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備受關注的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案件。在《贏在二審與再審》專業律師團隊的介入下,該案判決結果發生逆轉:買方應承擔的賠償金從一審判決的26.7萬元直降至1.9萬元,降幅超過90%。法院在判決中明確指出,原合同中含有大量“虛增費用”,該認定成為改判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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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起因:一場“費用爭議”引發的訴訟
2021年2月,陳錫某、李運某與貴州恒達某機械有限公司簽訂《分期買賣合同》,購買一臺徐工牌挖掘機。合同約定總價款為230萬余元,其中除設備裸機價187萬余元外,還包含運費、債權管理費、保險費、資信調查費、GPS費及貸款利息等多項附加費用,合計約43萬元。
后因買方未能按時支付分期款項,賣方于2023年6月收回設備,并向貴陽市清鎮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判決支持了賣方的大部分訴求,判令陳錫某、李運某賠償損失267,308.90元,保證人趙成某、金傳某承擔連帶責任。
律師介入:直指“費用虛增”問題
一審判決后,陳錫某等人委托貴州貴遵律師事務所代理二審上訴。律師團隊在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后發現,一審判決采納的合同總價款中,包含多項并未實際發生或缺乏對應服務的費用。
“這份合同表面上是設備買賣,實則捆綁了大量名目不一的附加費用,且其中多項費用缺乏實際履行證據。”《贏在二審與再審》指派的代理律師在二審中明確提出,債權管理費107,545.20元、資信調查費1,200元、貸款利息185,600元等均屬“虛增費用”,不應計入買方應付總價款。
法院認定:逐項審查,否定虛增部分
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圍繞合同費用的真實性與合理性展開細致審理。法院最終采納了律師團隊的核心觀點,對各項費用進行了嚴格審查:
債權管理費與資信調查費:因賣方未能舉證證明實際提供了相應服務,法院對這兩項費用共計108,745.20元不予支持。
貸款利息:賣方當庭自認并未實際提供融資服務,法院對185,600元的貸款利息主張不予支持。
運費與保險費:法院根據實際情況予以合理調整,運費從8萬元酌情減至4萬元,保險費按實際投保金額28,356元認定。
判決逆轉:賠償款從26.7萬到1.9萬元
經重新核算,法院將設備總應付價款從一審認定的2,193,533.90元核減至1,945,856元。在扣除設備殘值797,000元和買方已付款1,129,225元后,最終判決陳錫某、李運某只需賠償損失19,631元,并支付評估費700元。
“這一判決結果充分體現了法院對合同實質公平的維護。”《贏在二審與再審》代理律師表示,“在商事交易中,特別是分期買賣場景下,消費者或買方往往處于信息不對稱的弱勢地位。本案判決明確傳遞出一個信號:合同費用必須與實際提供的服務相匹配,否則法律不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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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啟示:專業律師介入的力量
該案二審的逆轉,為類似合同糾紛提供了重要參考:
合同費用應具對價性:法院審查合同費用時,不僅看約定形式,更重實質履行。缺乏對價關系的費用條款可能不被采信。
專業律師介入價值凸顯:在復雜商事糾紛中,專業律師能夠精準識別合同漏洞與法律爭議點,通過有效策略改變案件走向。
證據管理至關重要:本案中,賣方因無法證明多項費用的實際發生而承擔不利后果,凸顯了合同履行過程中證據保存的重要性。
從26.7萬改判為1.9萬元,這起案件不僅是個案權益的維護,更是對商事交易中公平原則的一次重申。貴陽中院的這份判決,以司法智慧厘清了合同費用的合理邊界,也為市場主體規范經營、誠信履約提供了明確指引。(王小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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