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比導讀】
高一學生參加學校開設的無人機興趣班,老師演示時無人機突然失控,螺旋槳劃傷學生面部,留下三道明顯疤痕,構成十級傷殘。家長索賠23萬余元,學校以"興趣班自愿參加""意外事故無法預見"為由抗辯。
學校開設實景教學類興趣活動,是拓展學生視野的積極舉措,但安全責任如何界定?法院最終認定:學校未盡到相應的教育、管理職責,判賠183550元。這一判決為學校組織類似活動提供了重要的安全標準指引。
01 意外發生:一堂興趣課上的"飛來橫禍"
鐘某是上海市某中學的高一學生,案發時未滿17周歲。
學校為豐富學生課余生活,開設了無人機興趣班。鐘某對這項新興技術很感興趣,報名參加了該興趣班。
那天的課程內容是無人機飛行演示。任課老師為進行教學,將一臺無人機模型機放在了第一排課桌上。鐘某和其他幾名同學圍坐在課桌周圍,準備近距離觀摩。
然而,意外就在這一刻發生了。
老師接通電源的一剎那,無人機突然啟動,迎面撞向圍坐在第一排的鐘某,高速旋轉的螺旋機翼劃過她的面部。
鮮血頓時涌出,鐘某的臉上出現了三道深深的傷口。
02 傷情認定:十級傷殘,三道疤痕
事故發生后,任課老師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并陪同鐘某就醫。學校支付了全部醫療費用9359.61元。
經治療,鐘某的傷口雖然愈合,但臉部仍留下了三道明顯的疤痕。對于一個正值花季的少女來說,這無疑是巨大的身心創傷。
鐘某的家長不愿就此罷休,將學校告上法庭,索賠各項損失共計230350元。
審理過程中,法院委托專業機構進行鑒定。鑒定意見認定:鐘某因外力作用致左眼瞼及左側面頰部軟組織裂傷,遺留面部疤痕,評定十級傷殘;可酌情給予外傷后陪護60日,營養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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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爭議焦點:興趣課上的事故,學校該擔責嗎?
本案的核心爭議是:學校對鐘某的傷害是否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1200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關鍵在于:學校是否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
鐘某一方認為,學校在組織無人機教學時存在明顯疏漏:未對教學設備進行安全檢查、未在學生與無人機之間設置安全距離、未開展相關安全教育。這些疏漏直接導致了事故發生,學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學校一方可能辯稱:無人機興趣班是自愿參加的課外活動,學校已經提供了專業教師和教學設備;事故屬于意外,無人機突然啟動是無法預見的;學校在事故發生后第一時間進行了救助,已經盡到了應盡的職責。
04 司法認定:安全教育和管理存在明顯疏漏
法院對本案進行了細致審查。
首先,法院肯定了學校組織興趣班活動的積極意義。"學校組織興趣班活動旨在拓展學生視野、豐富學生的知識,對促進未成年人全面發展以及品行培養均有積極作用,在相關活動中安排實景教學亦應予以肯定。"
但與此同時,法院也明確指出:在活動開展中,學校應當依法盡到與相關活動安全要求相符的教育、管理職責。
對于無人機這種特殊的教學設備,法院進行了專業分析:
"作為集現代通信、計算機應用、動力科技等于一體的無人機,在操作上對設備檢查、環境觀察、速度掌握、安全距離控制等均有嚴格要求。學校在組織相關實景教學時,理應提前做好教學規劃,開展相關安全教育,并對無人機教學設備進行檢查、排查起飛障礙物、在學生與無人機之間設置安全距離等。"
05 過錯認定:三大疏漏直接導致事故發生
法院認定學校存在以下過錯:
第一,未設置安全距離。事發前,無人機被放置于周圍坐有學生的課桌之上,與學生之間未保留相應的安全距離,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無人機一旦意外啟動,學生根本沒有躲避的空間和時間。
第二,未進行安全檢查。任課老師在演示前,未對無人機開關是否關閉、電源是否接通、無人機周圍有無障礙物等進行安全檢查。正是因為缺少這一關鍵步驟,導致接通電源時無人機突然啟動。
第三,未開展安全教育。學校在組織無人機教學前,未對參與學生開展相關安全教育,學生對無人機的危險性缺乏認知,也沒有被告知應當與無人機保持安全距離。
基于上述分析,法院認定: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06 判決結果:學校賠償18萬余元
根據鑒定意見和相關賠償標準,法院判令學校支付鐘某:
- 傷殘賠償金
- 交通費
- 護理費(60日)
- 營養費(60日)
- 精神損害撫慰金
- 鑒定費
合計183550元。
