工作規則》)
4、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對機場航空安保工作實行監督管理。(《民用航空運輸機場航空安全保衛規則》)
綜合上面來自于行政法規和規章的事權描述,我們不難得到這么一個結論:對于民航安保事項的管理、檢查和監督屬于民航公安機關的事權(雖然它屬于民航局的內設機構,但是它同樣也受公安部的領導),而民航局最明確的事權描述都只有“監督”。
備注:關于民航公安局是不是內設機構的問題,有讀者提出了異議。我的建議是可以看看《關于印發民航局機關各部門主要職責的通知》民航發【2009】48號,這份文件雖然年代久遠,但是仍然處于有效中。里面清晰寫明了民航公安局屬于民航局的內設機構,接受民航局與公安部的雙線領導。并且在職責中并不包含機場具體的治安執法,因為民航公安局與機場公安是兩回事。
看完了目前行政法規和規章中對于民航安保事權的描述,那么接下來我們就可以聊聊新法中的變動了。在新法中的事權描述改為:民航局負責民航安保的管理工作,公安部負責民航安保的有關工作。
這樣的描述想必不難區別這里面兩者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所以我個人對后續民航局、民航公安局、空警具體改革的可能結果猜想有下面這些:
1、民航局將直接主導后續民航安保工作,不再是借一個被雙線領導的民航公安局,所以有可能會單獨再成立一個內設機構(比如現在業內傳說的安保司);
2、如果上述第一個假設(安保司)成真,那么民航局(背后隸屬交通運輸部)與公安部的業務必將進一步交割清楚,盡量區分權責邊界,一個活兒一個“人”干;
3、所以進一步,甚至可能不會再有民航公安局這么一說,因為新法里說的是“公安部”負責民航安保的有關工作;
4、因此現在的空警可能面臨兩個選擇,一個是脫了衣服繼續留在民航局體制內(比如安保司),另外一個是回到純碎的公安部體系內;
5、所以各位空警關心的待遇和福利等問題將由以后到底留在民航局還是回去公安部而決定,套改回那時所在體制的對應待遇。
再次強調,以上純屬猜測,概不負責。反正新法已經把事權這個最關鍵的切口敲定了,大家坐等或許已經早就寫好只能契機的方案下發就行。
祝各位警官滿意。
全文完,如果覺得不錯請關注與三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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