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里只約定了相關地域而沒寫清楚具體法院有效嗎?當事人約定管轄的法院太隨意怎么辦?“或裁或訴”條款中的“裁”無效了,“訴”還有沒有效?
對于當事人,“去哪兒告”常常是打官司遇到的第一道坎。而對于人民法院,這些案子“誰來管”,也是亟需進一步厘清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調研發現:“審判實踐中,一線干警對有關民事案件管轄的法律適用問題疑惑較多,在法答網上的提問量達數千條。”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部分民事案件管轄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進一步明確“上哪兒告”“誰來管”問題。
協議不能“任性”:強調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嚴格遵循法律
對于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法律允許雙方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約定管轄法院,相關條款被稱為管轄協議。
根據民事訴訟法,非涉外協議管轄的法院應當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且“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實踐中,不少當事人為爭奪管轄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任意約定與案件爭議沒有實際聯系的法院管轄,擾亂訴訟秩序,浪費司法資源,還帶來系列執行難題,人民群眾反映強烈。”最高法研究室有關負責人表示。
《批復》給這種“任性”約定戴上“緊箍”,明確規定,當事人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之外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約定的地點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管轄協議無效,依法維護正常訴訟秩序。
對于一些當事人通過書面協議將只能由專門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約定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轄的情形,最高法研究室有關負責人表示,這一問題既涉及對民事訴訟法關于協議管轄制度的把握,又涉及對人民法院組織法等法律關于專門人民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之間職權范圍的理解。
“專門人民法院的設置、組織、職權系由法律明確規定,當事人無權通過管轄協議改變專門人民法院與地方人民法院之間的職權劃分。”最高法研究室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
《批復》嚴格貫徹立法精神,明確協議管轄不得違反專門管轄,規定“當事人通過書面協議將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只能由專門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約定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轄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管轄協議無效,并按照法律、司法解釋關于專門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確定管轄”。
約定模糊不“慌”:規則補位,有章可循
實踐中,一些當事人的管轄協議內容比較模糊,比如,只約定“由某市人民法院管轄”,但“某市”卻是個地級市,擁有包括中院和基層院在內的不止一家法院。模糊的約定可能導致新一輪管轄異議。
最高法研究室有關負責人表示,對于當事人之間的管轄協議未明確約定具體管轄法院,但按照當事人約定的地域,結合案件性質、標的額等能夠依法確定管轄法院時的管轄協議效力問題,司法實踐存有爭議。此次《批復》專門針對該問題作了規定。
根據《批復》規定,當事人在管轄協議中僅約定了管轄地域但未約定具體管轄法院,結合案件性質、標的額等,根據法律、司法解釋關于專門管轄、級別管轄等的規定,能夠確定具體管轄法院的,應當按照協議確定管轄,“一方當事人僅以未明確約定具體管轄法院為由主張管轄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兩便”落在實處:尊重意思自治,保護合理預期
便于當事人訴訟、便于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的“兩便原則”,是我國司法領域的重要原則。
最高法研究室有關負責人表示,《批復》在細化管轄規則時,既充分考慮“兩便原則”,又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保護當事人合理預期。
比如,《批復》明確了“或裁或訴”條款的效力問題。對于當事人約定爭議既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有關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關于仲裁的約定無效,但根據《批復》規定,“或裁或訴”條款中仲裁協議無效并不影響訴訟協議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有關約定依法確定管轄。
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對外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與具體的被保險物相比,“被保險人對外承擔的賠償責任”的概念相對抽象,法律適用時應當如何理解?
對此,《批復》明確,在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中,被保險人住所地可以視為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保險標的物所在地”,即因責任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管轄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關系著司法公正和效率。《人民法院第六個五年改革綱要(2024—2028年)》提出,要優化訴訟管轄,明確管轄沖突易發、多發及管轄不明領域的管轄規則。
最高法表示,下一步將持續開展深入調研,圍繞管轄領域的其他重點問題,通過及時制定司法解釋、編發指導性案例和入庫參考案例、法答網“精選答問”等,不斷加強審判監督指導,依法維護民事訴訟秩序,更好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以高質量司法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記者 姜佩杉)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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