學校此前已支付的醫療費9359.61元,不再另行計算。
判決作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07 裁判邏輯:安全標準應當與活動風險相匹配
本案判決體現了一個重要的裁判邏輯:學校的安全管理標準,應當與所組織活動的風險特點相匹配。
法院在判決中指出:"既不能超越活動本身固有的風險規律而不合理地提高對學校防范風險、確保安全的職責要求,學校也不能怠于履行應盡的教育、管理職責,造成在校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人身損害。"
這一表述體現了利益平衡的考量:
一方面,不應對學校課以過高的安全義務。學校組織各類教學活動本身就存在一定風險,如果要求學校對所有風險都進行絕對防范,將使學校不敢開展任何具有一定風險性的活動,反而不利于學生的全面發展。
另一方面,學校也不能以"活動有風險"為由推卸責任。當活動本身具有較高風險時(如本案中的無人機操作),學校應當采取與風險相匹配的安全措施。無人機是一種具有潛在危險的設備,學校在組織相關教學時,理應盡到更高的注意義務。
08 行業啟示:實景教學類活動的安全規范
本案為學校組織實景教學類活動提供了重要的安全指引。
第一,設備安全檢查。在使用任何教學設備前,必須進行全面的安全檢查,確保設備處于安全狀態。對于無人機等具有動力裝置的設備,尤其要檢查電源開關、遙控連接等關鍵部位。
第二,安全距離控制。在演示過程中,必須在學生與設備之間設置足夠的安全距離。安全距離的設定應當考慮設備的運動速度、可能的故障模式等因素。
第三,安全教育先行。在開展實景教學之前,應當對參與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告知設備的潛在危險和正確的防護措施。對于年齡較小的學生,安全教育更應當充分、具體。
第四,應急預案準備。應當制定相關活動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急救設備和人員,確保在發生意外時能夠及時處置。
第五,教師專業培訓。承擔實景教學任務的教師,應當接受相關設備操作和安全管理的專業培訓,具備識別和防范風險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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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法律延伸:不同年齡段學生的責任認定差異
本案涉及的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適用《民法典》第1200條的規定,采用過錯責任原則——即學校只有在"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時才承擔責任。
如果受傷的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則適用《民法典》第1199條的規定,采用過錯推定原則——即推定學校存在過錯,除非學校能夠證明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
兩者的舉證責任分配不同:
-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傷:由受害方證明學校存在過錯
-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傷:由學校證明自己沒有過錯
這種區分體現了法律對不同年齡段未成年人的差異化保護:年齡越小,自我保護能力越弱,法律對其提供的保護力度就越強。
10 結語:創新教育與安全保障并行不悖
無人機興趣班的設立,體現了學校與時俱進、創新教育的努力,本身值得肯定。但創新教育不能以犧牲學生安全為代價。
本案的教訓在于:學校在開展具有一定風險的實景教學活動時,必須建立與風險相匹配的安全管理體系。設備檢查、安全距離、安全教育、應急預案——這些看似繁瑣的步驟,實際上是保護學生安全的必要屏障。
一個高一女生的面部被劃傷,留下終身疤痕,構成十級傷殘。這個代價太過沉重,本可以避免。
希望本案能夠給所有學校敲響警鐘:安全無小事,責任重于山。在追求教育創新的同時,請始終把學生安全放在第一位。
【素材來源】
本文案例來源于人民法院案例庫公開的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23)滬0115民初43108號民事判決書,案由為教育機構責任糾紛,涉及鐘某與上海市某中學之間的人身損害賠償爭議,入庫編號為2025-14-2-371-002。
本文系基于公開裁判文書的研究性分析,文中當事人名稱已作匿名化處理,配圖與正文內容無關。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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