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實施。其第八十九條專門給養寵劃了“紅線”。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九條規定:
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出售、飼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動物傷害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動物傷害他人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罰。(第五十一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
從今往后養寵不再是私事,而是關乎公共安全的“法律題”。不文明養寵,輕則罰款、重則拘留。
北京星竹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斌律師介紹,一方面,新法對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罰進行了“加碼”,罰款數額從原來的最高500元提高到1000元;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行為適用新法51條故意傷害他人的規定,因為51條處罰力度提高,所以對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處罰也相應提高。
另一方面,新增了對兩種違法行為的處罰,一是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出售、飼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二是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動物傷害他人的行為。
“比如,違法養烈性犬先給予警告,被警告后不改正或者傷了人,可以處5日以下拘留或1000元以下罰款的處罰。遛犬不拴繩就屬于‘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若咬傷了人也可被處最高1000元的罰款。而這兩種行為達到情節較重的程度,都可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王斌進一步解釋。
“以往,飼養烈性犬、不拴繩遛犬致他人受傷這樣的情況沒有納入治安處罰范疇,只要不是故意驅使動物傷人,在傷害后果沒有達到可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時,僅僅追究民事責任,這就產生了一個真空地帶,不足以對動物飼養者產生威懾。”王斌律師說,新法通過提高原有違法行為的處罰的力度,拓寬違法處罰的情形,提升了動物飼養者的違法成本,有效維護了社會治安秩序,保障了公共安全。
來源:北京日報
編輯:劉賽
審核:李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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