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經營性火災事故”概念最早見于2015年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生產安全事故統計管理辦法(暫行)》《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表制度》,用于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分類。2025年山東省以政府辦文件界定: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火災,造成人身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并明確此類事故由應急管理部門牽頭調查,形成調查報告進行追責處理,此舉引發關注。
有觀點認為,“生產經營性火災事故”只能用于統計,不能劃分牽頭權。火災調查權必須根據《消防法》,以“消防先行調查+事后法定定性”為唯一路徑,以確保程序合法、權責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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